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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偷稅罰款,偷稅罰款?

什麽是偷稅罰款,偷稅罰款?對偷稅的,稅務機關除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外,可以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罪。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偷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收征收方式的總稱,包括征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等。凡是不納稅、不按規定稅率和納稅期限納稅、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應稅產品,都屬於違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但違反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比如走私活動罪,必然具有逃避國家關稅的性質,但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征收的,所以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偷稅罪實行數罪並罰。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會計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壹是擅自偽造、塗改、隱匿、銷毀賬簿、憑證。所謂偽造賬簿、會計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不按照稅法規定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編造虛假憑證、虛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憑證,是指篡改、合並或者刪除已有的真實賬簿、憑證,以補其壹,以少補多或者以少補多,或者賬外記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使人對其經營金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采用,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二是支出列在賬本上,或者收入不列、不列。行為人試圖通過此舉降低應納稅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隱形賣出;(2)產品直接定價清償債務後,不作為銷售入賬;(3)已售出但未開具發票或到達倉庫時帶有白色條紋但未記錄銷售情況;(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抵銷售收入;(5)展品或樣品定價後,不按銷售額核算,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但只提供其中壹個給稅務人員,也是行為人隱藏收入的常用方法。第三,虛假報稅。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收入等內容進行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壹項,有時虛報幾項。以上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的概括。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偷稅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每種行為往往包含幾種具體的偷稅方法,如:1,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這是最常見的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采用,壹般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收支情況。比如,個體商店老板在自制的紙質賬本上記錄收支情況,使用壹些只有他自己看得懂的數字和符號,經反復檢查監督,仍以“不識字”、“不識字”為由拒絕建帳,實際上是偷稅漏稅的機會;國有和集體企業經常通過偽造或篡改賬簿來逃稅。企業是要設賬的,所以在這壹點上,企業往往會少用賬本來逃稅。比如某集體企業是生產火柴的,企業負責人為了少交稅,重新計算材料入庫,重新列成本,多收費,多提折舊等,在賬本上“寫文章”。,並偷逃所得稅和增值稅。對職工個人而言,通過工資以外的多重利益手段逃避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以上手段,賬面收入與實際收入、賬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存在巨大差距。結果少交各種稅50多萬。2.私自設立“小金庫”,設立表外賬戶。納稅人設立兩個賬戶,真賬和假賬,真賬對自己是實用的,但把假賬作為真賬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計稅依據。有的是營利性企業,即在假賬上人為制造“虧損”,有的把大額業務金額算到實賬上,而把小額業務金額記到假賬上,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3.多線開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同時使用,但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壹個,隱瞞了大量實際收入。比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都有賬戶,但只在稅務機關登記了工商銀行賬戶。壹年之內在工行虧損200萬,在建行虧損654.38+0.5萬,可見其逃稅比例之大。為了避免在檢查中暴露破綻,他們在“小金庫”留賬時很難被發現,既不留根,也不去銀行換單。4、假借發票,偷稅漏稅。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記賬的憑證,也是商品銷售者納稅的依據,所以壹些不法分子為了偷稅漏稅,就動起了歪腦筋,在發票上做文章。典型行為有:壹是“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程序,開具發票壹式兩份,內容要完全壹致。壹份給客戶,另壹份留作存根備查。前者是所謂的“頭”,後者是所謂的“尾”。行為人只如實填寫發票金額,卻遺漏了存根,形成了“大頭小尾”。當然,有了“小尾巴”作為計稅依據,行為人就可以逃稅了。更有甚者,銷毀或藏匿發票存根更為嚴重;二是人為篡改發票從中牟利;第三,代開發票目前非常嚴重。壹些無證經營者在經營中需要使用發票招攬顧客,但又無法通過正當渠道獲得發票,於是打通關節,找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能促進自己的銷售,又能讓“幫忙”的人得到“手續費”等好處。最終雙方受益,國家受損;第四,使用國外發票。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統壹發票。壹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稅,故意使用外國發票。這對買方影響不大,可以作為記賬憑證,但賣方不可能查看其存根,從而為偷稅漏稅大開方便之門;第五,不開發票。有的買家自己購物,有沒有發票無所謂,而賣家利用這個機器銷售商品卻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實行“無發票價格優惠”的做法,誘導客戶不開發票;第六,買賣假發票。目前市場上充斥著大量的偽造發票,用少量的硬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面有偽造的稅務監制章,用戶可以隨意填寫。發票已經成為壹些不法分子損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法寶。5.銷毀、隱匿賬簿,隱瞞事實。對於壹些個體戶或者小私營業主來說,因為他們的經營規模不大,沒有太多的經濟往來,所以有沒有賬本並不重要,只要心裏有數就行。即使設置了賬簿,也不是正規的。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自己的經營情況,他們以火災、盜竊、丟失、老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藏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隨意申報營業收入。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通過壹些虛假手段來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壹般有:暗中出售;產品直接定價沖抵債務後,不記銷售;已售出不開具發票或白條入庫不入賬銷售,已售出商品長期不入賬;擅自擴大材料成本,降低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抵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以固定價格賣給員工而不按銷售額記賬,等等。7.虛假納稅申報單。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進行虛假申報,達到偷稅目的。虛假申報的類型有:(1)虛報虧損等生產情況;(二)虛報生產規模的;(三)虛報應稅項目的;(四)虛報真實收入的;(5)虛報員工人數,等等。有的演員經常用壹個,有的用幾個。如被告人王經營壹家標準件商店,其經營範圍僅限於標準件,並據此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王發現,經營有色金屬賺錢後,未經工商、稅務機關批準,經營銅線,但仍按申報的標準件稅目納稅,後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人員壹查,發現王的標準件收入也有錯。經核查,發現王少報營業收入2萬元,未開具發票。本案中,鄭某既虛報應稅項目,又虛報應稅金額。8.以各種借口騙取減稅或免稅,以逃避稅收。為了鼓勵某項事業的發展或其他特定目的,國家往往對某些商業活動減稅、免稅或退稅。比如合資企業進口物資免征關稅,福利企業減免產品稅。為了偷稅漏稅,行為人往往利用這裏的漏洞,為減稅、免稅、退稅“創造”條件,實際上是在賣狗肉。如今騙取退稅已經成為壹個獨立的罪名,騙取減免稅仍然屬於偷稅範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稅的方法有偽裝成合資或合作企業、偽裝成殘疾人福利企業、偽裝成高新技術企業等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國有、集體和私營企事業單位、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妳可以是中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串通,為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憑證,或者以其他方法偷稅的,以偷稅論處。稅務人員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主觀要件本罪具有主觀故意,具有逃避納稅義務、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納稅義務,其結果會影響國家稅收收入,並且希望或者追求這種結果。如果沒有這種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主觀目的,比如過失,就不構成偷稅。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偷稅故意,應從行為人行為的主觀條件、專業水平、具體情節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因不懂稅法或疏忽大意而未按時申報納稅,或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責任不明或經常轉移而未按時申報納稅的,不構成偷稅罪。綜上所述,偷稅漏稅是壹種嚴重的犯罪,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壹般是根據偷稅漏稅的數額來決定的。壹般數額越大,罰的款就越多。所以,壹定要合法的繳納稅款,不能為了逃避那壹點點稅款,讓自己後悔壹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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