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這裏所說的“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有壹定註冊資本和壹定從業人員的商店、工廠、飯店、旅店、各種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非國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私營事業單位和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妳必須利用妳的地位。妳說的利用職務之便,就是利用妳的職權和與職務相關的便利。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和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是指本人雖不直接使用職務或崗位的職權,但利用職權或職務,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崗位形成的便利。包括:(1)利用主管、分管、處理、決定或者辦理、處理某些事項的職權;(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者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職權;(三)憑借職權和地位依賴、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員,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職權,如單位領導分配、處分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處理和管理資金的權利;壹般員工利用單位的權利,將自己的房屋等財產暫時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優勢,只是利用工作上的優勢,比如熟悉環境,容易和現場的人混在壹起,容易接近目標等等。,即使他取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肯定有侵占。單位財產是指單位依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單位以自己名義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的全部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和債權。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物變為私人財物的行為,包括將本單位合法持有的財物據為己有、據為己有、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冒領本單位的財物、設備等,並將其作價出售;將所居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隱瞞所保管的東西,謊稱它們被盜、丟失、損壞等。,並包括利用職務之便,不先占有本單位的財物,而騙取、盜竊、貪汙、私分,從而將其變為私人所有的行為。只要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表示這種非法占有的意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無論是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還是不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通過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都可以構成本罪。值得註意的是,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的非法占有行為壹旦開始,就會持續下去,但這只是非法占有結果的延續,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繼續。占領的完成應被視為已經完成。至於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未完成的,應當以未遂論處。如果會計故意不記錄某筆款項,但在結賬前被發現,則應以本罪的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數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較大的起刑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賄賂、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指貪汙公司、企業等單位的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和監事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擁有壹定的權力。當然,他們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上述公司人員是指公司除董事、監事以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壹般職工。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和雇員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地位。他們或者擁有特定的權力,或者從事特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產,成為本罪的主體。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以及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全部職工。綜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以本罪論處。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由國有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用,作為國有公司、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股份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企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產的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響犯罪構成。
第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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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是1,主要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職工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而貪汙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由國有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用,作為國有公司、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是不同的。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財物的行為。貪汙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必須是本單位在其職權或工作範圍內經營的財物。可能是公產,也可能是私產。貪汙罪只能是公物。
4.劇情元素要求不壹樣。本罪的構成必須是占有公司、企業大量財產的行為,少量不構成犯罪。然而,法律並沒有限制腐敗的數額。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貪汙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5、法定刑不同。這種罪行的最高法定刑罰只有15年監禁,而腐敗的最高法定刑罰是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侵占本單位財產的性質如何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壹種是根據基本特征對正犯進行定性。如果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那麽所有從犯都被判犯有貪汙罪;如果主犯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成員,那麽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共犯就應當以侵占罪定罪。另壹種意見是:如果主犯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麽全案以侵占罪定罪;如果主犯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單獨定罪。國家工作人員以貪汙罪定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侵占罪定罪。我們基本上問的是第二種意見,僅供實踐參考。
(3)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2、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只能是單位的財物;盜竊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且多為犯罪前不受自己控制的他人財物。
3.不同的犯罪手法。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有實際掌管的單位的財物;盜竊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壹樣。本罪法定最高刑為與朋友交往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對較輕,量刑幅度較小;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4)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行為人實際已掌握的公司的財產,而詐騙的客體是自己未實際控制的他人的財產。
3.犯罪行為是不同的。本罪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詐騙罪是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5)本罪與侵占罪之間的界限很難界定。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後者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決心以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然後,犯罪的主觀內容確定為占有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返還。
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是,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盜竊、詐騙的手段,但財物是否已被其先行占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後者首先要正當地、善意地、合法地占有他人的財物,然後用各種手段據為己有,拒不歸還。這種行為不需要利用他的地位。
4.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國有、集體和個人的財產。後壹種罪只侵犯了他人的三個特殊客體,即他人的財物、遺忘物或為自己保管的埋藏物。其他僅指個人,不指單位。
5.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那麽該罪只是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辦理案件,而後者只是告訴辦理。
第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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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