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中規定:職工福利費用主要用於職工的醫療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福利支出。)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規定,
壹、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壹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壹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壹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壹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六、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壹)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訂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並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審計監督。
(二)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準執行,並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核算規範。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98]155號)規定,
近據壹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於缺乏明確的範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壹須統壹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壹、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壹)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口徑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51號)規定,
在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中,應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將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統壹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與企業經濟效益直接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不作為計提新增效益工資的基數。)
(《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規定:《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壹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企業財務通則》規定,
第四十六條 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壹)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以下企業:
(壹)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二)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
(三)其他科技創新企業。
第三條 股權激勵,是指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采取以下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為:
(壹)股權獎勵,即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壹定份額的股權或壹定數量的股份。
(二)股權出售,即企業按不低於股權評估價值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包括股份,下同)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
(三)股票期權,即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壹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本企業壹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分紅激勵,是指企業以科技成果實施產業化、對外轉讓、合作轉化、作價入股形成的凈收益為標的,采取項目收益分成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為。
第四條 激勵對象應當是重要的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壹)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開發和向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術人員。
(二)對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第二十五條 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
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