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皇位長子繼承制並不是秦漢以後統治階級的發明,而是從先秦繼承下來的舊制度。
按照學術界的共識,長子繼承制起源於西周周公的創制,是周公“禮樂制度”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面,王國維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在署名的《論殷周制度》中指出,“中國的政治文化變革,並不是在殷周時期發生的”,其中“周代改革最大的人”是“確立自己地位的制度”。根據《史記·殷本紀》和地下出土文物的記載,他得出結論:“殷以前沒有官制。.....商朝遵循的是以弟為主,以子為輔的法治,沒有弟,然後傳播到。至於帝辛,在30個皇帝中,以他的兄弟為繼承人的是14個...把兒子當繼父的,不是哥哥的兒子,多半是哥哥。”只是到了周成王時期,攝政王周公創制了新的制度,立子制度“由周公決定”,從此“百王難制”。也有學者對王國維的上述觀點提出質疑,認為商代帝王繼承中已經有區分官與普通的跡象,周公開創官長子繼承制的說法並不準確。但目前來看,這種質疑似乎並不具備顛覆性的意義。因為嚴格來說,任何壹種制度的建立都要在既定條件的基礎上進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制度的建立,無非是把壹些以前沒有系統化、制度化的做法,系統化、經常化、制度化。從這個角度來看,理解周公的禮與樂應該是符合史實的。
至於周公所定的任長制的具體內容,《公羊春秋傳》隱年篇下有這樣壹段總結:“以長立職不智,以不長立子貴。”在漢代,何修對此解釋得更詳細:“作為我妻子的兒子,我不尊重任何敵人,所以我有壹顆牙齒;子是指左右妻子和懷孕姐妹的兒子,有高低之分,防止同時出生,所以貴。《禮記》:妻無自立,右無子女,左無子女,且有身孕...這些都是防止戀愛糾紛的理由。”④此外,《春秋左傳》對長子繼承制度的解釋略有不同:“君若亡,有弟則立,無弟則立,年年中選,其義可預知。“對於由占蔔決定繼承人的說法,歷史學家常思勉根據具體史實提出支持意見,認為“古之立君者,年年用德,兩德皆預”。
對於上述記載,王國維認為何修的註釋過於詳細。“儒家照顧萬物之後才成立的理論,立法的時候可能就沒那麽窮了。”最重要的是,在周朝,“所謂子重而不長,子重而不賢,是傳宗接代之法的精髓。”⑥王國維的說法是對的。就長子繼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就是在壹夫多妻制的情況下,根據母親的地位來區分王子和私生子,從而確立皇位繼承人的資格,按照先嫡後庶、先長後幼的順序,將皇位繼承人的資格限制和壓縮在壹個人的範圍內, 以確保國家最高權力在壹家壹姓內的和平過渡。
為什麽長子繼承制在周公來的時候就有了,而且延續為“百王不易之制”?直接原因是基於商朝的教訓。商朝的皇位繼承制度以兄弟為主導,在實踐中非常模糊和不確定。正如王國維在《論殷周制度》中所說,繼弟之後,繼承人應該是長兄之子還是繼弟之子?理論上似乎應該傳給兄弟的兒子,但在家族觀念和私人觀念日益增強的現實中,“兄弟之親不如父子,兄弟之尊不如父”,習慣規範與現實邏輯的沖突必然導致繼承人選擇標準的紊亂。自商代中學起,“弟子或爭立代,比九世更亂”,與繼承制度的紊亂有很大關系。相反,“自康定以來,四代相傳,皇族相對穩定。”“兩部繼承法的不同後果,與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統治者形成了明顯的對比。正是為了糾正商朝繼承制度的混亂,鞏固新王朝的統治秩序,西周統治者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正式確立了直接領導制的繼承制度。
其次,論資排輩制度的出現也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正如錢航在《吊代宗法制研究》中指出的,從更深層次來看,宗法制的產生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宗法制和觀念本身的發展水平,二是國家政治組織的發展和完善。宗法制度和宗法觀念根本不存在,而是私有制和家庭制度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為了使家族的財產權利在後代順利繼承,特別是為了確定家族的主導繼承資格,保證家族血緣的延續,勢必形成壹官壹職維護和規範家族成員關系的規則體系,這就是後來所說的宗法制。其中,父系地位的繼承是宗法制度的核心。種種資料表明,父母不僅是生產生活的組織者,也有犧牲的權利,肩負著祭祖和傳宗接代的職能,不僅僅涉及財產繼承的問題。按照《喪禮》的說法,父母是家庭中的“正身”,也就是說,父母是關系到家族傳承的根本部門。所以作為壹家之主,父母的地位是獨占性和排他性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世界各國家庭繼承制度的總體發展趨勢是采用長子繼承制。比如早期的西歐,繼承制度基本上被各種學派所采用。但莊園制建立後,領主開始在領地內承擔壹些國家政治統治職能,莊園主的貴族身份具有馬克思所說的“政治特征”,於是逐漸過渡到長子繼承制。。此外,西方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Henry Main)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談到印度的繼承權時也說:雖然他父親的財產被所有的學者平分,但“他的政治職務或政治權利幾乎普遍是按照‘長子繼承權’的規定進行的”;所以“宗法不僅是家庭的,也是政治的,父親死了也不在所有子女中分配。”這是長子的天賦權利。" .總之,為了家族的順利延續,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繼承方式,讓哲人中只有壹個人有資格繼承,其他哲人都被排除在外。雖然中國的族長制與西歐的長子繼承制略有不同,但* * *的精神是,具有政治特征的同壹個家族的首領的繼承權嚴格限定在壹個人之內。這壹客觀要求體現在從商代兄弟所提倡的不規範繼承制向周朝長子繼承制的過渡。
再次,由於中國的宗法制和君權宗法制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所以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宗法制的出現實際上意味著國家政治組織的發展和完善。根據行政生態學家雷格斯的理論,人類社會的政治組織就像光源的傳播壹樣,壹般會經歷從最初的高度整合型到棱柱型,再從棱柱型到衍射型的演變階段。總的趨勢是國家內部的二級結構和組織日益分化,各級機構和官職的分工和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國家權力組織的活動越來越規範化和制度化。作為壹種組織力量(而非高度個性化的力量),國家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政治制度對個人政治角色的要求也在發生變化,基本趨勢是”官僚制度越完備,對君主個人道德和才能的要求越低,越把‘君主’表現為純粹的權力象征,可以憑借其血緣地位推動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⑨也就是說,如果整個西周國家沒有壹定程度的組織化和制度化發展,就不會有直接領導下的皇位繼承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皇位長子繼承制的確立,確實適應了古代國家政治組織發展從粗疏整合到制度化、精密化的趨勢。歷史學家錢穆評價周朝的長子繼承制是“王統觀念淩駕於家族成員觀念之上”,所以是進步的;牟宗三還認為,周代的皇位繼承制度標誌著“法制的自覺”,是“中國文化的壹大發展”,這的確是壹個精辟的理論。⑩
第二,長子繼承制的實際應用
土司制度壹旦確立,作為國家最高權力過渡的基本或理想形式,為後來的專制王朝所繼承。秦漢以後,除了秦朝因壽短而亡,清朝采取秘儲制度外,大部分朝代都將其視為“萬法”。壹般情況下,長子是獲得皇位繼承人的最優秀條件。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太子早逝,所以選擇長子的兒子(長孫)作為法定繼承人。原因是“帝孫在天下,富於春秋,處於救極之位,四海為心。”後來,明放棄了成績卓著的次子朱,立長子高熾為太子,也是基於“長盛不衰才是最終目的”的認識。但就具體實施而言,由於條件不具備或人為因素,辦公制在實踐中不得不大打折扣。首先,由於不可控制的生理原因,歷史上很多皇後往往沒有兒子,或者雖然有了長子,但由於醫療水平落後而患病早逝,使得“立其第壹職”的首要條件得不到保障。所以秦漢28個皇帝中,只有3個出,而東漢的皇帝沒有壹個出。宋朝18個皇帝,只有三個出來;明朝16個皇帝只有5個出來。帝子在歷代君主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很小。這樣,在無法“立位”的情況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立長位”的原則,在其他妃子中按年齡順序選擇繼承人。
其次,君主往往出於個人好惡,幹涉和破壞內務府制度的實施。從根本上說,任何政治制度的存在都是因為統治集團的利益。壹旦統治者覺得某種制度妨礙了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會千方百計地避免和破壞它。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皇位繼承人問題本來就是壹個關乎“國本”的重大問題,這就決定了掌握最高統治權力的君主必須盡力發揮自己的影響力,而不會絕對拘泥於既定的制度。此外,專制制度還是壹種人治政治,這就決定了任何具體制度都是彈性的或可伸縮的,最多只能是壹種儀式或習慣法,缺乏現代法律制度的剛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制君主往往既是制度的創造者或推動者,也是制度的規避者和破壞者。具體來說,君主對王子的好惡往往是影響官職制度實施的原因。比如漢武帝晚年對小兒子劉弗陵寵愛有加,經常誇他“像我”,後來封他為太子。後來的君主常常以此為理由,廢除他們的愛情。在外部,皇帝對太子生母感情的變化也是壹個重要變量。所以宗室制度下的繼承人資格,最終是根據生母的地位來決定的。皇位繼承人的生母壹旦因失寵而動搖,必然危及太子地位。但在皇帝寵多的情況下,寵幸的對象往往會隨時發生變化,這必然會破壞官職制度。比如漢武帝防守後被寵壞,劉玉鑫不保;光武帝劉秀從郭家遷寵張麗華,太子劉強在恐懼中只讓位於殷家之子(劉莊、),都是著名的例子。
最後,宦官、外戚等各種強大勢力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幹擾內務府制度的實施。比如東漢時期,壹些外戚、後妃為了控制國家大事,故意“貪幼主長權”;中晚唐時期,宦官不僅控制著國家大事,出於政治鬥爭的需要,甚至廢除了皇帝,當然也不必嚴格執行長子繼承制。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出現壹些辦公系統的彈性或異常情況;壹個是兄弟般的親密。比如唐敬宗武子傳位於其弟文宗,文宗武宗傳位於另壹帝弟,宋哲宗伍肆傳位於惠宗;二是選擇宗室子弟繼承。通常,當皇帝沒有孩子時,他會從皇室近親的孩子中收養壹個來填補王位繼承的真空。比如西漢的宣帝、哀帝,東漢的安、直、桓、陵帝,宋代的應、孝、李帝,明代的世宗都屬於這種情況。應該說,僅從制度本身來說,制度的弊端是很明顯的。在這種繼承制度下,無論是“立位”還是“立位”,人才和道德的要求都被公開拋棄。可以說是典型的非智慧的皇位繼承方式,勢必造成帝制的“輸出”與君主專制的需求之間的嚴重脫節。壹方面,君主專制畢竟是壹種人治形式。在制度設計上,君主被賦予了不受法律限制的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被置於“壹言興國,壹語亡國”的地位,這就要求君主是最神聖最睿智的。而直接領導體制恰恰是直接領導和長期領導的確立,導致君主所擁有的制度化權力與其實際政治能力之間產生了嚴重的沖突或不對稱。歷史上幼童、傻逼、昏庸之輩登上皇位的事實,很大程度上說明了這壹點。至於壹些實行任期制的變通和畸形的方式,有些本來就是君主個人好惡或權勢勢力爭權奪利的產物,當然也不可能解決君主權力與能力的失衡。
第三,皇位長子繼承制的歷史合理性
既然嫡長制存在明顯弊端,實際操作中又存在諸多問題,為何能為歷代封建專制王朝所繼承,並被視為“正統之法”和皇位繼承制度的基本形式?首先,秦漢以後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是在先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先秦君主制度發展演變的必然結果和更高階段。雖然春秋戰國時期也發生了劇烈的社會變革和頻繁大規模的兼並戰爭,但請保留這個印記。)文化交流基本上屬於華夏民族內部的同質文化交流,沒有大規模受到異質文化的沖擊和挑戰,所以不會打斷中國文明發展的持續進程,更容易繼承和保存傳統的東西。西周以來的宗法制度雖然也受到了“禮崩樂壞”的歷史動蕩的極大沖擊,但其觀念和基本原則卻以新的形式得以保存。特別是君主專制本身就是壹種強調君臣尊卑的制度。壹等壹等的等級觀念和宗法制度所反映出的劣根性,恰好滿足了日益加強的君主集權運動的客觀需要。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國家最高權力由壹個人私下壟斷,表現出前所未有的“私人”品格。它似乎比任何政冶制度都更強調政治權力和政治職務的排他性和專有性,而作為西周宗法制度集中表現的官職制度,則提供了滿足這種需求的現成法寶。歷代專制王朝之所以將嫡長制視為正統之法,是因為它可以減少爭奪皇位的沖突,最有利於政治秩序的穩定。在皇帝多妻多子的情況下,除了直接領導的體制外,選擇繼承人的可能方式理論上是“選賢”和兄弟相繼。但是,賢惠與否是壹個主觀評價的問題,標準不好把握,實際上等於沒有標準。在私有制觀念深入人心的情況下,相繼收養兄弟的方式也缺乏硬約束力。因為“兄弟之親不如父子,兄弟之敬不如父,故兄弟之間常有紛爭”,兄弟最終和睦的原則,抵擋不住權力私欲和排外欲的沖擊。只有按照“官職長短”這種預先指定或註定的條件,最大限度地將王位繼承資格限定在壹個人身上,才能建立起明確的、可操作的標準,才有可能杜絕其他諸侯的非分之想,更好地避免互相爭權奪利、互相蠶食的局面,在壹定程度上“避惡窺利、塞禍源”。對此,王國維在《論殷周制度》中分析:“蓋天定之大利,不確定;它的巨大危害就像打架壹樣。那些讓天決定的,那些讓人們爭論的。.....所以皇帝和諸侯的後代代代相傳,繼之以立子和統法之職,後世百姓的資格都是允許服日不參民的,所以要安身立命,爭取利益。古人不知官世之名比家世之名更美。建立壹個有道德的人的好處太簡單了,使用人才比使用資格更好。而不是以壹物換壹物,他們害怕丈夫的名字會被用來爭奪安逸的生活,他們的劣勢無法戰勝貧窮,人民沒有時間和興趣。所以權衡利之後,取其重,害其輕,定為立子利天下之法?嘿!如何閉環治病?脂肪種類的等級是什麽?妳有筆和牛奶嗎?接近?繼承人和華僑也是不好的贏家?⒄?發生了什麽事?建築u?郊區神壇的小6要刪嗎?⒖ㄖ浦?這個負擔?要不要堅持皇室的模式?單詞υψψψψψψψψψψψψψ▼什麽是飛gap的記錄?龐蟹(5)撬?妳的人生終點是什麽?5.妳問祭壇上的劍嗎?裝修不好的募捐神壇?商朝像墳墓嗎?哎?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ㄖ᛬588熱那亞省6?飛臀怎麽了?7⑸?貼智美墓徽?脊劍?妳怎麽了?業耐磕磕絆絆,苦於乙炔不良,謊話連篇。大腦會為太陽背黑鍋,傷脊椎嗎?苦於神壇的喬大哥,被“棕平”二字所傷?”凇凇"?仆人?⑷⑷⑷⑷⑷⑺⑷⑺⑷⑺⑷⑺⑷⑺⑷⑷933333賈維?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 ⑤?答?發生了什麽事?是哪個茄子?妳怎麽了?譚哥窮?還俑掉9華僑蘇械南窒蛤蟆?現在,妳在做什麽?機械船壞了嗎?酰基?哎?哎?看重莧菜?能崩嗎?⑽?⒄ ⒄ ⒄ ⒄ ⒄?關於可汗?付錢嗎?鋇滴腔?鷗葉獵鷹基金會?/P & gt;
第四,皇位長子繼承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原來,在儒家的理想中,“廣傳聖賢”壹直被認為是壹個好主意,正如《朝鮮詩傳》所說:“五帝治天下,三王治天下。官傳聖賢,家傳子孫。”以聖賢子孫傳承為主要依據來區分王道(官界)和皇道(家世)兩種政治境界,可見君權繼承制度在儒家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統帥制不過是家庭中的壹種“傳子”制,顯然符合儒家“傳聖賢”的理想。然而實際上,排名第壹的制度是儒家所肯定的。官職制度本身是周公創造的,是周公禮樂的重要內容,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而且周公是“孔子先賜”的儒家聖人。孔子壹生敬仰周公,在文化制度上視周制度為正統,意為“從周”。孔子“克己復禮”中重復的“禮”,當然包括了作為周公改革重要內容的職官制度,以及與之相聯系的宗法制度。還有儒家中的公羊學,使常棣受到了孔子的“王義”和“王新”的委托,這是孔子作為偉大的改革家進行改革創新的重要壹環。這樣看來,它本來就是權力私有化的產物,本來就是家族式的繼承制度。它似乎寄托了儒家理想,在文化上具有壹定的神聖意義,在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政治文化中獲得了合法性。那麽,如何理解兩者的內在壹致性呢?
我們知道,儒家推崇王道,推崇三代盛世,但又立足現實提出和解決問題,具有平和現實的特點。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分析。比如李澤厚提出著名的“實用理性”來概括,牟宗三稱之為“常態性格”,就是“普通飯是全人類共有的”這個道理。這壹現實原因決定了儒家對現實政治始終保持著雙重態度:壹方面,它承認現實,與現實有所妥協;另壹方面努力改造現實,並在此基礎上超越現實。所以蕭公權先生說儒家“承認現在君主的政治權力,但不滿足於現狀”;許先生說,儒家思想“不是通過打倒現實來改造現實,而是鉆入現實,通過脫胎換骨來改造現實。”這種雙重性決定了後來的儒家對現實政治的包容性,使得不僅可以接受長子繼承制,也可以接受君主專制。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孝”、“親”等觀念與官制精神有著內在聯系。
儒家思想可以說是壹種常識性的思想體系,它非常重視人類社會的原始情感聯系,如親情、倫理,並將這種情感聯系作為視覺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即“人性”,即人之為人、區別於動物的根本之所在。從儒家人文主義的角度來看,“親”“敬”最重要的家庭關系,在縱向的人際關系上是“孝”,在橫向上是“佛”。因此,用於區分長輩、增強家族認同感的宗族法必然會受到高度重視。就像錢穆先生曾經說過的,中國人的“終極目標是讓父母和孩子永遠在壹起,讓生命永遠延續,讓短暫的生命融入漫長的生命。對中國人來說,家庭傳播幾乎是壹種宗教安慰。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司制度可謂是儒家家族倫理和家族延續觀念在政治和冶金領域的自然延伸。漢高祖劉邦曾自豪地說,這種世襲制就是“父有制傳子,子有天下對父之尊,極為人道。“在儒家觀念中,“親”“敬”是另壹個角度的“仁”,是“行仁”的必由之路。因為,“仁者,人也”,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像人壹樣生活。其中,最重要的是懂得“親”、“敬”、“孝梯”。從重視家庭的尊卑順序,把親敬的親情提升到愛別人,也就是從愛到愛。領袖制度出現的直接目的是通過制定壹些更客觀的“自然法則”來實現權力?神壇學校呢?海外華人的價值是什麽?ぜデデぜぜデ?雲光縛園居鋇墓π а j迪至蘇安,草木散,薄被蓋。妳認為養壹個裝滿新鮮食物的池塘是個好主意嗎?U檖 檖 檖 檖 檖 檖 檖?視杉細骨,祝妳壹個濁願?心室病鋇墓是釷的,宏偉的嗎?/P & gt;
另外,從儒家預設的社會政治發展模式來看,官制雖然是“家天下”的方法,但卻是走向“官天下”的現實起點。比如儒家公羊的“三代論”,認為在孔子的意識中,人類社會會依次經歷三個發展階段,即從亂世到盛世(小康世界),再到太平世界(大世界)。在孔子生活的春秋時期,由於的失敗,周的禮制瓦解了,繼承人也滅亡了。皇位繼承方式的混亂,加劇了大臣抹殺君主、兒子向父親道歉、父親殺死兒子的政治動蕩,嚴重損害了父子、君臣之間的“親”“尊”關系。因此,孔子面臨的當務之急是恢復周朝的禮制,重建最起碼的社會政治秩序,包括恢復周朝長子繼承皇位的制度,減少繼承人收養引發的糾紛,而不是以壹種幻想的、不切實際的方式急於實現大同社會的“立聖賢”制度。因此,在堅持楊公學派立場的學者看來,論資排輩的制度雖然不理想也不美好,但在“小康世界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這是不得已而為之,因而也是必要的制度
孔子也說夏商周是“成人之禮”。按照當代新儒家代表人物牟宗三先生的解釋,這句話講的是“家之義”:大人指的是帝王將相,天下和子孫也是承襲的。傳子於世,傳弟於世。就此而言,意味著政權是私人的,三代只能是小康之局。
可見,在孔子的思想中,確實存在由低到高、由小康到大同的社會發展模式,但他把大同的理想社會放在了三代以前的歷史開端。在這種發展思路下,官制世襲制雖然屬於小康制,但具有“爭餘”和“愛親”的功能,是從混亂回歸治理的起點。先聖周公通過這種制度建立了統治秩序,為後聖孔子樹立了榜樣。所以,在“繼周”、“還禮”的前提下,儒家對官制的肯定,恰恰體現了其對大同世界的理想寄托。
總之,站在儒家的立場上,官本位制度符合家族本位的倫理要求,也具有孔子的“王新”、“王義”和政治理想所賦予的“為仁”的道德基礎。於是,作為壹種政治繼承制度,同時也是壹種政治傳統,任期制在歷史上獲得了“百王不易”和“永遠的權利”的地位,擁有了壹個神聖而“神聖”的法律熔爐。這樣,本來就是基於權衡利弊,適應統治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壟斷權力,這是儒家政治文化中的。
需要補充的是,儒家對長子繼承制的肯定,並不意味著放棄尚賢的思想。事實上,當君主的素質無法從繼承制度上得到保證時,儒家采取了退而求其次的補救措施。如倡導君主尊師重道,學習儒家經典,從而豐富君主的政治智慧,提高其政治素質。從宋代到明清,專為皇帝舉辦的經史講座壹宴制就是這方面的制度化體現。此外,由於無法保證君主的賢能,儒家在選官用人上也非常重視尚賢任用要求的落實。中國科舉制度的成熟發展很能說明這壹點。
動詞 (verb的縮寫)皇位長子繼承制的政治功能及影響。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任期制確實為專制政權的繼承提供了最起碼、最基本的規則和秩序,標誌著中國的君主制度在制度化水平上真正走在了當時世界的前列,也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皇位繼承中的政治動蕩,起到了維護政治穩定的作用。同時也是在充分權衡各種繼承制度利弊的基礎上做出的明智而冷靜的選擇,顯示了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較高的理性成分。
長子繼承制對中國君主專制的具體運作模式影響深遠。
在專制政治的前提下,無論是領袖制度本身,還是其各種畸形形式,都只能有壹種不智的選擇,必然導致君主權力與實際能力的嚴重脫節和矛盾。所以現實中不可能找到壹個全能的三頭六臂的人物來勝任君主所擁有的無限權力。無數的人類經驗證明,面對無限繁重的政治事務和無限復雜的政治世界,任何君主都註定是無能和“無能”的,只有合理的法制設計“才是最好的統治者”。更何況在皇位繼承制度下,往往把孩子、白癡、昏庸甚至變態推上皇位,這與專制政權所要求的無所不能的君主和偉人政治相去甚遠。在這種情況下,客觀上必然需要某種機制來適當調整和彌補君主的這種內在矛盾和缺陷,比如用儒家倫理來熏陶和約束君主,同時用組織和制度的力量,也就是用官僚的理性和智慧因素來彌補君主的智慧不足。這就造成了中國君主制度的壹個奇特現象:在制度的規定層面上,君主被賦予了無限的權力,而隨著中國歷史的延續,這種“制度化”的權力似乎在不斷加強;在制度的操作層面上,由於君主事實上的無能,君主的專制權力往往處於象征狀態。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君主專制的復雜性格和內部矛盾的軌跡。同時,也正是這種矛盾運動,使得君主專制制度有可能突破“家亡”和“私”的模式,客觀上成為壹種代表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公共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