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土地開發整治計劃、區域經濟發展計劃、可持續發展計劃和資源綜合利用計劃,並負責上述計劃中的環境保護章節。參與本市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和舊城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
(三)統壹監督本市轄區內所有部門、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各種汙染物的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報質監部門批準。
(四)統壹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機動車船排氣汙染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汙染物和汙染源;歸口管理全市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編制和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監督國家公布的重大汙染項目名錄和優先控制有毒化學品名錄的實施,監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管理;負責本市飲用水源汙染防治,主持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害調查並提出對策;承辦市人大和CPPCC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和建議,處理人民群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五)監督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的修復;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濕地環境保護;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六)負責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許可證、排汙費、“三同時”(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和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七)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量化考核。
(八)負責組織本市環境保護的科研工作。制定、組織和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環境保護重大課題攻關,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歸口管理本市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認證;引導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九)統壹管理本市環境監測工作,監督檢查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監測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空氣質量預報和水源、水質監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質量報告。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在大中小學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
(十壹)指導和協調各區環境保護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全市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組織人才交流和在職人員的崗位和業務培訓。
(十二)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