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承認的法律性質
關於國家承認的法律性質,有兩種對立的學說,即所謂的憲法效力說和聲明效力說。
1,構圖效果論。這是國家意誌論的傳統觀點。它誇大了承認的效力,認為國家承認具有創造壹個新的國家法主體的效力,故稱之為構成效力說或賦予效力說。具體來說,領土、公民、政府、獨立等。是壹個國家的必要因素,但不是充分因素。壹個國家的建立也需要得到現有國家的認可。這個理論流行於19世紀。除了奧本海默和勞特帕特,還有凱爾森、耶利內克、安吉傑迪等等。它反映了實在法學派的觀點,其理論基礎是基於各國國內法主體資格的不平等。它不符合現代國際現實,違背了國家平等的原則。
2.宣告效果。宣言效力論認為,新國家的成立是事實,不取決於其他國家的意誌。對既有國家的承認只是宣告壹個既有國家的存在,所以承認只是壹種宣示行為。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有李維爾、孔慈、霍爾、福奇、斯瑞吉爾等。現在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種想法。1933年《歐洲國家權利和義務公約》和1936年國家法律學會在布魯塞爾年會上的決議都支持《宣言》的觀點。但是,這壹理論的不足之處在於對承認所引起的法律後果缺乏認識。
3.中國學者的觀點。普遍支持宣言理論,反對憲法理論。基於承認是壹種政治法律行為的認識,我們應該看到,承認的作用在於實現壹個國家的國際人格,使其在壹定範圍內成為國內法的現實主體。即國際人格實現論。國家壹旦出現,就具有了國際法主體的資格,承擔著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壹個國家的國際人格只是表明了該國能夠承擔國內法的權利和義務的可能性。只有得到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承認,才能在與承認者的關系中成為壹定範圍內的現實的國內法主體。
第二,引起國家承認的情況
對壹個國家的認可壹般發生在壹個新的國家出現的時候,壹個國家的出現有各種各樣的方式。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會出現狀態識別的問題。
1,獨立。指原來處於殖民地或附屬國、保護國地位的民族。為了實現民族解放,根據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原則,通過武裝鬥爭或其他方式,推翻殖民統治,擺脫宗主國的束縛,獲得獨立,成為壹個新的國家。這種情況多發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尤其是六七十年代。
2.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國家通過協議合並成壹個新國家。比如1958年,埃及和敘利亞合並形成阿拉伯聯合王國。1990原東德和西德的合並。
3.分離。意味著壹個主權國家的壹部分脫離母國,成為壹個新的國家。而原來的母國依然存在。比如1971年,東巴基斯坦脫離巴基斯坦,建立孟加拉國。
4.分離。分離或解體意味著壹個國家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國家,原來的母國不復存在。國家分離的最近例子包括前蘇聯的解體和前南斯拉夫國家的解體。
三。國家承認的原則和實踐
目前還沒有公認的關於承認的國際條約和法規。承認是國家的自由行為,現有國家沒有承認新國家的法律義務,從而使國家承認的做法多樣化。雖然在現代國家中,已經實現了國家國際人格的平等,但只要壹個新的國家誕生並具備了國家的條件,就具備了國際法的主體資格和成為被承認人的客觀條件。但新國家是否得到實際承認,仍然是由承認國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利益來決定的。比如很少有國家認為以色列不具備壹個國家的條件,但是埃及以外的很多阿拉伯國家仍然不承認以色列。在實踐中,也有過倉促和遲來的承認。比如南美國家已經完全從殖民統治下解放出來,但是西班牙花了10多年才承認。美國在與哥倫比亞關於巴拿馬運河管轄權的談判進展不順利時煽動巴拿馬居民造反,並在巴拿馬分裂叛亂開始後幾天內承認了巴拿馬國。美國對巴拿馬的承認顯然過於草率。在國際慣例中,壹旦新國家具備了國情,承認是允許的,符合國際法,不構成幹涉。特別是在國家分離的情況下,壹般認為,只要母國對新國家的存在給予了明示或暗示的承認,現有國家所作的承認就不構成對內政的幹涉。
四。國家承認的法律後果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的實踐,壹旦承認,就意味著被承認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得以實現,其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1.承認是兩國關系正常化的基礎。壹般情況下,壹個國家被承認,雙方就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但建交是承認國和被承認國雙方的行為,有時承認後不壹定能建交或建立全面的外交關系。比如以色列在1950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但兩國長期沒有建交。
2.被承認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或主體代表所享有的壹切權利,都受到被承認國家的尊重。雖然新國家的國際權利並不取決於現有國家的承認,但承認的行為使得承認國無法否認這些權利。壹旦作出承認,承認國應尊重被承認國的法律和法令的有效性,以及其管轄權、行政管轄權和國家財產豁免權。
3.承認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即對新國家的承認可以追溯到新國家的成立,新國家成立時所作的法律行為應被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