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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白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白城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省棚戶區改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在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確定的棚戶區房屋拆遷,並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進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

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有關規定執行:

(1)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的貨幣補償價格計算。

(三)拆遷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補償給承租人,按市場評估價的15%補償給產權管理人。原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對物業管理人的補償資金存入財政專戶,作為政府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投資。

承租人也可以先參加房改,再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獲得補償。

(四)拆遷有證浮動房屋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拆遷人應當承擔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壹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照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文件的規定執行。

(六)拆遷人可持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購房合同免繳契稅,只繳納房屋權屬登記費。

第七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有關規定執行:

(壹)拆遷證明(照片)面積小於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不含有證流動房屋)可按36平方米安置;36?45平方米安置到45平方米;46?56平方米安置到56平方米;57?70平方米安置到70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原面積安置;原面積不找差價(壹拆壹還),合理增加的面積由個人每平方米出資700元,享有全部產權。住房面積不足36平方米的,經本人申請,可在原安置房基礎上只靠壹套,增加的面積由個人出資每平方米800元,享有全部產權;超過兩個單位的,增加的面積執行市場價,享有全部產權。產權調換房型的設計建築面積誤差率應控制在3%以內。

(二)被拆遷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政府規定,承租人將現租住房參加房改的,拆遷人按本條第(壹)項規定處理;不參加房改的,視為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終止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應按照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應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三)拆遷有產權證書(照片)的非住宅房屋,按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四)拆除批準期限內居住在臨時房屋或有證流動房屋的現有人員,按有產權證房屋(照片)原面積的70%安置,無人居住的房屋按有產權證房屋(照片)原面積的60%安置;拆除現有居住在無證浮動房屋的人按原面積的60%安置產權證(照片)房,無人居住的按原面積的50%安置產權證(照片)房。

(五)安置點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設計要求確定。

(六)拆遷人應當承擔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照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文件的規定執行。

(七)附屬設施不予補償。

第八條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房屋,被拆除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房屋權屬管理部門認定符合辦證條件(照片)後,由業主繳納相關稅費,按有證住宅房屋安置(照片)。

第九條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按照簽訂協議序號和搬家序號之和,被拆遷人按照從小到大的順序選擇相應戶型內的樓層和房號,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搬遷分配工作應在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和施工圖擴建設計審查結束後進行。

第十壹條主體浮動房屋連接(搭接)部分的建築不予補償,由拆遷人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對棚戶區低保戶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低保戶按政策擴大面積,免收面積擴大費;無法購買擴大面積的,可將擴大面積認定為公共財產,居民回遷後按政策繳納租金。

低保戶是指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準,享受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十三條其他規定

(壹)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必須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文件的規定按季支付。超過規定搬遷時間的,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二)壹戶兩戶居住的持證房屋(不含持證流動房屋)不分戶;壹房二廳無獨立居住條件,有兩個權屬證明的,按壹房處理;有共有權證且不能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搬遷後其共有部分保留,或由業主、共有人以貨幣方式解決。

(3)對具有獨立居住條件(臥室、廚房、電、水表)的長期居住、擴建臨時建築或面積超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違章建築,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按36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每平方米繳納建設費700元,享有全部產權。該房屋自搬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對長期在此居住、在別處無住房、不具備上述居住條件的超期臨時建築或違法建築,按36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每平方米繳納建設費800元,享有全部產權,自搬遷之日起5年內該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對擴建的臨時建築和不具備出租、轉讓、堆放雜物居住條件的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4)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子女在臨時過渡期間就讀小學的,可持拆遷協議和原學校出具的介紹信,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臨時過渡區域內的小學借讀。

(五)同壹人只能享受壹項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經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監督和管理

(壹)統壹管理棚戶區的拆遷工作。

(二)拆遷檔案按月歸檔,所有優惠政策按拆遷檔案確定的範圍計算。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白城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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