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2、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3、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4、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5、不在私人書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7、不用普通郵電傳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秘密。
9、不私自復制、保存和銷毀秘密。
10、不帶秘密載體探親、訪友、旅遊。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守則》是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制定的,《保密條例》是軍隊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據。《保密條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軍委發布施行以來,對於規範全軍人員的保密行為,維護軍事秘密安全,保障軍事鬥爭準備和軍隊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軍隊保密形勢和客觀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國家和軍隊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發展,亟需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保密條例》,堅持以胡主席和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軍隊保密工作的壹系列重要指示為指導,遵循信息化條件下軍隊保密工作的特點規律,依據近年來軍委、總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規定,吸收部隊的實踐經驗,並註重與《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相銜接,充實完善了新形勢下軍隊保密工作的各項制度規定,增強了時代性、科學性和規範性。新修訂的《保密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部分)
軍事秘密的範圍和等級
第八條 軍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事項:
(壹)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三)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四)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五)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六)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七)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八)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
(九)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
(十壹)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
(十二)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九條 軍事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壹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條 軍事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以及國防科工委依照本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軍事秘密密級的確定、調整與解除
第十壹條 產生軍事秘密事項,應當按照軍事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對是否屬於軍事秘密和屬於何等密級不明確的事項,依照下列權限確定:
(壹)秘密級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二)機密級由師級以上單位確定;
(三)絕密級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 軍事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或者解除。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調整或者解除,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四條 軍事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軍事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保密制度
第十五條 接觸軍事秘密以工作需要為原則。產生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範圍;接觸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人員。
第十六條 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管、移交、銷毀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簽字手續,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復制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控制。確需復制時,須經原密級確定的單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審批。復制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
第十八條 攜帶軍事秘密載體外出,必須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攜帶絕密級載體外出的,還必須報同級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或者人員不得將軍事秘密載體攜帶、傳遞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組織、人員提供軍事秘密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並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後,及時銷毀,並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
第二十壹條 存儲、處理、傳輸軍事秘密的技術設備、設施、系統、網絡、場所等,必須符合技術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軍事秘密,必須根據其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嚴禁使用明碼或者未經總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軍事秘密。
第二十三條軍事設施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護措施,未經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不得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 掌握和經管重要軍事秘密的人員出境,必須嚴格控制;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認為其出境後會危及軍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二十五條 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對會議場所組織保密安全檢查,采取保密措施,並指定人員按照保密規定管理會議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公開出版發行軍事報刊、書籍、地圖、聲像制品,公開展示軍事裝備、國防科學技術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軍事秘密。擬公開發表的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論文和反映軍隊情況的各類稿件,投稿前必須經撰稿人所在單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項的主管單位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模範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家屬、親友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軍事秘密。 第二十八條 發生泄密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並迅速查明被泄露軍事秘密的內容、密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和程度,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全軍所有單位都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隊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學計劃,分別由政治機關和院校教學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管理的軍事秘密載體、涉密技術系統和涉密場所進行保密檢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及所屬單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壹條 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除執行本條例外,有關單位還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和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條 全軍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