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貨幣犯罪
類型
經濟術語
基本類型、制度原因、預防策略、TA理論、參考資料
基本類型
世界上不同國家的法律對貨幣犯罪有不同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我國可能發生的貨幣犯罪有七種基本類型:
l、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制幣權的人,以營利為目的,模仿人民幣和外幣的面額、形狀、顏色、圖案,非法制造假幣以冒充真幣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犯罪主體是壹般自然人,單位不是本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刑事侵權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本罪屬於行為犯。法律對數額和情節沒有規定。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原則上就可以認定為犯罪。
2.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是指行為人改變原有貨幣的形態,增加其面值,該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自然人,在真幣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幣為基本材料,通過剪貼、揭層、拼湊、變造等方式,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金融管理制度: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變造大量貨幣的行為。本罪屬於結果犯中的數額犯,即行為人的行為只有變造的貨幣數額達到法定標準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是壹般違法行為。至於“數額較大”的標準,目前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可以參照高靜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偽造國家貨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國家貨幣在500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3.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行為人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大量運輸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自然人;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直接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對象是國家貨幣管理體系;行為客觀上是行為人出售、購買、運輸大量人民幣或者偽造的外幣。本罪屬於結果犯中的數額犯,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新刑法頒布後,沒有具體的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們仍然可以參照“販賣偽造的國家貨幣”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印制假幣“總面值1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者貨幣金額1000張以上不滿3000張”的,依法定罪處罰。
4.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為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舟幣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將假幣兌換為貨幣的行為。該罪的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非金融工作人員不能構成該罪。犯罪具有主觀故意,過失壹般不構成犯罪;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投資;客觀上,該罪表現為行為人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假幣兌換為數額較大的貨幣的行為。該罪屬於數額犯,但構成該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沒有規定和司法解釋,可參照實踐中偽造貨幣罪的起點來把握;未達到起點效果不構成犯罪。
5.持有、使用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或者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不是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只有在明知是偽造的貨幣的情況下,才能繼續持有或者使用。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系統。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持有、使用假幣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屬於數額犯。在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仍可參照舊司法解釋中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執行:即個人騙取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當定罪量刑。
6.走私假幣罪。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自然人;主觀方面只能由意圖構成;侵權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違反了國家海關禁止假幣進出口的制度,又違反了國家貨幣金融管理制度。該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非法走私假幣。該罪屬於行為犯,但在司法實踐中,任何走私假幣的行為都不能作為犯罪處理,而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7.走私貴金屬罪。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金銀等貴金屬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這種犯罪不是純粹的金錢犯罪。只有當犯罪人走私的物品是黃金或白銀時,才構成貨幣犯罪。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觀上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比率犯罪。詐騙罪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金銀等貴金屬進出境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客觀上講,該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經營,攜帶、郵寄金銀等貴重板材進境(境)的行為。
構成
中國貨幣犯罪的構成與所有其他金融犯罪壹樣,有四個基本要素:
l、貨幣犯罪的主體。中國貨幣犯罪的主體。郭是壹般自然人,也就是在法律邊界上有特殊限制。只要行為人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成為貨幣犯罪的主體。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少數貨幣犯罪的犯罪主體,如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是壹個特殊主體,只能由具有金融工作人員特定身份的人組成。其他沒有這個職業身份的人,即使買假幣,把假幣換成錢,也不能犯這個罪。過去貨幣犯罪的主體多為自然人,但走私假幣罪、走私貴金屬罪等少數類型的貨幣犯罪也可以由單位主體構成,以此在我國法律中為這兩類貨幣犯罪設立單位犯罪。
2.貨幣犯罪的主觀方面。貨幣犯罪的主觀罪過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法律制度的規定,違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但出於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和目的而繼續實施,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如果主體的行為只是由於間接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3.貨幣犯罪的客體。貨幣犯罪的客體主要是國家的貨幣臂系統和金融秩序,但同時也會使壹些善意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破壞其財產所有權。
4.貨幣犯罪的客觀方面。貨幣犯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有偽造、變造、出售、購買、發運、走私、持有、使用等行為。,違反貨幣管理法律制度,並直接造成嚴重後果,足以構成犯罪的。其中,除偽造罪沒有規定犯罪數額和情節外,應屬於行為犯。其他類型的貨幣犯罪是結果犯,即行為人實施的貨幣違法行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或情況下。
體制原因
貨幣犯罪如此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分子的主觀原因,也有社會環境、金融制度等客觀原因。就我國目前的相關制度而言,導致貨幣犯罪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壹)紙幣本身容易仿制
與實物貨幣、金屬貨幣等貨幣形式相比,紙幣的優勢顯而易見。它的貨幣材質輕,成本低,便於攜帶,易於流通。但是紙幣的壹個致命弱點就是容易被復制。雖然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也有可能被復制,但由於制造難度大、成本高、攜帶運輸不便,偽造的經濟意義並不大。所以在紙幣出現之前,雖然偶爾有假幣的情況,但是大規模、大數量的假幣情況並不多。偽造紙幣工藝簡單,成本低廉,便於攜帶、運輸、隱藏和流通。同時,現代社會經濟和技術的快速發展,也使得大規模、大數量的偽造貨幣成為可能。壹方面,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財富呈幾何級數增長,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大大增加,各國政府不得不大量發行紙幣來滿足商品流通的需要;另壹方面,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水印安全線、金屬線、磁性油墨、布線技術、凹版印刷技術、纖維紗線等。除了彩色復制技術,不法分子偽造的貨幣與真幣幾乎壹模壹樣,有時連專家都分不清真假。以上因素決定了當今假幣犯罪的以下特點:壹是數量巨大。從破獲的假幣案件來看,壹個案件查獲幾百萬、上千萬張假幣不是個別現象;二是仿真度高,在外觀和形態上與真錢幾乎壹模壹樣,極難識別;三是進入流通領域速度快,特別是組織嚴密的假幣犯罪集團實施的制售假幣犯罪活動,往往是產供銷壹條龍服務。假幣壹旦產生,可以通過其網絡系統在各個環節迅速進入流通領域。
(二)人民幣現金管理制度執行不嚴。
人民幣現金在日常生活、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廣泛使用,特別是違反國家現金管理制度的行為,是偽造貨幣犯罪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現金管理是對國家依法授權的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和庫存的監督管理。壹方面,嚴格的現金管理制度有利於穩定幣值,穩定物價,抑制通貨膨脹;另壹方面,有利於減少現實流通中的現金流量,防止相關犯罪的發生。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現金管理制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先後於2006年8月1988、6月16、9月23日頒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現金管理的對象、現金使用、現金收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嚴格控制大額現金支取,防範金融犯罪,中國人民銀行於4月9日發布了《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管理規定》,建立了我國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客觀而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現金管理制度有嚴格的規定,但這些制度在現實生活中並未得到有效執行。開戶單位超範圍使用現金、超限額保管現金甚至私設小金庫的現象十分普遍。特別是壹些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為了結算方便,在商品交易中大量使用現金交易,為制售假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許多可乘之機。偽造的貨幣在混亂的現金交易中乘虛而入,大量進入流通領域,嚴重危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內部防偽機制不完善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從事存貸款業務,每天進出口大量人民幣。他們的業務人員大多具有專門的貨幣知識和豐富的櫃臺經驗,因此最有機會發現假幣和相關犯罪線索。這些機構也因此成為反假幣鬥爭的最前沿,在反假幣工作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由於體制和機制的原因,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這方面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表現為:1。實踐中,部分商業銀行壹線櫃臺人員上崗前未接受過系統的反假培訓,對假人民幣的識別和鑒別能力較差,存貸款業務中誤收假人民幣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及時發現假幣,更談不上提供有效的破案線索;有的工作人員發現後沒收假幣,不按規定加蓋“假幣”標記,而是退還給客戶或要求客戶換貨;2.假幣鑒別儀器的鑒別能力不高,有的不能鑒別不同版本人民幣的真偽,以假亂真、以假亂真的情況時有出現;3.部分銀行對櫃臺業務不實行“收支兩條線”。壹方面,可能導致誤收的假人民幣通過銀行進入流通領域,影響銀行聲譽和人民幣信譽。同時,這種情況也為金融機構內部的個別犯罪分子提供了將偽造的貨幣兌換成真實貨幣的機會。
預防策略
預防貨幣犯罪的總體思路是堵住源頭,清理集散地,查控運輸線,封鎖交易櫃臺,監控發展動向。為了實現這壹預防策略,公安機關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加強口岸監管。
目前我國貨幣犯罪的情況是:壹是絕大多數假幣來自境外(如香港、臺灣省等。),而且國內只印制少量假幣;其次,在假幣中,機制制造的假幣數量占絕對數量,其他方式制造的假幣不僅數量很少,而且仿制水平很差,容易識別,往往會退出;第三,海外機制版假幣的仿真度遠高於國內,難以識別。從這個角度來說,邊境和港口是防範貨幣犯罪的第壹道防線。能否堵住境外假幣的源頭,取決於口岸檢查和邊境管理。
(B)加強對運輸路線的檢查和封鎖。
加強對假幣運輸線的偵查和封堵,是打擊和防範貨幣犯罪的關鍵環節之壹。據有關信息反映,河南省池陽、周口、駐馬店、信陽、安徽阜陽等地的犯罪分子常年從廣東、福建等東南沿海地區購買大量假幣,然後返回當地,通過火車、長途汽車或租用軍車、出租車高價出售。1998期間,鐵路公安機關共查獲販賣假幣案件855起,繳獲假幣14萬余元。大多數罪犯來自河南和安徽。這只是眾多運輸路線中的壹條。涉及運輸路線的公安機關要根據假幣販運規律和信息互通規律,結合正常警務工作,進行查堵,形成有機配合和相互協調,使其運輸路線成為“死亡線”。
提高技術預防水平
提高人民幣防偽技術水平也是防範貨幣犯罪的重要措施。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人民幣防偽的技術水平與國外的仿制水平差距並未拉開,真假難辨。因此,必須重視防偽技術的研發。作為國家科研管理部門和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應該高度重視這項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同時,在防偽新技術的應用上,也要講究策略。
(四)同步開發、推廣和使用鑒定儀器。
在人民幣防偽技術中,目前存在的另壹個問題是識別技術不能同步發展。比如新版100元投入使用後,假幣也很快跟上。但是新的驗鈔機沒有開發出來,很難和舊的區分假幣。毫無疑問,假幣“提供”了渾水摸魚的機會。這真的是不應該發生的情況。因此,新的防偽技術和識別技術應該同步發展。
在推廣應用新型鑒定儀器時,要特別註意防止借此發財的思想動機和行為。這種心態會讓廠家提高產品價格,如果這樣的話,壹定程度上會影響鑒定儀器的使用範圍。這不利於杜絕假幣進入流通渠道的機會。
(五)以印刷業為重點,加強特殊行業管理。
加強印刷業管理是防範貨幣犯罪的壹個重要方面。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要改變管理失控的現狀,真正落實管理措施,保持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臨時抽查要有機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完善管理,堵塞漏洞,查找貨幣犯罪信息,特別是要查找地下印刷廠,決不能讓地下印刷廠在中國生根發芽。
此外,應嚴格控制酒店等復雜場所,查獲和控制假幣交易。
(六)提高全社會特別是銀行和商業部門的識別能力。
提高全社會識別假幣的能力是減少貨幣犯罪的重要措施。在貨幣犯罪預防問題上,僅僅提高防偽意識是不夠的,還要提高識別能力。如果完全阻斷假幣流通,那麽貨幣犯罪將從根本上杜絕。因此,提高公民識別假幣的能力尤為重要,尤其是在銀行和商業部門。公安機關、銀行、商務部門需要結合已經發生的問題,研究假幣兌換和使用的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相關人員宣傳,使防範更有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