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受理、審核、批準、簽發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的機關是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局)和設有專門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省、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局)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受理、審批、制發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
第三條外國人申請簽證、居留許可(以下簡稱簽證、居留許可)的延期、加簽和變更,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受理和審批
第四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時,應當查詢相關信息,並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包括外交、公務(官、特)、普通因公、普通護照等證件;
(2)填寫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提交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3)與簽證、居留許可申請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簽證和居留許可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 L簽證:遊客可由其在中國的親屬代理;團體遊客可由接待旅行社辦理;醫生可由親屬或接待單位辦理;
(2) F簽證:可由接待單位辦理;
(3)居住證:可由工作單位或高校辦理,但首次申請外國人居住證必須本人親自受理。
第六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和審批簽證、居留許可申請時,應當認真核對不予入境人員名單,核對申請材料。只有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相符,才能簽發相應的簽證或居留許可。
簽證和居留許可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外國人所持國際旅行證件的有效期。
第七條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簽發審批通過的簽證和居留許可申請。
第八條如無不可抗力,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受理單方面免簽來華人員的簽證和居留許可申請。
第九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對來中國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事入境的外國人簽發L字簽證。
第十條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遊客L字簽證:
(壹)申請個人簽證,必須提供接待單位的公函;如果沒有接待單位,經濟證明(現金、旅行支票、匯票、現金卡等。,按每天100美元計算)能保證在中國生活費用的必須提供。
可以簽發有效期為1個月的零或壹次簽證,最多簽發兩次。
(2)團體簽證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如遇不可抗力,應提供接待單位的公函。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簽發相應有效期的零團體簽證,最多簽發壹次。
(三)申請分離團體簽證,必須提供接待單位的公函。
可以為離職人員簽發有效期為1個月的零次簽證。
(4)申請補發遺失團體簽證的,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和本次入境團體簽證復印件。可以簽發與原簽證期限相同的零次團體簽證。
第十壹條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為親屬辦理L字簽證:
(1)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持《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申請簽證,外籍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外籍父母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外國兒童必須提供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探望華僑和港澳臺居民,須提供6個月以上的華僑或港澳臺居民永久居留證明。境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1.探望中國大陸居民,還須提供親屬的當地常住戶口證明或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探望華僑,還須提供親屬的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
3.探望港澳居民,還須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探親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4.探望臺灣省居民,還須提供親屬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探望持有《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還須提供其親屬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2)外國留學生的外籍配偶、18周歲以下的子女、18周歲以下的外國留學生的父母或境外監護人在辦理簽證時必須提供外國留學生就讀院校的公函及其護照或居留許可。外籍配偶還須提供結婚證;外籍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監護人還必須提供留學生家長的委托書。境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三)申請簽證時,年滿60周歲且在國外無直系親屬,但在國內直系親屬處避難的外國人,須提供避難地公民的永久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的被避難人在國外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經公證的被收容人的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收容人的經濟擔保,經公證的被收容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 境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4)辦理簽證時,年滿60周歲、在中國購買房產的外籍華人,其配偶及18周歲以下子女須提供房產證明、經濟來源證明(匯票、存折、現金卡等。)或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的經濟擔保或經濟自保。外籍配偶還須提供結婚證;外國兒童還必須提供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境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5)申請簽證時,外籍華人和華僑在中國的18周歲以下的寄養子女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復印件,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籍的需提供在國外的居留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父母的委托書,委托書必須註明委托監護或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
3.被贍養人或者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處公證的書面保證。書面保證必須註明寄養兒童受父母委托,承擔撫養、監護責任,保證寄養兒童按期離境;
4.境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六)其他親屬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探親,須提供親屬在當地的常住戶口證明或本人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2.探望華僑,須提供親屬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
3.探望港澳居民的,應當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探親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4.探望臺灣省居民,須提供親屬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探望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須提供親屬的居留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6.探望華僑和港澳臺居民還須提供華僑或港澳臺居民6個月以上的永久居留證明。境外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第(1)項至第(5)項人員可獲簽發有效期為6個月或1年的零個、壹個、兩個及以上簽證,簽發次數不限。第(二)項人員,簽證有效期不得超過留學生簽證或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第(六)項人員6個月內可獲零或壹次簽證,最多兩次簽證。
第十二條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為其他人員辦理L簽證:
(壹)中國醫務人員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二)因其他私事入境的人員,應當提供相關證件。
有效期3個月以內的可以零簽或壹簽,最多壹次簽發。
第十三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對應邀來華訪問、考察、講學、經商、從事科技文化交流和短期學習、實習的人員,發給F字簽證。
(1)申請F簽證需當地接待單位的公函。
可簽發6個月內零、壹、二次簽證和6個月或1年多次簽證,簽發次數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
(二)申請分離團體簽證,必須提供接待單位的公函。可為離職人員簽發有效期為1個月的零次或壹次簽證。
第十四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對臨時來華采訪的外國記者發放J-2簽證。申請J-2簽證,須提供外交部新聞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公函。可簽發有效期為1年的零、壹、二、六個月或1年多次簽證,簽發次數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華停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對過境中國的外國人簽發G字簽證。申請G簽證,須提供有效簽證和前往該國家或地區的飛(車、船)票。
可以簽發有效期為1個月的零次或壹次簽證,最多簽發壹次。
第十六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海員及其隨行家屬發放C字簽證。申請C簽證,必須提供民航或交通部門的公函。可以簽發有效期為1個月的零次或壹次簽證,最多簽發壹次。
第十七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受理持特區旅遊簽證進入內地的簽證申請。緊急事項(搶修、理賠、簽合同、探望危重病人、參加葬禮)需提供相關材料。1個月內可以簽發L或F簽證,最多簽發壹次。
第十八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為下列人員簽發居留證:
(壹)持有駐外使領館和駐港澳辦事處簽發的Z、X、J-1簽證的外國人;
(二)在免簽協定規定的免簽期限以外需要在中國停留的外國人,但不包括隨行子女、父母、姻親、同居者、經外交部禮賓司批準的非直系親屬、聯合國官員、政府公務員及其隨行家屬,以及根據兩國協議來華執行聯合國援助項目或長期在華工作的其他人員;
(3)持L、F、J-2簽證入境並憑相關材料辦理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第十九條Z、X、J-1簽證持有者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Z字簽證持有人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洋石油作業許可證》,或文化部及文化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的批準文件和工作單位的公函;
(2)X簽證持有人需提供註明院校學習期限的公函和錄取通知書;
(3)J-1簽證持有人須提供記者證。Z、J-1簽證持有人的隨行家屬須提供所在就業單位的公函;配偶還必須提供結婚證明;父母和子女還必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二十條根據互免簽證協定免於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參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居留許可。對於未持有普通護照,申請辦理來華留學居留許可的,應要求改為普通護照後再辦理居留許可。
第二十壹條持L、F簽證入境就業或居留許可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應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
(2)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國有、外資、私營企業聘用的外籍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提供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
(三)來華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的人員,須提供文化部及文化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的批準文件。
上述人員的隨行家屬須提供聘用或聘用單位的公函;配偶還必須提供結婚證明;父母和子女還必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持L或F簽證申請學習居留許可,須提供就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JW201表或JW202表及註明學習期限的公函。
第二十三條持J-2簽證入境並申請居留許可的,應當提供外交部新聞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公函。
第二十四條年滿18周歲的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請有效期超過1年的居留許可,還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負責外國人健康檢查、復查和健康證明確認的衛生醫療部門是當地衛生檢疫部門。沒有衛生檢疫部門的,為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境外公立醫院和經公證的私立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無法確認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指定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以下幾類:
(1)投資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隨行家屬,來華就業或工作的可簽發2年,其他人員1年;
(2)常駐中國記者及其隨行家屬簽發的1年;
(三)來中國學習的,可以簽發與在中國學習期限相同的居留許可。如院校公函註明的學習年限與錄取通知書註明的學習年限不壹致,以院校最終回復為準。
第二十六條如果居留原因、護照號碼、陪同人員等。居住證持有人變更的,必須在10日內向居住證發證機關申請新的居住證。
第二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住址、就讀院校、辦公地點、就業單位發生變更的,須在10日內向居住證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對於從壹個城市遷移到另壹個城市的人員,遷出地或遷入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計算機系統中修改申請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是指下列人員:
(壹)省(部)級國家機關邀請(聘)的高級顧問和中央或地方政府與外國簽訂的實施國家和省(部)級科技合作項目、重點工程協議、人才交流項目的高技術、高層次管理人員;
(二)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或者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的人員;
(三)國家和省(部)級科研機構、重點高等院校聘用的學術、科研帶頭人,以及相關單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學術、科研骨幹;
(四)在企事業單位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
(五)在西部地區或中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1萬美元以上的人員,在其他地區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人員,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派往中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六)重要國際科學獎項的外籍華人獲獎者和其他優秀、重要的外籍華人;
(7)第(1)至(6)項人員的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
第二十九條申請F字簽證的高層次人才必須提供被授權單位的壹類公函等相關證件;投資者申請F簽證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可以簽發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多次有效簽證,簽發次數不限。
第三十條高層次人才申領居住證必須提供被授權單位的公函和《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投資者在辦理居住證時,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可以簽發2年以上5年以下的居住證,簽發數量不限。
第三十壹條新護照持有人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除按照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因護照遺失補辦護照的,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遺失證明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證明;
(2)因護照即將到期或簽證頁用盡而獲得新護照的,還須提供入境時持有的護照;
(三)出生在中國境內且單獨持有護照的外國嬰兒,應提供外國嬰兒的出生證明及父母雙方護照復印件。可以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簽發相應的簽證或者居留許可。
第三十二條旅遊團或參觀團體成員遺失護照的,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遺失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的照會和接待單位的公函隨團出境,不予簽證。未隨團出境者,按申請團體簽證分離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對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斯裏蘭卡、巴基斯坦、尼日利亞等7個國家的公民(不含中國人)按以下規定辦理簽證和居留許可:
(壹)不受理旅遊簽證申請和團體簽證分離申請,有不可抗力原因的應提供接待單位的公函。
(二)申請簽證,親屬須提供當地常住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1個月內可以簽發零簽證,最多簽發壹次。
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需提供當地永久居留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可在3個月內零簽證簽發,簽發次數不限。留學生家屬須提供留學生就讀院校的公函和留學生護照或居留許可復印件,可簽發有效期3個月以內的零簽證,簽發次數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華停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留學生簽證或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3)申請F字簽證,須提供壹、二類授權單位的公函。妳必須見到申請人並詢問情況。情況屬實的,可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持Z、X、J-1簽證申請居留許可,必須面見申請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機構核實情況後,方可按照本規範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不接受持其他類型簽證的居留許可申請。
第三十四條對下列人員單獨簽發簽證和居留證:
(1)持有單獨簽證或居留許可的人員;
(二)護照簽證頁用完,無法領取新護照的;
(三)發證機關認為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的人員。
第三章生產和發行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采用貼紙形式,電腦打印,手工粘貼。
第三十六條為外國人制作簽證、居留許可時,應當在原簽證、居留許可上加蓋“註銷”印章,並換發新的簽證、居留許可。發放團體簽證,貼在團體名單第壹頁背面。團體簽證分離的,旅遊團名單中被分離人員的姓名應加蓋“註銷”印章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編號國徽。
第三十七條貼紙簽證、居留許可制作完成後,撕下存根,粘貼在《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的右上方。
第三十八條貼紙簽證、居留許可“簽發地”欄填寫簽證機關所在省(自治區)、市(地、盟)名稱,如“山東”、“濟南”。
第三十九條“備註”欄和“居留原因”欄采用選項打印,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1)陪同人員:填寫實際陪同人數。以下情況適用:
1.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和他們的父母共用壹本護照。
2.入境時隨行的子女,出境時申請減少隨行子女人數,減少的子女必須單獨持護照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否則不予受理。
(2)另紙簽證:填寫“另紙簽證”。
(3)對外國人,縮短停留時間,取消居留資格,送出境,限期出境,驅逐出境。有效簽證或居留許可可加蓋“註銷”章,並可簽發新簽證,簽證備註欄應註明:
1.縮短停留期限,填寫“縮短停留期限,出境前”;
2.取消居留資格,填寫“取消居留資格,出境前”;
3、公安部批準限期出境和遣送出境的,填寫“限期出境,年月日前”或“遣送出境,年月日前”;
4、被驅逐出境的,填寫“被驅逐出境、出境前的年月日”;
5.以上四類人員所發簽證的種類、頻次和有效期打印“*”,簽證或居留許可處罰期滿後允許自行出境的外國人所發簽證的種類、頻次和有效期打印“*”,備註欄填寫“10日內出境”。上述四類人員簽證備註欄的具體期限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填寫。
對縮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以及簽證或居留許可期滿後允許自行出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受理其簽證或居留許可申請。超過簽證期限繼續滯留者,處罰後驅逐出境。
(四)從口岸出境的,填寫“從()口岸出境”。
(5)居留許可“居留原因”應按以下七類填寫:
1,上菜;
2.就業;
3.學習;
4.記者;
5.現任者的家庭成員;
6.員工的家庭成員;
7.記者家屬。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為外國人簽發簽證和居留許可,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零團簽證費按照壹團簽證費收取。同行收費標準中未包含的項目費用,按照非同行收費標準中包含的項目費用收取。居住證有效期不足1年(不含1年)的,收取100元,有效期超過1年的,收取200元人民幣。
第四十壹條本規範所稱“以上”、“以內”,除特別說明外,均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規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範自2004年4月6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2月6日制定的《公安機關簽證工作規範》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規範不壹致的,以本規範為準,另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