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修期滿後,物業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方可使用維修基金。具體業主根據投票權確定標準費用分攤比例;
2.維修基金不使用時,除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資金外,禁止在其他地方使用;
3.物業服務公司可向公共維修基金借款1個月,用於日常維修和更新;物業管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除業主大會另有決定外,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賬戶中保留1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
壹、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住宅物業公司或者業主大會作為主體,可以對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議。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後,需要向當地房屋設備和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核合格後,相關部門將房屋維修基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大修基金的使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未來現代城小區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申請大修基金不合理,可以反對物業公司申請使用大修基金。
二、如何查詢維修基金
1.住房公共維修基金查詢方式:網上查詢,也可以到當地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查詢。業主有權查詢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向業主委員會發送維修基金賬戶對賬單,每年向全體業主發送維修基金分戶對賬單。
2.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可以向銀行查詢自己的賬戶或子賬戶,業主委員會向銀行查詢自己的賬戶的,需要提供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和賬號。
3.如業主在開戶行櫃臺查詢明細賬,需提供業主代碼和地址,開戶行應免費提供電話或櫃臺形式的賬戶查詢服務。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用部位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