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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權法第51條的理解

《物權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文章的主旨

這篇文章是關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立法背景

中國是壹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的文明古國,文化遺產極其豐富。我們的祖先在改造自然和社會的長期鬥爭中創造了燦爛的古代文化,為整個人類文明史作出了重要貢獻。保存在地上和地下的極其豐富的祖國文物,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歷史發展的見證。它真實地反映了中國歷史各個階段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科學和社會生活,蘊含著各族人民的創造力、智慧和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蘊含著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想象力,凝聚著中華民族的活力和創造力,對壹代又壹代中華兒女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時代,在我國各族人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總方針的偉大實踐中,保護好、利用好文物,對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革命傳統,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壹,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團結海內外同胞推進祖國統壹大業,不斷擴大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

●條款的解釋

該條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這裏需要明確的是,不是所有的文物都是國家所有的,而是國家合法所有的。文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是各類民事主體,民事主體可以依法享有文物的所有權。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下列文物屬於國家所有:1。留在中國人民地下、內水、領海的壹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2.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和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3.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也規定:“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其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家對國家所有的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權,即國家對其所有的文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國的壹些行政法規也規定了壹些文物的國家所有權。例如,5月1980,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的請示的通知》,規定:“政府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單位不得據為己有。”國務院1989年10月發布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F列水域中遺存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壹)起源於F中國,來源國不明,來源於外國,遺存於我國內陸水域和領海的壹切文物;(二)原產於中國,來源國不明,根據中國法律殘留在中國領水以外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文物;(三)遺留在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水域和公海的原產於中國的文物。前款規定不包括1911以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水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其行使管轄權;國家有權認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水下文物的所有者。”1987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打擊非法挖掘和走私文物的通告》,規定:“遺留在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未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

●相關規定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條。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內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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