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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各級以上檔案館集中管理檔案。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各種文字、圖表等。,由宗教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聲音、圖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檔案事業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檔案工作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全國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組織提供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應當接受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國家機關、團體和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和提供各事業部範圍內的檔案。

第九條檔案工作者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有專業知識。

在收集,整理,?在保護、提供和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條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歸檔。由上述單位管理。

檔案館和上述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應當相互配合。

第十三條各級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檔案保存價值的鑒定原則?檔案的保管期限標準和銷毀程序、方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未經授權銷毀文件。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妥善保管。?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認為檔案可能嚴重損毀、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保證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購買或征用。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倒賣牟利或者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售,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制件,未經許可,不得攜帶出境。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來說,它應該從成立之日起向公眾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30年以上。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檔案館應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件。可以使用已經打開的文件。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組織未開放的檔案。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使用未打開的文件?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壹條轉讓、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有優先利用其檔案的權利。並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檔案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各級檔案館應配備研究人員。加強檔案的研究和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資料,分範圍發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或者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出賣國家所有的檔案;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私自將檔案賣給外國人的;

(六)攜帶禁止出境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

(七)檔案工作人員失職造成檔案損失的。

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也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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