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手稿、原件、法律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產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所有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作者不明的作品,由著作權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更詳細的信息可以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如何證明網頁中文章或圖片的版權?首先要明確的是,妳自己的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其次,要搞清楚他人的使用是否合法(即是否是法律規定的對妳權利的限制)
明白這兩點後,就版權而言,作品壹產生就自動生成,只要妳能證明妳的文章或圖片比別人早,別人的作品在內容和形式上與妳相似或相近。
版權法相關條款: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a)書面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輸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電影的權利,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文字轉換為另壹種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了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
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片中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已經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網絡圖片是否侵犯著作權,取決於圖片的使用者是否用於商業目的。屬於以下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的,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壹般需要查看圖片的許可協議。如果是帶水印的第壹手照片,或者聲明需要版權的,未經授權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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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數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