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擴展內容:1。誰來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要看是什麽樣的項目。如果是小型改造項目,可以由當地政府部門組織,也可以由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如果是大型項目,需要經過國家紀委相關部門,地方政府部門也要參與驗收。
(2)同時驗收的成員由銀行、環保部門、消防部門組成,參與施工的施工單位也需要參與驗收工作。此外,建設單位、勘察單位等。都需要參與,每個人都會完成驗收的完成過程。最後達到標準,出具驗收檢驗報告。如有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最後,還要通過最後的檢驗過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