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全英文名稱為: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簡稱為ZSAII。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山市商業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中介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保險行業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自律,促進市場公開、公平。
第四條協會自覺接受中山市民政局監管業務指導處、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保監局”)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中山市行政區域。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點位於廣東省中山市東區興文路13號中央商業街二樓10號。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壹)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委托,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規範,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管理保險從業人員資格;
(二)督促會員依法經營,組織簽署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業務指導部門的委托,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和服務的指導性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批後向社會公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章程和自律公約,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依據章程或自律公約的相關規定,實施警告、行業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指導部門依法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八條協會履行以下服務職責:
(壹)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指導部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與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會員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咨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業務指導部門報告重大投訴,做好業務指導部門認可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交流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通過出版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行業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參與者的法律意識,積極引導輿論宣傳;
(七)授權和委托業務指導部門開展保險職業和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
(八)加強與中山市內外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先進做法,維護保險行業利益;
(九)承辦業務指導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管理
第九條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壹)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山設立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成立後加入協會並成為會員;
(二)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山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並成為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會員單位應當有壹名會員代表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更換代表的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成員的代表可以接任協會職務。
第十二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3)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經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審核,申請人按協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後成為會員。
第十三條成員資格的變更和終止:
(壹)會員發生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其會員資格應當相應變更或者終止;
(2)會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其退出,並向協會支付所有應付費用;
(三)會員無故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如會員申請重新入會,則按新會員處理;
(四)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會員大會表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三)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有權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參與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的執行;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制定的章程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協會的調查和咨詢,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要求的其他費用;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應當按照《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參照上壹年度保費收入總額確定下壹年度會費繳納標準。各會員單位會費繳納標準如下(不考慮產壽險):
(1)年保費收入總額不足5000萬元的,會費為人民幣17160元;
(2)年保費總收入在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之間的,會費為25740元;
(三)年保費收入總額在65438億元至2億元之間的,會費為人民幣34320元;
(4)年保費收入總額在2億元至3.5億元之間的,會費為人民幣565438元+0.480元;
(五)年度保費總收入在3.5億元至5.5億元之間,會費6.8萬元;
(6)年保費收入總額在5.5億元以上的,會費8.58萬元。
上述會費繳納標準實施壹年後,可進行復查和修訂。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到場,半數以上會員通過後,執行新的繳費標準。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壹節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協會應當建立健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指定。成員大會的職責是: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或者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八)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
(九)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召開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必須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批,經協會登記機關批準,並在批準的期限內完成。申請延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理事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社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並向社員公告。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董事必須是會員。董事人數為會員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夠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五)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審議決定協會的薪酬制度;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九)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十)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主持。院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院長委托副院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或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可臨時或以通訊方式召集理事會。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決議作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第三節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六人。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總統任期屆滿時,原則上男性不得超過60歲,女性不得超過55歲。會長應在行業內享有壹定威望,熱心協會工作,並符合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會長每季度主持召開壹次會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行長、副行長任職的基本要求參照《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校長、副校長任期4年,校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行長辦公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市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五)決定理事會授權的有關事項。
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如果總統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總統將授權他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如有違法違紀或損害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指導部批準後,應提前離開協會崗位,因此協會的空缺崗位將進行補選。
第二十九條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者保險行業,或者因其他情況確實不適宜繼續擔任協會職務的,原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提出人事變動申請,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繼任主要負責人,直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專職化、專業化。
第三十壹條秘書長為本協會常設專職崗位,協助會長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協會秘書長采取聘任制,秘書長人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並報業務指導部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三)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內部機構負責人和其他專職工作人員;(4)發布協會的日常文件。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二)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品行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擔任地市級保險公司領導班子成員2年以上或者縣級保險分公司(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3年以上,或者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擔任處級領導職務3年以上;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內的年齡壹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指導部門批準,可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在任期內違法違紀或損害行業利益,或因其他原因離職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指導部門批準後提前離職。秘書處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秘書長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後0個月內離職。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監事二人。監事會的任期與董事會的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部門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有權作為無表決權的參與人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監事會主席出席行長辦公會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節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會下設提名、薪酬、監督三個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研究專業領域的發展。
第四十條提名委員會負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機構和協會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和資格審查,研究理事會理事和專門委員會委員的選任標準,並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壹條薪酬委員會負責制定協會專職人員的薪酬制度,並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秘書處的工作,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專職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對協會的財務工作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協會其他專業委員會和其他分支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壹)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大會通過的《協會經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經費數額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服務會員創造條件。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其他費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1月編制上壹年度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指導部。資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應當接受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進行審計。
第五十條協會預算外的大型活動需要臨時籌集資金的,必須征得參加活動的理事單位的同意。
第五十壹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協會建立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協會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部門和協會登記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本市事業單位平均工資,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按照理事會審議決定的協會工資制度執行。協會應建立和完善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部審批,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終止,由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五十六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批,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十七條社團終止前,必須在社團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於2011年3月29日經第三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業務指導部門審批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