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犬、警犬、導盲犬和用於科學研究、醫學教學、動物園觀賞、藝術團體專業演出等飼養的犬的管理。適用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規範化管理,並將其納入提高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實踐範圍。養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建立由公安、城管、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備案工作,建立養犬信息管理系統;辦理犬只電子標識的植入並進行日常檢查;受理和調查對非法養犬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查處養犬擾民、傷人等治安案件;負責流浪狗的捕捉;屠宰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犬只,以及依法應當撲殺的疫犬。
自治州禁止飼養的犬種名錄由州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各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報州公安機關備案。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查處非法流動售犬或售犬行為;負責流浪犬的收容和犬只集中收容場所的管理;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非法養犬行為。第七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備案、防疫和疫情監測;監督管理犬只飼養、診療等活動;預防和控制狂犬病和其他人類和動物疾病;配合公安機關在犬只上植入電子標識;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人對犬只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犬類檢疫防疫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登記,監督管理犬類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經營和交易行為。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註射的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以及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財政、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本區域內養犬的相關信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依法、科學、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範,並在各自公約中對養犬行為規範作出約定。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動物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鼓勵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犬只收容救助活動。第二章養犬管理第十條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後,將犬只送至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指定場所進行免疫,由縣市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犬只免疫登記證明。
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立免疫點。經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動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免疫工作。
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實行免疫責任追溯管理。第十壹條養犬人應當在接種疫苗後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養犬備案。
對已經備案的犬只,將向犬主發放狗牌,並在犬只體內植入電子標識。
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利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方便養犬備案、變更和註銷。
犬只號牌損壞、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向備案機構申請補發。第十二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養犬許可證到備案機構辦理變更。
養犬人將犬只送人的,應當在30日內,持受犬人的證明到備案機構辦理變更。第十三條養犬人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在30日內到備案機構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