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買賣淫穢視頻罪,如何處罰?
1.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是犯罪。如果要坐牢,就要以出售淫穢視頻論處:構成出售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壹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壹,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關於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屬於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把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中傳播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收藏其淫穢物品,但這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壹要件。
(二)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有明顯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物品罪主觀上不以營利為目的。那麽犯罪壹定是為了利益。前罪作為壹種新的犯罪,是獨立存在的,其現實意義在於彌補後罪的主觀局限性。傳播淫穢物品罪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營利目的,都將受到刑罰處罰。
3.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主要行為者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行為的內容
本罪主要表現為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傳播就是讓淫穢物品在社會上流散。這裏的社會不是指整個社會或整個國家或壹個廣大地區,而是指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入的地方。
(3)責任的形式
1.本罪主觀上是故意,但沒有營利目的。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例如,出售淫穢書刊、畫報、錄像帶,有償放映淫穢錄像,應當按照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本罪。因為這個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必須是行為人明知是淫穢物品而傳播。
2.上述情形構成傳播淫穢作品罪。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以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相關內容:向集團傳播淫穢物品數量的認定。
四、淫穢物品群發的數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第三條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信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3、數量達到第壹條第壹款第(壹)至(五)項規定標準的兩倍以上;
(壹)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音頻文件100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短信二百張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1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超過200人的;
2、數量達到第壹條第壹款第(壹)至(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壹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傳播淫穢物品誰會被處罰?
1.《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明確規定,利用團體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處罰對象為團體的創建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群的創始人壹般被認為是群主,但現實中微信群的原群主退群後,排名在群主之後的成員自動晉升為群主。在這種情況下,成員被動地成為群主。同樣,被動成為群管理員,即在群成員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群主設置為群管理員,是否需要定罪量刑?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筆者認為不能認定為犯罪,《解釋(二)》第三條的處罰對象應當是真正的創辦人、管理人,而不是名義上的“群主、管理人”。
2.根據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處罰對象主要是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且成員在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團體的創辦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關於利用互聯網設立群傳播淫穢物品電子信息罪的構成,應當註意四點:設立群的目的、群內成員人數的確定、群內造成的嚴重後果、處罰對象的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