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三氏是秦漢時期的犯罪名稱,即犯有特別重罪,特別是陰謀、謀反、叛國等十惡不赦者,基於政策考慮,以滅三族罪判處死刑,起到震懾和懲罰的作用。這是刑法中親屬觀念的具體體現。《史記·秦本紀》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後漢書·楊忠傳》也說:“秦征殘暴,壹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見,夷族起源於秦代的刑名。漢代秦後,漢高祖命蕭何制定九章律令時,就有奴役三族的命令。最高法院後的第壹年(公元前187年),鑒於其殘酷性,廢除了這壹刑罰。然後辛元平發生了叛亂。為了懲罰叛徒,我們不得不恢復對三族的懲罰。漢初,彭越、韓信等名將受到三支異族的懲罰。三族的範圍因時代不同而有不同的說法。《儀禮士的婚禮》註:“三族限於長期生活在同壹氏族的昆弟、子昆弟、子昆弟。”《史記·秦本紀》張炎註曰:“父兄妻。”《史記·秦本紀》如春竹曰:“父、母、妻。”《漢刑律史·夷人三部》以張炎的評論為依據:“孝文元年,丞相、校尉、禦史皆召,今違者各有主見,使無辜父母妻坐同產而受之。我不想拿。至於三族的人,按照刑法,應該先殺了他們,砍掉他們的左右腳趾;之後,他蜷著頭,在城裏砸碎了他的血肉。謗咒者,先斷其舌,故謂之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