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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福州空氣汙染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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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身處城市,會覺得酷熱難耐;然而,當我們來到農村,可以感受到迎面吹來的涼風,頓時讓妳神清氣爽,筋疲力盡。為什麽城市和鄉村的溫差這麽大?這是城市熱島效應造成的。因此,我們有必要進入“城市熱島效應”。

所謂城市熱島效應,通俗的說就是城市化的發展,導致城市內氣溫高於外圍郊區的現象。在氣象學的近地面大氣等溫線圖上,郊區廣大區域的氣溫變化不大,像平靜的海面,而市區則是明顯的高溫區,像凸出海面的島嶼。因為這個島代表的是高溫城區,所以被形象地稱為城市熱島。夏季,城市部分地區氣溫可達6℃甚至高於郊區,形成高強度熱島。

可見城市熱島體現的是溫差的概念。只要城市和郊區存在明顯的溫差,就可以說存在城市熱島。所以城市熱島可能壹年四季都會出現。但對於居民生活的影響,主要是夏季高溫天氣的熱島效應。醫學研究表明,環境溫度與人體生理活動密切相關。當環境溫度高於28℃時,人會感到不舒服。溫度再高,也容易導致煩躁、中暑、精神失常;氣溫高於34度,頻繁的熱浪還會引發壹系列疾病,尤其是心腦血管和呼吸系統疾病的發病率,死亡率明顯增加。此外,高溫還會加快光化學反應速率,從而增加大氣中O3的濃度,加重空氣汙染,進壹步危害人體健康。

改革開放20多年來,福州經濟快速發展,改變了“福州紙城”的舊貌,城市面貌煥然壹新,榮獲“國家衛生城市”、“全國優秀旅遊城市”等稱號。然而,近年來,炎熱的夏季氣候越來越困擾著普通大眾。我市夏季日最高氣溫36℃以上的天數每年都有所增加,在全國各大城市中也常居首位。特別是2003年夏季氣溫之高、持續時間之長,都是有氣象記錄歷史以來的新紀錄:福州市自2003年6月29日以來,最高氣溫連續24天超過36℃,創下1957年以來最長連續高溫紀錄;7月市區日平均氣溫除7月27日29.3℃外均超過30℃,7月26日最高氣溫達41.7℃,均創下福州1.880年有氣象資料以來的新紀錄。回想起來,今年夏天悶熱的日子仍然令人恐懼。氣象局數據顯示,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我市市區氣溫僅比郊區高0.16℃和0.17℃,但80年代以後,市區與郊區溫差突然增大到0.4-0.7℃,夏季傍晚最明顯,溫差可達1.5-2℃。盛夏黃昏,從郊區開車進城,熱風迎面而來,郊區暮色的涼意瞬間壹掃而空;本來晚上全家人在院子裏乘涼,老人們和孫輩們壹起嬉鬧、享受天倫之樂的習慣,因為酷熱難耐而成為漸行漸遠的美好記憶。我市城市“熱島效應”更加明顯,迫切需要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來緩解城市“熱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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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夏天,福州剛剛抵禦了百年壹遇的洪峰,緊接著就是持續了近10天的熱浪。“滿眼綠意,夏而不蓋”的“蓉城”,頓時像壹個剛揭開蓋子的蒸籠,令人窒息。福州是不是也掉進了“中國爐”?!

持續的高溫並沒有給工農業造成太大的損失。對老弱病殘威脅最大,尤其是老年人死亡率明顯上升,中暑去醫院的人數也明顯增加。在此期間,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例如,為42條主幹道增加了灑水車來回噴灑的頻率;有些單位承諾老弱病殘半天工作制,很多單位免費準備午餐,還為員工提供冷飲降溫。在炎熱的日子裏,福州大多數“上班族”在太陽“毒”之前早早躲進單位,改變了中午回家吃飯的習慣。晚上,“羞”的人為了降溫,不斷用水龍頭沖洗、澆灌暴露在外的周圍環境;而且在公共遊泳池“泡”的人比平時多很多;人民軍隊開進了毫無防禦的公園草坪。

福州動物園也對園內130余種動物采取措施,根據動物習性換水、沖水降溫;壹些人被送到涼爽的防空洞“避暑”。

福州市位於福州盆地西北部,群山環繞,閩江穿城而過。“派河繞山”的盆地格局,使得熱量聚集在盆地底部,不易消散。特殊的地理位置造成了福州“十年九熱”的氣候特征。隨著城市的擴張、人口的密集和產業的集中,流域內城市“熱島效應”現象尤為明顯。應該說,自然地理環境和城市“熱島效應”是造成城市氣溫上升的決定性因素。

二三十年前,福州城曾是東海前沿,民居壹般都是20米高。出於“特殊”需要,房屋的前後都披上了“綠衣”,成為隱藏建築的措施。近年來,福州古樹名木大量銳減,壹排排“密植”的高樓拔地而起,導致樓與樓之間風不能共。與此同時,城區建設“與河爭地”、“與池爭地”的現象仍未停止。據報道,在過去的20年中,城市地區超過70%的池塘已經消失,具有溫度調節功能的地表水被暴露在陽光下的鋼筋混凝土建築和道路所取代。雖然福州人均綠地面積為6.1平方米,但市區內的巷弄和人行道上的古樹被大量砍伐,補植的人行道樹木和觀賞植物仍處於“夏季無蔭”的狀態。觀賞花木已成為城市綠化美化的主旋律。這是壹個值得園林建設者認真思考的問題。此外,空調的“熱汙染”也是人們稱之為熱的主要因素。隨著夏天的到來,沿街的商場和單位都是為了室內人的享受。空調主機經常臨街,散發的熱汙染讓路人“火上澆油”。同樣,各種機動車輛被車廂內的乘客享用,或者流動或停車時排出的熱空氣與滾燙的地面在底層形成“熱流”,成為流動的“火爐”。

福州熱,熱得人頭暈目眩,熱得人張大嘴喘粗氣。

據氣象部門介紹,與往年相比,今年福州的雨季提前結束。6月中旬以來,受強副熱帶高壓控制系統和“熱島1”影響,福州日極端氣溫壹直在36℃以上,7月16日壹度達到38.6℃。到記者發稿時,持續的熱浪已經逐漸消退。但是氣象學家警告說,這種熱浪不會是今年的最後壹次。

福州人終於習慣了炎熱。

空氣汙染的定義

在潔凈的大氣中,微量氣體的成分可以忽略不計。但在大氣的壹定範圍內,微量物質已經出現,其數量和持續時間可能對人、動物、植物、物品、材料產生不良影響和危害。當大氣中汙染物的濃度達到有害水平,甚至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發展的條件時,危害人或物的現象稱為大氣汙染。空氣汙染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為因素,尤其是人為因素,如工業廢氣、燃燒、汽車尾氣、核爆炸等。隨著人類經濟活動和生產的快速發展,在消耗大量能源的同時,大量廢氣和煙塵排入大氣,嚴重影響了大氣環境質量,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和工業區。所謂幹燥潔凈的空氣,是指去除了水蒸氣和雜質的自然狀態下的空氣(由混合氣體、水蒸氣和雜質組成),其主要成分是氮氣,占78.09%;氧氣,占20.94%;氬氣,占0.93%;含量小於0.1%的其他微量氣體(如氖、氦、二氧化碳和氪)。

福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辦法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2002年5月01

福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辦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實行總量控制的汙染物種類和總量控制計劃(含排放總量指標),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並公布。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許可證規定的限額。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點控制的行業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連續監測裝置,並與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第六條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和燃料,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以煤和重油為燃料的設施。現有使用煤炭或者含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燃料的鍋爐、窯爐,應當限期更換為合格的燃料,或者安裝脫硫裝置和在線監測裝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城市建成區的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應當使用氣、電等清潔能源,並安裝油煙、廢氣凈化裝置。禁止向人行通道、河流和地下排水管網排放油煙或爐灰。

第八條向大氣排放苯、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經營性噴漆、噴塑、噴砂的單位,必須安裝凈化裝置。並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城市市區、郊區、集鎮等人口密集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九條堆放、裝卸和運輸煤炭、粉煤灰、煤渣、煤矸石、水泥熟料、砂石、灰土、渣土等易揚塵物質,必須采取防塵措施。

第十條建築或外墻裝飾工地,必須設置標準圍擋;土堆、沙堆等易揚塵的堆體,不用時應覆蓋或噴灑覆蓋劑。

建築垃圾應當密封,不得散落在空氣中。

第十壹條在道路施工時應當設置圍擋。如果使用風鉆、電鋸、電磨、混凝土攪拌機等工具進行施工,必須采取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建築工地、堆料場、固體廢棄物堆放場等場所的運輸道路必須硬化,並在出口處設置車輛和設備的清洗裝置。未經有效清洗的車輛和設備不得離開現場。

第十三條拆除建築物應當用圍欄隔開,並采取抑塵措施。拆除後90日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拆除現場采取簡單硬化或者簡單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采取抑塵措施,清掃的垃圾應當密閉運輸。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汙染物排放狀況,推廣使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電力、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機動車。

第十六條新購車輛汙染物排放初次檢測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車輛號牌和行駛證,國家規定免檢的車輛除外。

沒有進行汙染物排放的年度檢查。或者年檢不合格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年檢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對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抽檢。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駛中排放黑煙或者濃煙的機動車停止使用,並在規定時間內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檢。

第十八條機動車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經兩次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發動機總成大修和車輛大修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汙染物排放檢測儀器設備。

經二級維護、發動機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和影響機動車汙染物排放的維護後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機動車經前款所列項目維修後,在規定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時,其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負責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從事機動車汙染檢測業務的部門,應當確保檢測儀器符合國家標準,並按照規定的檢測程序和技術規範進行檢測。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者汙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限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壹)排汙單位未按要求安裝自動連續監測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汙染源自動連續監測裝置的;

(二)堆放、裝卸和運輸煤炭、粉煤灰、煤渣、煤矸石、水泥熟料、砂石、灰土、渣土等易揚塵物質,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銷售、使用含硫量超標的煤炭或者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售、使用的煤炭、燃料和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新建、改建、擴建以煤或重油為燃料的設施;

(二)餐飲服務業、單位食堂未按規定使用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油煙、廢氣凈化裝置,或者向人行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網排放油煙、爐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向大氣排放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經營性噴漆、噴塑、噴砂作業,未按照規定安裝凈化裝置或者排放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郊區、集鎮等人口密集地區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至壹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在道路上進行施工,或者未采取抑塵措施的;

(2)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未按要求硬化,或未按要求在出口處設置清洗離開現場的車輛和設備的裝置,或未對離開現場的車輛和設備進行有效清洗;

(三)建築和外墻裝飾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標準圍擋,或者未對現場易揚塵的土堆、沙堆等不使用時進行覆蓋或者噴灑覆蓋劑的;

(四)建築垃圾未按規定密封或者散落在空氣中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至壹萬元罰款:

(壹)拆除建築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圍擋施工,或者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拆遷現場采取簡單硬化或者簡單綠化措施的;

(三)堆場、固體廢棄物堆放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未按規定硬化,或者未按規定在出口處安裝清洗車輛、設備離場的裝置,或者未有效清洗車輛、設備離場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作業,未采取抑塵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未按照規定密閉運輸清掃的垃圾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並按每輛車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黑煙、濃煙,逾期不經檢測機構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並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拒絕、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排放的汙染物進行監督抽檢的,由公安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維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交付維修後汙染物排放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應當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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