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後,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裁定的;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二、起訴書正文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案由和案源,包括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等。;
3、案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
4.起訴的依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違反的刑法規定,犯罪的性質,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法定條件,同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