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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幹部(村長& amp;黨支部書記占有村集體財產如何處理?

1.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這裏所說的“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有壹定註冊資本和壹定從業人員的商店、工廠、飯店、旅店、各種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非國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私營事業單位和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妳必須利用妳的地位。妳說的利用職務之便,就是利用妳的職權和與職務相關的便利。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和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是指本人雖不直接使用職務或崗位的職權,但利用職權或職務,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崗位形成的便利。包括:(1)利用主管、分管、處理、決定或者辦理、處理某些事項的職權;(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者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職權;(三)憑借職權和地位依賴、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員,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職權,如單位領導分配、處分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處理和管理資金的權利;壹般員工利用單位的權利,將自己的房屋等財產暫時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優勢,只是利用工作上的優勢,比如熟悉環境,容易和現場的人混在壹起,容易接近目標等等。,即使他取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肯定有侵占。單位的財產是指單位依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或不以自己的名義擁有的壹切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和債權。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物變為私人財物的行為,包括將本單位合法持有的財物據為己有、據為己有、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冒領本單位的財物、設備等,並將其作價出售;將所居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隱瞞所保管的東西,謊稱它們被盜、丟失、損壞等。,並包括利用職務之便,不先占有本單位的財物,而騙取、盜竊、貪汙、私分,從而將其變為私人所有的行為。只要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表示這種非法占有的意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無論是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還是不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通過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都可以構成本罪。值得註意的是,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的非法占有行為壹旦開始,就會持續下去,但這只是非法占有結果的延續,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繼續。占領的完成應被視為已經完成。至於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未完成的,應當以未遂論處。如果會計故意不記錄某筆款項,但在結賬前被發現,則應以本罪的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數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較大的起刑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賄賂、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指貪汙公司、企業等單位的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和監事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擁有壹定的權力。當然,他們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上述公司人員是指公司除董事、監事以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壹般職工。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和雇員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地位。他們或者擁有特定的權力,或者從事特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產,成為本罪的主體。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以及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全部職工。綜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以本罪論處。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由國有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用,作為國有公司、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股份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企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產的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職務侵占罪和貪汙罪

如上所述,職務侵占罪與貪汙罪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從立法程序上看,職務侵占罪是與貪汙罪相區別的。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兩者的相似之處有:(1)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的。(2)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之便。(3)以盜竊、詐騙、侵占或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財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有:(1)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與貪汙罪最重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和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2)犯罪客體不同於犯罪客體。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客體是本單位的財產。從所有制性質來看,可以是公有財產,也可以是非公有財產。貪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和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廉潔性,其犯罪客體僅限於公共財產。(3)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與法定刑不同。職務侵占罪的數額高於貪汙罪。根據解釋,職務侵占罪的起點為“5000元-20000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汙罪的起點壹般為五千元,不足五千元且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定刑方面,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貪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這也符合我國“從嚴治官”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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