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 1.公私印章的總稱。 2.借指權力或官職。 公章,古稱官印,是行使權力的信物,故又有"印信"的別名。《三國演義》裏,不少精彩的情節都拿它做道具:關雲長封金掛印;諸葛亮乞印行令;司馬師咬爛被頭與死神抗爭,為得是捱到乃弟司馬昭從洛陽趕到,親手"以印綬付之"……凡此,都可稱是對其性質的形象的詮釋。 夏商以及西周時代的政權組織,實際上就是壹個以王族為主體的由諸多貴族家族所構成的統治網絡,血緣關系的本支親疏便是權力分配和行使的依據,不必另有憑信。所以,依筆者的看法,設官授印的制度,大致應該是在春秋戰國之際,即各國的政權組織逐漸向庶民開放以後,才開始出現的。《墨子·號令》謂"還授其印,尊寵官之";蘇秦佩六國相印的故事,膾炙人口。這些史料記載,恰好同至今尚未發現戰國以前官印封泥的事實互相印證。 比較完備的官印制度,形成於秦代,自丞相太尉到郡守縣令,都由國君在任命時授予官印,同時配發穿在印鈕上的絲帶,叫作"綬",以便須臾不離地佩帶在身上。秦末,天下大亂,會稽郡守殷通召項梁叔侄***商應變之策。項梁指揮項羽拔劍砍下殷通首級,"佩其印綬",然後便自封為新的郡守,行令各縣,"得精兵八千人"。這個憑印綬當官、認印不認人的制度,又為漢朝所繼承。漢武帝時,窮得連老婆也養活不起的朱買臣忽然被任命為故鄉會稽郡守,當其回到下榻的會稽郡駐京辦事處時,吏員們仍把他當窮漢看待,不予理睬,及至發現他懷裏揣著印綬,"坐中驚駭",馬上排好隊,壹起跪拜。這種觀念的沿襲,便是"掌大印"、"拿印把子"成為當官掌權的代名詞。 印綬制度的另壹特征,是以鑄印材料和綬帶顏色區別官階。如漢代,丞相太尉壹級高官,金印紫綬;禦史大夫及兩千石以上,銀印青綬;六百石以上,銅印黑綬;二百石以上,銅印黃綬。從晉代起,印綬制又改為印囊制,綬囊用皮革制成,盛進官印後佩在腰間,以繡縷區別官階,如北朝制度:二品以上金縷,三品金銀縷,四品銀縷,五品、六品彩縷等等。此外,印綬或印囊只授給治事官吏佩帶,像光祿大夫、大夫、博士等散官或加官之類,盡管品秩不低,但皆無印綬,這是漢代定下來的規矩。相反,如劉邦微時所幹的鄉亭小吏,倒也有"五兩之綸,半通之銅"的壹方小印。所謂"半通",是相對於"全通"而言的:漢制,凡二百石以上的官印,"皆為通官印",意思是具有發號施令的法律效力,"半通"哩,就當作具有壹半法律效力來理解了。所以,劉邦領壹個泗水亭長的"半通之銅"佩在腰間,搖來晃去,也挺神氣。 官印又稱印章,因為印上都刻有文字,如"丞相之印"、"禦史大夫之印"等。另外,官印雖然由禦史臺統壹制作授予,但印文書寫並不壹致。光武帝時,伏波將軍馬援曾就此問題上書皇帝,並舉城臯縣縣令、縣丞、縣尉三顆官印上"臯"字寫法不同為例子:縣令之印上的臯字是上"白"下"羊",縣丞是上"四"下"羊",縣尉是上"白"中"人"下"羊","即壹縣長吏,印文不同,恐天下不正者多。符印所以為信也,所宜齊同"(《東漢會要》)。為此,他還特意向皇帝推薦"曉古文字者"進禦史臺工作,整理郡國印章。 然而我們由《封泥匯編》所見,此現象依然存在。原來當時人對官印的理解,是官員之印,而非官府之印。印綬由官員隨身佩帶,除非因犯法、罷官等緣故例應追繳外,升官調職或告老病歿,都可帶走。中央因某個治事官職有缺而另授新官時,通常總是另鑄新印,所以官印上的文字書寫不可能長期保持統壹。這種壹官壹印的頒授辦法,壹直到南朝宋時,才有尚書左丞孔琳之上書提出疑問。他說,既然皇帝公侯的玉璽都是歷代遞用,並不使人懷疑他們是否擁有行使權力的資格,地位卑下的臣僚又何必非要把印綬佩在身上呢?況且"終年刻鑄,喪功消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稱言,非所以因循舊費,易簡之道。愚請眾官即用壹印,無煩改作"(《宋書·孔琳之傳》)。宋武帝劉裕提倡節儉是出名的,采納了這個建議。"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官印移交的制度,大抵就是從那個時候逐漸形成的。這種制度行之既久,給世人所帶來的觀念上的轉變,就是官印乃某個部門某級機關行使權力的信物,這就同現代的"公章"概念貫通了,雖然在習慣上仍舊以"摘印"來指稱罷官。 依循這種新的理念,更趨完備的官印制度的創立,應該說是發生在唐代。先舉個事例作對照:西晉趙王司馬倫稱帝時,為"取悅人情",凡當年報名應試賢良方正、孝廉良將等文武各科的生員和16歲以上的太學生,以及各地州郡來京出差的吏員,壹律免試授官,難以計數的官員,壹概賜印,"金銀冶鑄,不給於印",以至只好用木刻印章代替壹時奇缺的金銀銅材,輿論乃有"白板之侯"的取笑(《晉中興書》)。但是到唐初政體肇建時,作為中央最高政令執行機關的尚書省,只有總辦公署(稱都省或都堂)和吏、兵兩部有印,其余各部司都用尚書省的印信發遣公事。因為官印只代表官府權力,而非官職,所以連左右仆射、侍郎郎中這等內閣首相、部長司長壹級的高官,也無官印佩帶。直到武則天當國時,體制改革,各部司的行政獨立性加強,尚書省二十四司才分別置印。 相似的情況在其他部門也存在。唐德宗時薛之輿任諫議大夫,是隸屬中書門下的正四品高官。因為並非壹級行政機構,也無印信。薛以保密為由打報告給皇帝:"諫官所上封章,事皆機密,每進壹封,須門下、中書兩省印署文牒。每有封奏,人且先知。請別鑄諫院印,須免漏泄。"這話聽起來像是伸手討權,還含有同中書門下鬧獨立性的意思。未幾,此人被平調到中央大學做校長助理(國子司業)。反之如翰林學士院,早先雖有"北門學士"之譽,侍從皇帝,應對顧問,又掌制誥,但不是獨立官署,沒有印信。自德宗以後,內參密命,職權加重,號稱"內相",最終形成了與中書舍人分掌"內制""外制"的格局,作為壹種標誌,便是在憲宗初年的翰林院單獨置印。總之,官印脫離個人職級而完全成為施政機關的公章,經歷了漫長的時間過程,從此,政出多元、職司重叠的麻煩大為減少。 說到官印的規格,也有壹個從紊亂到齊整的整飭過程。我們看《古璽匯編》中戰國時的官印,壹顆編號為0007的"君之信璽"的邊長才兩公分半,另壹顆編號為0227的"左稟"印章的邊長,倒有三公分。再看《封泥匯編》中的兩漢官印,不僅低級官印大於高級官印的多多,其印面形制也呈"百花齊放",有的極為方正,有的近似長方,有的四角呈弧形,還有圓形和橢圓形的,估計多為因材治印,逮到壹塊什麽樣的材料便做成什麽樣的印面。至於印文的書寫以及自左分行還是自右分行的排列方式,同樣是五花八門,無章可循。當它們以整體形狀出現時,固然可從金銀材質、青黑綬色上區別規格,但壹旦以封押形式反映在公文上,如非十分熟悉,困惑是無可避免的。賈誼著《治安策》,揭述矯偽者詐取國庫近十萬石糧食,冒征六百余萬錢賦,騙乘官車驛傳郡國,應該說都與這些印制上的缺陷有很大關系--在形形色色的官印到處都是,甚至連離任或去世者曾經用過的官印也依然存在於世間的情況下,只要有人膽敢妄為,辨別真偽還真不容易哩。 從官印設置從嚴控制的唐代起,印制規格也趨向周密。諸司之印壹律用銅鑄,印體為正方形。宋承唐制,中書門下的印為兩寸壹分,樞密、宣徽、三司及尚書省各部的印為兩寸,節度使署的印為壹寸九分,以下各級衙署的印為壹寸八分,呈依次遞減(《宋史·輿服誌》)。這個以印面大小區分級別高低的辦法,又為元代所繼承,如"壹品衙門用三臺金印,二品〔衙門〕用兩臺銀印"等(《續文獻通考》)。此外,官印上有把柄以方便鈐印的形制,即所謂"印把子",也是在這個時候推行的。明代,各衙門印信俱由禮部鑄印局統壹刻制,且有詳細的鑄、換、辯、驗條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鑄印局辯其印信真偽"。當然也不能說這樣壹來便能徹底杜絕詐偽,比如《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中那位在浙江布政司當差的吏目潘三爺,為幫助財主掠買婦女撈取酬謝,讓匡超人替他捏造壹紙樂清縣署的公文,"家裏有得是豆腐幹刻的假印,取來用上"。不過這些花樣只能在基層玩弄,而且是在裏外勾結的條件下生效,要想去設有鑄印局可辨真偽的京師行騙,就不那麽容易了--此即制度周密的好處。 正如今人所熟悉的公章使用現象,古代官印在國家行政機制運轉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文書印蓋上。秦漢時代,公文書於竹木簡冊,但不能在上面蓋印。用印的辦法是用熟牛皮條將壹件公文的簡冊按順序編串起來,裝進特制的布囊,其開口在中間,頗似現代的公文包,用兩根繩子捆緊,再拿壹團膠狀紫泥放在繩子打結處使之粘結,當泥巴將幹未幹的時候,用官印在上面撳壓,便能刻出壹個清晰的官印--這就是晚清以來時有出土的"封泥"。封泥的意義,壹方面同如今用火漆密封文件、隨後蓋上印章的保密措施相似,壹方面又表示公文主發與簽署者的身份。官印的發明,使得中國自秦漢起就有壹套成文的公文主發和簽署制度。如漢朝規定,各級官府行移公文應由機關首長主發。如長官不在,可由"近次"者代行長官職權主發文書,但代行者只能用自己的官印發文,表明責任。如前所述,凡文書封泥上有二百石以上印鑒的,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官文書",假使是二百石以下的"半通"印鑒,其效力相應減半。 東漢已有紙張發明,但因技術未臻精良的緣故,還未被采用做公文材料。《三國誌·吳書》記,劉備去世後,吳蜀重建同盟,凡孫權主發的報答蜀漢的外交文書在封緘以後,都先讓人送給駐守荊州的大都督陸遜過目,只要他認為不妥當,"便令改以封行之",為此而"並刻〔孫〕權印,以置其所"。可見直到這時,官印的用法還是"封之以泥,抑之以印"。大約從魏晉之際開始,紙張成為公文載體。東晉以後,壹般公文用白紙,重要公文用加工處理過後可防蟲駐的黃紙。這在公文制度上是個劃時代的轉折,同時也引發了官印制作和使用方法的重大變革:在此之前,官印的印文多為陰文,鈐於紫泥上後呈陽文,宜於辨識。迄紙入公文後,印章直接用朱紅印泥蓋在紙上,印文也就相應地轉變為多用陽文了。北魏明帝時,尚書左丞盧同審閱吏部呈送的軍功授勛名單,經過與中兵局的奏案對照,發現有假冒嫌疑者達三百多人,遂上書皇帝,建議今後制作這種名冊時,由吏部和中兵局兩個單位派人會同辦理,"若名級相應,即於黃素(就是黃紙)楷書大字,具件階級數,令本曹尚書以朱印印之"。這條資料,也許是佐證官印使用方法轉變、即用朱紅印泥鈐蓋於紙的最早的記載之壹。該上書還提出名冊宜"明造兩通,壹關吏部,壹留兵局,與奏案對掌,進則防揩洗之偽,退則無改易之理"(《北史·盧同傳》)。由"揩洗"等語可以看出,彼時的印泥調制技術也有待改進。《隋書·禮儀誌》中又提到,北齊時由國家財政部門掌管的戶口冊,都有"印籍縫",就是在兩紙連接的地方蓋印,以防抽換和散落。這大概又是關於"騎縫章"的最早記載之壹吧。 印章使用方法的改變,還帶來了印文書體和鈐印格式的新問題。《舊唐書·段秀實傳》記,唐德宗時,涇原兵變,皇帝逃往奉天,正想篡位的鳳翔節度使朱趁機占據長安,又遣其將韓領馬步三千疾趨奉天"偽迎鑾駕",實欲殺害。司農卿段秀實獲知其陰謀後,情急中"乃倒用司農印印符以追兵",就是偽造壹份要韓立即返回長安的命令,又因為沒有朱的節度使印,便用他所管機關司農寺的官印顛倒鈐蓋在偽令上,"軍人亦莫辨其印文,惶遽而回"。從保護皇帝安全的角度講,這是壹份大功,但也暴露出直到中唐時期,官印上的文字恐怕還是篆籀古體壹類,不易辨識,鈐印格式亦無嚴格規範。據《文獻通考》記,北宋英宗時,曾命知制詔邵泌和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這兩位老古董"皆通篆籀",搞出來的印文不稱旨意,"尋復廢罷",大概再改壹次後,方便大家辨認了。與此同時,官印的鈐蓋格式也開始講究起來。《宋史·王旦傳》說,王旦為中書省任相,主發壹道文書給樞密院,"印違詔格",樞密使寇準馬上向皇帝舉報,結果王旦受批評,辦公廳主任以下的辦事員(堂吏)"皆被罰"。不到壹個月,樞密院有公文發送中書省,"亦違詔格,堂吏欣然呈〔王〕旦",以為報復寇樞密的機會來了。可是王宰相肚裏能撐船,吩咐"送還〔樞〕密院而已,〔寇〕準大慚"。 鈐印格式最趨細密的要數明清時代。如清代《各行事件》規定州縣衙署蓋印方法:凡上行文件都要在正面上方蓋"天印"凡下行文書都要在年月日上蓋"正印",並以"斜印"騎縫;凡檢驗屍體的"屍格",每壹頁都須在文書下方蓋"地印",填註致命傷痕處的要用"連印";凡收納地丁錢糧的憑單串票(近似現在的三聯單、四聯單),騎縫用"斜印",蓋印時還要將串票倒放,謂"倒用印"等等。這些講究,準備考進士考舉人時沒有專修過,資深的吏胥反而要比機關領導還精通。不過局外人要想偽造公事,就不容易蒙混過關了。 官印的謹慎設置和保管,歷來是典章制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職制律》關於機關申請置印的規定:"諸官司應鑄印記,先具以某字為文,保明申所隸,再行審驗,關申尚書禮部。"如因舊損需換新印者,"給訖限,當日以舊印申納尚書禮部棰毀",也有先銼去印面壹個角,俟時集中銷毀的。總之,作廢公章仍完好保留在世間這種事情,絕對不允許發生。官印的保管方式,在秦漢魏晉壹官壹印的時代,各自隨身佩帶,朝夕不離。唐代起,印為機關公章,保管在府。《因話錄》稱:"尚書省二十四司印,悉納值廳,每郎官交值時,吏人懸之於臂以相授。"可見守夜值班護印之嚴。清制,在京各機關印信封儲在署,如有竊失,當月專司監守的值宿官員革職,機關首長革職留任。如能自行拿獲者,亦以失竊時間長短分別降等處分。地方各級機關印信存儲在署,或出差官員印信存儲行寓,如有竊失,有印官革職。若能自行拿獲,亦以失竊時間長短分別降等處分。 官印的使用程式及責任人員,也有嚴格規定。以唐代中書門下即政事堂的"堂印"為例,凡需要用印的公文,必須經主管長官判署、簽押,並經謄寫、校對後,再由"堂頭"(相當於政事堂的辦公廳主任)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蓋印。有壹篇唐代的墓傳文字,傳主叫邵才誌,前文提到唐德宗逃往奉天的故事,他就是跟著"蒙難"的堂頭,銘文稱他"執持堂印,隨駕奉天,重圍之內,苦歷艱危,克服之時,功勛崇獎,遂遷五品",估計原先的官階至少是從六品。再看清代《欽定工部則例》中關於工部衙門使用堂印的規定:"每壹月專派滿、漢司官四員,按日挨次輪流監用堂印。每日筆帖式請領堂印鑰匙,到時即開。用〔鈐〕尋常稿件後再用〔鈐〕題本,用畢將堂印鑰匙暨印單仍交承值筆帖式呈送。"清代的司官也是起碼六品。由唐及清的監印級別,都表明了對"公章"使用的極其慎重。 用印為什麽要有專人監督,原因之壹就是防止作弊,特別是以吏胥即具體經辦人員為防範對象。如唐代前期,吏、兵二部分掌文武官員銓選事務,大概不時有醜聞上達天聽,故唐玄宗有詔責備兩部首長說:"……不能自親,並委猾吏,恣成奸濫,為蠹尤深",要求今後概定專員親自作業,尤其是"印記不得委其胥吏"(《冊府元龜·銓選部》),因知此前的教訓多與胥吏蓋印缺乏監督有關。不過"任妳官清如水,怎敵吏滑如油",他們對付監印制度的辦法是暗中配就印匣鑰匙,需要用印作弊時,自己偷鈐。《南部新書》說,裴度任宰相時,某日,忽然發現政事堂大印不在印匣裏,壹時大家驚惶。裴度"即命張筵舉樂,人不曉其故",大家酣飲到半夜,左右忽報印信又回來了,於是極歡而罷。事後,裴度解釋說:"此出於胥徒盜印書券耳。緩之則存,急之則投諸水火,不復更得之矣。"這件軼聞,壹直被當作宰相有臨事不撓的雅量來傳頌,其實折射出當官的無奈。因為印信竊失,首先追究值班官員責任,連帶機關首長也受處分,所以只好裝聾作啞,不予追查,坐等偷印者用過後再物歸原處。 這種"淘漿糊"的辦法,似乎也是歷代相傳的。《揮麈錄》說,北宋時,"宰相入省,必先以秤秤印匣而後開"。如秤出來印匣是空的,索性不開,免得報失印信,大家連累。據說蔡京任相時,就碰到這麽壹回,"壹日秤匣頗輕,疑之,搖撼無聲",於是蔡相說"不須啟封,今日不用印"。第二天再秤,份量正常,遂開匣用印。蔡京的解釋同裴度差不多:"此必省吏有私用者,偶倉猝不及入。倘失措急索,則不可得。"這種為逃避處分有案不報的因循敷衍,後果必然是姑息養奸。又因為歷代制度關於官印失竊的規定,都是首先追究領導和專員責任,所以也有吏胥借偷印來挾制報復領導的。《淵鑒類涵》上有壹段故事,也發生在北宋:某部失印,皇帝欲從嚴懲治郎官何洵直。宰相呂公著說:"洵直失印誠有罪,然重譴之,則〔以〕後猾吏皆得以制主司矣。"結果何洵直僅受薄懲。看來呂相同裴相、蔡相壹樣,都是經過三昧真火修煉的。 相比中央機關印信管理上的疏闊,地方政府的情況壹言難盡。以明清州縣官署為例,簽署公事的範圍幾乎囊括"治民"領域的所有方面,舉凡告示牌票、公文檔案、簿書賬冊、法律文書,以及民間買賣土地房屋的契約、經營各種生意的憑照,乃至祭祀城隍老爺的祭文,都要加蓋官印。其用印頻率之高,可以從壹個角度觀察:彼時規矩,任何有印機關俱設立"號簿",編號登記鈐印日期、事件、用印顆數各項,以備核查,而據曾經兩任知縣的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介紹,壹個縣衙門裏,僅這種號簿的分類就多達46種。盡管這些用印事件大多瑣細,但都隱伏著各色人等的利益,乃至掌印官即知縣的政績和前程,因而同樣是壹點疏忽不行。為此,過去的州縣第壹把手,都用自己帶到任上的親信做"司印",無論辦公還是坐堂,司印都捧著印匣相隨。司印的"呆出息",是每鈐壹次官印,都有"心紅銀"的陋規可吃,特別是民間買賣契約的用印,好處更多。為保住這個穩定的金飯碗,壹般來講是沒必要背叛主子了。 能做到如此謹慎,自然是達到了"印記不得委其胥吏"的要求。但反過來講,親信司印,本人監印,也是壹種不受監督的權力使用。退壹步講,由於基層單位獨處壹個媳婦要應付無數婆婆的位置,在用印程式上搞壹點通融也無法避免。如按照規定,各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派上計吏到京師戶部匯報地方年度財政收支,經戶部審核數目完全符合後,方許奏銷。錢谷數字如有分、毫、升、鬥"軋不平",整本財務報表便要被駁回重造。重造報表不難,難的是必須蓋上原單位的官印才算合法,這樣壹個來回,就得多費個把月以至好幾個月的時間,才能了結。如此,不僅增添上計人員往返奔走的麻煩,也影響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為此,各地赴京奏銷的上計吏,照例都帶著已經蓋好官印的空白印封簿冊,遇上部駁,隨時填用。這是歷代沿襲的習慣,套用壹句現代廣告語,就是"全國皆知的秘密"。可是大明開國皇帝朱元璋不知道這個"秘密",偶而曉得後,龍顏大怒,斷定其中必有奸偽,明史上駭人聽聞的"空印案",就是這樣發生的,不知有多少地方官吏都死在這個大案上。 這邊法網收緊了,那邊漏洞就大開了--地方政府為確保按時完成奏銷,只能向戶部講斤頭,送賄賂,雙方都是"吏滑如油",上面收紅包,下面吃回扣,適足催化吏治腐敗。事實上需要預備空印文書的事宜,還不止奏銷壹項,風頭過後,壹切照舊。反過來看,"情偽百出"的弊害也確實存在。舉壹個發生在清代道光四年的小案件:有個叫李嘉山的人在北京創辦民間報業,"借用完縣(今屬河北)知縣等衙門空白印封投遞京報",就是揩國家驛傳的油,以此省掉向各地訂戶發送報紙的成本。後為直隸提督發現舉劾,按"詐為州縣衙門印信文書"的律條治罪,不少向其提供空白印封的各縣吏書被收在網裏,還連帶"完縣知縣等官均有應得之咎,移咨吏部議處"(清《刑案匯覽》)。設想壹下,這些空白印封文紙如果派作私合案件、偷漏稅賦、偽造履歷、冒領官物的用處,又是怎樣的情形? 現代社會多指印章管理人。如政府秘書科機要科室,公司秘書等等。 涉及秘書印信工作管理: 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壹)印章的由來 歷代印章的品類有以下幾種: 1.官印 2.私印 3.花押 4.鳥蟲書印 5.吉語印 6.閑章 7.齋館印 8.收藏印 9.肖形印 (二)公章的性質和種類 1.公章的性質 屬於秘書管理的印章壹般有: (1)單位的公章,即自單位成立之日起,由上級機關頒發的機構全稱公章。 (2)單位主要領導人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個人簽名章或圖章。 (3)秘書工作專用印章,如收發章、辦事章、校對章、封條章等。 公務印章具有三性: 壹是法定性,如單位的公章代表該單位的正式署名,是壹種權力的象征,具有法律的性質。公文、證件等壹旦蓋上單位公章,即表示已受到蓋章單位的認可而正式生效。 二是權威性。公章是單位的代表,在壹定場合下,單位權威的實現是以印章為鑒證的,公章是單位權威的象征。屬於公務專用單位領導人的簽名章或圖章,代表單位領導人的身份,同樣具有權威性。 三是效用性。沒有加蓋公章的文件和指令是無效的,加蓋了公章的文件才能生效。 2.公章的種類 (1)單位正式印章 (2)套印章 (3)鋼印 (4)領導人簽名章 (5)其他印章 (三)公章的式樣 1.公章的質料 2.公章的形狀 3.印文和印文的排列 4.公章的圖案 5.公章的尺寸和規格 (四)公章的刻制 (五)公章的頒發和啟用 (六)公章的保管 (七)公章的使用 須經領導人批準並進行詳細登記 (八)公章的停用與銷毀 二、介紹信的使用和保管 (壹)介紹信的形式 介紹信壹般有四種形式: 1.普通介紹信。 2.存根介紹信。 3.專用介紹信 4.證明信。 (二)介紹信的使用和保管 [案例]:通過這個案例,請談談應如何管理印信。 機關企事業或社會團體的印章,是這個機構、組織作為壹個法人地位、權力的標誌和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印章的使用有嚴格的規章制度,用印必須遵循壹定的手續,不能違章用印,擅自用印。壹個單位掌握印鑒的人,他的手起落之間,擔負著重大關系。 某廳辦公室印鑒管理員,壹日中午將近下班時,遇到下屬公司壹個常來辦事的黨支部書記兼經理,拿著壹份他女兒參加成人高考的登記表,要求其簽署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廳的公章。開始監印秘書要他找廳人事主管處蓋章,但這位經理借口"已經下班,沒時間了",並說"單位已同意蓋章了"。礙於"熟人、面子"並以"她考上才算"為理由,因而不堅持原則,而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加蓋陔廳的印章。 壹年後,群眾揭發,經理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用單位指標,騙取單位和主管廳簽印,送不合條件子女人高校讀書。經有關部門查實,除對當事人作了紀律處分外,對不堅持原則,越權、違紀,隨意用印的辦公室監印秘書也給予黨紀處分,並。取消當年"優秀黨員"稱號。對該經理所在公司的印章管理員也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作出書面檢討 公司各項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壹、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掌握使用。使用公章壹律登記,要由經辦人簽字。 2、 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閱批準後方可加蓋公章並嚴格登記手續。 3、 企業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 4、 企業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並嚴格登記手續。 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 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壹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 凡在授權範圍內洽談的合同,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經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後,在財務部蓋章,並嚴格按照登記手續進行登記備案。 3、 未經總經理批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壹切經濟損失,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壹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 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 2、 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 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並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後方可使用並嚴格登記手續。凡私蓋章者壹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使用管理制度 1、 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 2、 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 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壹經發現,嚴厲懲處並承擔經濟損失。 五、發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發票專用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發票專用章用於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部門在收到貨款,驗證購貨方“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後給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