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計量。
2.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的方法、範圍、內容和單位進行計量。
3.發包人不計量因承包人原因超出合同工程範圍的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
二、工程測量的範圍和依據
1.工程測量範圍。
工程計量的範圍包括:工程量清單和工程變更修改的工程量清單內容;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各種費用支付項目,如費用索賠、各種預付款、價格調整、違約金等。
2.工程測量基礎。
工程計量的依據包括:工程量清單及說明、合同圖紙、工程變更單及其修改後的工程量清單、合同條件、技術規範、計量補充協議、質量證明書等。
三、工程測量的方法
1.單價合同計量
2.總價合同測量
四。預付款
1.預付款的支付
①百分比法。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點、工期的長短、市場情況、供求規律等因素,在招投標時在合同條件中約定工程預付款的比例。承包工程和材料承包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低於已簽合同價(不含暫定金額)的10%,不高於已簽合同價(不含暫定金額)的30%。
②公式計算方法。
其中年施工天數按365日歷天計算;物資儲備定額的天數由在途天數、加工天數、整理天數、供應間隔天數、保險天數等因素決定。
2.預付款的退還
①按合同扣款。
②扣分計算方法。
其中:
T——扣款點(即工程預付款開始扣款時)累計完成的工程量;
P——承包工程的合同總額;
M——工程預付款總額;
N——主要材料和成分的比例。
3.預付款擔保
①含義:指承包人在收到預付款前,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後,為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而提供的擔保。
②主要作用:保證承包人能按合同規定的用途及時使用和償還發包人支付的全部預付款。
③主要形式:銀行保函。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發包人在工程開工後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按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與進度款同時支付;
(2)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
(3)繳費期限屆滿後7天內,用人單位未繳費的,發生安全事故,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臨時支付
1.期中付款價格的計算
(1)竣工工程的結算價格。承包人應根據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項目。
②結算價格的調整。承包人的現場簽證和發包人確認的索賠金額包含在本周期應增加的金額中。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金額,按發包人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進度款中扣除,並計入本周期待扣除的金額。
③進度款的支付比例。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合同計算,按期結算總價不低於60%,不高於90%。
2.中期付款文件
(1)進度付款申請
A.累計完成的合同價格;
B.累計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格;
C.本期完成的合同總價包括本期完成的單價項目金額、本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金額、本期完成的日工價格、本期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本期應增加的金額;
D.本期應扣總額,包括本期應扣預付款和本期應扣金額;
E.本周期應付的實際合同價格。
②進度付款證書
③支付證書的修改。
六、工程竣工結算
1.定義
指工程竣工並通過驗收後,承包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對已竣工工程的合同價款進行的計算、調整和確認。
2.竣工結算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1)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竣工結算文件的編制依據。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2)工程合同;
(3)合同雙方在實施過程中確認的工程量和結算的合同價格;
(4)在實施過程中,經合同雙方確認調整後增加(減少)的合同價格;
(5)建築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招標文件;
⑦其他依據。
3)編制竣工結算文件的計價原則。
(1)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的單價應根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綜合單價和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計算。
(2)措施項目總額應按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
③其他項目的計價:計日工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項目計算;暫估價由發包人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的有關規定計算;總承包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計算。如有調整,應按合同雙方確認的金額計算。施工索賠費按雙方確認的索賠項目和金額計算;現場簽證費按簽約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暫定金額以減去工程價款調整(包括索賠和現場簽證)的金額計算,余額退還給發包人。
(4)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行業建設部門的規定計算。
⑤其他原則。
七、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核
1.委托審核竣工結算文件
(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發包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並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
2.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計
①準備階段
②審計階段
③審批階段
3.承包商異議的處理
4.竣工結算文件的確認和歸檔
八、工程竣工結算質量爭議
1.對已竣工驗收或尚未竣工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辦理;
2.對未驗收並實際投入使用的已完工程,以及已停工、停建的工程,雙方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根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決定辦理竣工結算,對無爭議的部分按合同辦理竣工結算。
九、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支付申請的內容
1.竣工結算的合同總價;
2.累計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格;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已交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工程質量擔保的除外);
4.實際支付的竣工結算金額。
X.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合同時應支付的金額。
1.合同約定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的應付價格。
3.對承包商為合同項目合理訂購和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付款。
4.承包商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遣返雇員、拆除臨時工程和將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
5.承包商為完成合同工程所預期的任何合理費用,這些費用不包括在本條款的其他付款中。
XI。因違約而終止合同
1.承包商違反了合同。如果合同因承包商違約而終止,雇主應暫停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項。
2.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按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有關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價款外,還應按合同約定計算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額。
十二。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1.缺陷責任期的相關概念
①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的事實。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間(已交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
2.缺陷責任期的持續時間
(1)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開始。壹般缺陷責任期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工程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驗收,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90天,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十三、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1.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缺陷責任期內,對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2.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和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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