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見證了中國封建地主經濟的繁榮發展和中國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封建官制發展到隋唐,確立了三省六部制。壹方面,負責皇帝私人事務的官職和官員從朝廷的政府機構中分離出來,自成體系,進壹步強化了封建中央集權統治;另壹方面也使封建官僚機構的設置更加完備,官員的職責劃分更加細化,體現了整個封建官制向更高層次的發展。第壹,隋朝的官制是1。官方稱朝廷三省六部為“三司”“三公”。三司為:太師、太傅、太保,為“紀官”;(13)三公是太尉、司徒、司空,是“議道之官”。(14)他們沒有實權,往往作為“贈官”給有功大臣。魏晉南北朝時期,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的分工與合作,表明三省制已初具規模。隋唐三省的分工更加嚴謹,各自的官制更加系統完備。因為隋文帝的父親姓楊忠,隋朝所有與“忠”音相同的官名都出於禁忌而改,所以隋三省稱為:內史省、門下省、尚書省。內史省,也就是過去的中書省,由內史大臣主管;後來改名為內書省,長官稱之為內書令。副都督是內務府書侍郎,掌管機密,起草詔令,參與討論國事。書中還有官員、總務等。楊迪在位時,內書令不常下,大多由內書令侍郎擔任。門下省由長官負責審查政令,如果書令起草的聖旨有違反,門下省可以拒絕退回。官方已經給了黃門侍郎壹手,糾正違反皇位的行為;還有零散的騎手、醫生等。,都是勸諫者。尚書省,行政長官為尚書令,有1左右仆從為其副手。尚書省是行政機構,主管全國所有政務。它的職權範圍很廣,設有官、禮、兵、官(後改為刑部)、官(後改為民政)、工六個部門。六部尚書,與大臣令、左右仆從合稱為“八席”。因為三都督職位很高,實際上是宰相,所以大臣往往不會對人發號施令,而是由次官代替。因此,他被封為“掌管機器的事務”和“掌管國家的事務”,並擔任了宰相壹職。除了三省,還有秘書省和內地省。秘書省負責秘籍的收集整理,科長為秘書監,副科長為秘書丞。下屬官員有秘書郎、校書郎、正字等。下轄作品還有《曹》、《太史曹》。中書曹負責編纂國史,太史曹負責天文歷法。內務部是朝廷的供給和服務機構。長官是內仆,副長官是內仆,都是隋朝初期的宦官。楊迪改內務府為長秋監,以長秋令、小令為主官、副官,均為進士,下級為宦官。朝廷中,除上述五省外,還有太常、光祿等“九殿”,郭子、左江等“五監”。從表面上看,他們似乎相當於秦漢九品大臣,但實際上,由於朝廷的大政方針分屬三省六部,他們只能處理壹些具體事務。2.監察官制度中國的科舉監察制度發展到隋唐時期,相對成熟,監察機構的設置更加完善,監察官之間的分工也更加細致。隋初,朝廷設立禦史臺,負責對官員的糾察和彈劾。隋朝楊迪時,又增加了守者和李思兩個車站,合稱三站。禦史臺的官職是禦醫,助理管書,輔助禦史。他的下屬官員包括輔佐禦史、殿中輔佐禦史、監禦史。禮拜者的書桌上放著給大使的信,安慰他,詢問他的問題,他可以觀察這個地方,並播放它,因為不公正的監禁。先生,是葉醫生。泰負責京畿內外的巡視,大副是大夫。官刺史14人,掌管全國郡縣巡察。官職廢除後,北京官員以官職頭銜改派巡撫。3.地方官制在隋初采用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州、縣、縣級地方官制。很快,到了開三年(583年),省縣壹級,改為州縣兩級官制,州直管縣。州有刺史,郡有縣令。此時廢除了自漢代以來地方州郡長可以罷免自己助手的做法,所有官員均由朝廷任命,由吏部考核。這進壹步加強了朝廷對地方政府的控制。楊迪在隋朝時,將州改為縣,成為縣和縣壹級的地方官員制度。郡的最高長官叫做太守。每年年底,各郡知府或其副手都會進京述職,稱為聚使。隋朝初期,還在州之上設置了總統制,總統制可以掌管壹州或幾州的軍政。楊迪即位後,撤銷了總經理辦公室。隋朝還有壹個“臺灣尚書省”,簡稱中央尚書省的地方機構,權力很大,轄區內所有郡縣都受其控制。第二,唐朝的官制是1。唐朝的宰相官制是在隋朝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的。名義上三省總督都是宰相,但由於唐太宗登基前曾做過大臣,所以沒人敢再擔任這個官職,於是就把自己的副左右仆從作為尚書省的總督,和大臣、侍郎壹起當了宰相。唐太宗在位期間,因身居刺史、侍郎之高位,不易授人以手,所以常以實際宰相的官銜,如“參國”、“參國”、“參政”、“參得失”等。後來又有其他宰相,頭銜是“同書下章”、“同書下三品”(更換宗族時改為二品)。這樣,大臣和仆從不加“同章”就不能參與宰相的維護。三省總督各有辦事機構,但遇有軍務,需互相商議。初唐時,他們的聚會地點在門下省,稱為府堂。在高宗統治期間,政府大廳改為中書省。玄宗年間,政務廳改名為“中書門下”,設官室、維修室、軍室、戶室、刑室五室,分別為曹的辦公室。就這樣,原本只是宰相議事室的政務大廳,發展成了宰相辦公室,處理日常行政事務,有五個房間。蘇宗以後,“中書門下”又簡稱“中書”,與中書省不同。政務廳是朝廷的決策機關,決定所有國家軍政機密和五類以上官員的任免與升遷。唐朝壹般有幾個宰相,很長壹段時間有十多個,其中壹個是首席宰相,被稱為“執政筆”。安史之亂後,宰相輪流當首席,每十天更換壹次;德宗將其改為每日更換,希望以此來防範首相的專制權力,但其實際效果有限。中唐以後,就有了給地方諸侯冊封鐘書令、侍中等宰相的做法,以示寵信。這類地方官員來朝廷任職時,為了與真正的宰相相區別,就在官名前加上“校對”二字。唐朝中後期,翰林職開始篡奪宰相權力,對唐朝政治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唐朝初年,在紫禁城內設立國子監,將壹些文學學者和有醫術、占蔔、棋藝、繪畫等技能的人召集到皇宮值班,隨時準備接受皇帝召見,並陪其起居、宴飲。皇帝有時會叫壹些賢士來這裏等信,以防謀士。唐玄宗年間,設立翰林學士院,選拔文學學者為翰林學士,負責起草皇帝直接發布的重大詔令。這樣就侵占了中書省中書舍人的聖旨控制權,出現了所謂的“內制”和“外制”。翰林學士寫的聖旨,直接從禁地發出,稱為“內制”,用白麻布紙書寫;舍人先生在中書寫的聖旨,是宰相擬的,叫“洋制”,用黃麻紙寫的。所以翰林學士被稱為“內相”。但是翰林學士不是正式的官員,只是壹個職位,所以沒有正式的職級和等級,也沒有固定的名額。憲宗在位時,選了壹個資歷高、期望高的人當書院領導,稱為“翰林學士承令”,權力特別重。唐朝後期,皇帝們經常用翰林學士來對付幹涉國家事務的宦官勢力。唐代翰林學士入院後,要做壹年見習生,然後被授予“知專利”的稱號,才有資格以書寫的方式起草聖旨。壹旦他成為承旨學士,他很快就可以正式拜舍人為師,然後授予他宰相的職位。這就形成了後世的拜者往往從翰林中挑選的傳統。唐代宗在內廷又設立了壹個唐朝特使,專門讓宦官負責傳遞皇位、傳達聖旨,並逐步參與秘密事務。宦官專權時,唐使可以參與前政,宰相的權力多被奪取。唐代也有“三司”、“三公”,和隋朝壹樣,屬於賜官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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