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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氣槍要負什麽法律責任?這只是非法占有。

非法持有氣槍要負什麽法律責任?只是非法占有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槍支彈藥管理系統。

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槍支彈藥管理系統。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客體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有哪些法律責任?甲基苯丙胺又稱冰毒,是壹種興奮劑。因其原料為純白色晶體,晶瑩剔透,被吸毒人員和販毒人員稱為“冰毒”。因其毒性劇烈,人們稱之為“冰毒”。

刑法的規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持有氣槍能達到立案標準嗎?非法持有兩級以上為非法持有槍支,壹級以沒收劃分。

非法持有治安用氣槍的處罰是什麽?刑法第12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的;非法持有、私藏壹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非法持有壹支火藥槍或者兩支用於射鳥的氣槍,就是犯罪。

非法開庭4至5個月。

非法持有獵槍1支,非法持有獵槍2支,會被判什麽罪?雖然非法持有獵槍壹支和非法持有獵槍兩支的數量不同,但我國相關法律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並無區別。兩人均已觸犯刑法,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具體分析如下:

(壹)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認定,罪與非罪的區別如下: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上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制。但根據本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當與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而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明顯違反了槍支管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扣留槍支彈藥,但不能認定為本罪。

2.本罪應當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地區、場所攜帶槍支、彈藥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拘留15日,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2)對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軍隊或者非軍事系統公務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收繳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槍支、彈藥等。

非法持有槍支的法律問題!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接下來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關於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知識。

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以行為分類的壹種特殊犯罪。“持有”是對物的實際占有、支配和控制的關系,本質上應當是連續的國家行為。我國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合法違禁品的狀態或行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持續時間。占有是壹種持續的行為,持續壹段時間。占有的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根據立法意圖,轉手、幫人遞槍等短暫的“持有”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和結束。“占有”始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並有意支配或控制,客觀上已對槍支形成控制。但是,當行為人完全失去對槍支的控制和支配時,持有行為就結束了。在這個連續的過程中,並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攜帶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就可以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持有槍支有持有、攜帶、藏匿、保管、收繳等多種形式,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當達到壹定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從槍支彈藥的質量和規格來看,本罪中的“槍支”是指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公務用槍、射擊運動用槍等。,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射出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昏迷。“彈藥”是指軍用槍支和民用槍支使用的各種彈藥,包括子彈、炸彈和手榴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在槍支數量方面,需要具備下列情形之壹,才能構成本罪:

1.非法持有藏匿軍用槍支或者發射以火藥為動力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以及其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2.從彈藥數量上看,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或者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或者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以及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氣槍非法持有鉛彈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

(二)非法持有、藏匿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兩支以上軍用槍支的;

(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彈的;

(五)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者1火藥發射的非軍用槍支的,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持有、私藏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等。,基準刑是拘役或者管制;3、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壹年;4、基準刑是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不滿30發的,基準刑為管制;30發以上不滿40發的,基準刑為拘役;40發,基準刑六個月監禁,發數100以上。每三輪,刑期增加壹個月。

(四)非法持有,1,000發以上不滿1,500發的,基準刑為管制;1,500發2000發,基準刑為拘役;2000發的,基準刑為6個月監禁,5000發以上的,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1個月;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不滿300發的,基準刑為管制;300發以上不滿400發的,基準刑為拘役;400發,基準刑六個月監禁,發數1,000以上。每30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六)非法持有和私藏1手榴彈,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壹年;2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未達到上述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造成1人受傷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輕傷二人或者重傷1人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死亡1,有期徒刑壹年(數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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