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壹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壹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汙染、不當處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麽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壹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發與辛普森的頭發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壹副,兩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抵賴的事實。
但是,辯方陣營認為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麽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壹模壹樣。換言之,血跡很有可能是被人塗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只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麽,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後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復顛三倒四,前後矛盾。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螯合劑(EDTA),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螯合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壹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壹串鑰匙、壹個信封、壹張紙片以及壹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說明打鬥的範圍很大,搏鬥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後仍然挺身而鬥,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麽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麽兇手下車後,卻在圍墻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走上二樓臥室,為什麽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壹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壹會兒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壹處,是在公寓後院圍墻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檢方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螯合劑(EDTA)。
最後,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幹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幹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汙染的糞坑”。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只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雲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後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幹了。那麽,福爾曼為何壹口咬定是濕的呢?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壹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後,悄悄地把血跡未幹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後,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盡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兇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後,根本沒必要多此壹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後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壹聲驚天動地的巨響,並且在遺失血手套之後不聞不問。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主兒顯然是壹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慌不擇路,瞎摸亂撞,丟三落四,為什麽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
再次,雖然在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壹左壹右兩只手套,並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只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裏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系。
最後,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只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汙損而準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於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後可能會收縮壹些。但辯方專家認為這是壹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壹辭,爭論不休,但是,在壹些陪審員眼中這只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並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後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壹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壹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壹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壹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了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壹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壹個黑人男性和壹位白人女性同在壹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壹堆,壹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壹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於是,辯方陣營請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盤詰福爾曼,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詞匯。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值得壹提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紛紛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則怪罪主審法官。
可能有人會納悶,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是否說過“黑鬼”壹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系?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壹事上撒了彌天大謊,那並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壹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壹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為何壹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藤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竟然允許辯方采用這種濫打“種族牌”和“扭轉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信不信由妳,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盡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後,如果壹位證人在壹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那麽,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
法官開綠燈後,辯方律師李·貝利壹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妳曾使用過‘黑鬼’壹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為撒謊留下了壹點兒回旋余地。但律師豈能輕饒他,立刻抓住答復中的含糊之處追問:“妳的意思是說,如果妳叫過某人黑鬼,妳也早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蓋了帽兒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塗:“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妳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妳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妳曾在某壹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妳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復:“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妳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壹個證人出庭作證,說妳曾用‘黑鬼’壹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這次盤詰結束後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壹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發前近10年期間曾多次采訪福爾曼,並錄制了14個小時的采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後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壹律使用了“黑鬼”這壹侮辱性用語,***達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訪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壹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聲稱:“妳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壹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膽地吹噓誣陷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壹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壹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麽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
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之嫌,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藤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分錄音。
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聲色俱厲,重炮猛轟福爾曼:“妳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妳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妳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復:“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沈默權,拒絕答復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壹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壹個作偽證的家夥、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壹。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壹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壹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之舉絕對是荒唐之至,這實際上相當於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幾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後,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有殺人嫌疑的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因為人生汙點淪為重罪案犯。
美國法律中有壹條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裏只能有壹只臭蟲”。這是壹個形象的比喻: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面碗裏有壹只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只,而是徑直倒掉整碗面條。同樣,即便洛杉磯警方獲取了大量能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只要其中有壹樣(襪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證據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於是,盡管控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發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量觀眾,卻並未讓陪審團動心。他們在近4個小時的討論之後,壹致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談起辛普森壹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壹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壹個理兒。
可是,如果細琢磨壹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於,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奸遭到起訴後,盡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壹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裏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
那麽,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有壹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壹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壹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壹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壹種是出名發財後立馬就娶壹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壹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占了。 這個世紀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審理——他的父母在二戰時曾被關入日裔集中營。這位法官博才多學,壹向以精通法律和嚴謹公正著稱。
檢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裔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多數是黑人,壹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鬧事也沒啥理由。在九個月的審訊過程中,有沈悶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驗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發展。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非常有戲劇性。
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死者被發現後,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裏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並讓辛普森著手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這時,壹位名叫福爾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壹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後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的這壹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壹個重大失誤,因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壹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壹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壹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
在采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姍姍來遲,在案發10小時後才到達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檢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的DNA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壹名被害人戈德曼,那壹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於辛普森,那麽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1994年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墻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壹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壹人沿圍墻搜索了壹圈,發現圍墻後門的路上停著壹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後,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後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後壹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系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後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壹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
決定進入住宅後,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墻,從裏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壹間客房,有壹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壹聲巨響,墻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單槍匹馬到客房後搜查。大約18分鐘後,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後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壹只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只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壹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後,壹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墻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壹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壹。
可是,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獨自壹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壹事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系,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後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後裁決搜查行為合法。盡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壹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壹人在住宅內搜查?辯方借此懷疑,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搜查,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
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1994年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壹趟,澄清壹些疑點,辛普森便隨口答應了。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
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沈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沈默權,獨自壹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壹些破案線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後和臥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就是借他十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蕩、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沈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壹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螯合劑(EDTA)。這時,瓦納特註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紮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壹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裏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壹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裏以外的兇殺案現場。說出來可能沒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後,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壹對大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壹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1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借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壹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