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證時,壹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委托書;
3.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4.其他相關材料。
溫馨提示:具體建議可以咨詢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或者去官網查詢所需材料。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分別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