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讀者張先生在電話中也談到這個問題,他說,新文物法的實施是時代的進步。但是,新文物法中的壹些規定應當如何理解,怎麽看待新文物法比老文物法在立法上的進步,這上面存在著很多混亂,《通知》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張先生說,他曾專門咨詢過權威部門,答復是這個《通知》仍然有效。“對這壹答復,我們許多收藏者深感不解,因為對照新文物法,這個《通知》存在不少問題。”
界定文物的方法截然不同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壹些收藏愛好者對《通知》中的壹些問題研究得很仔細。天津有幾位收藏者對《通知》中關於文物的界定與新文物法作了這樣的比較:
新文物法規定:“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通知》的規定則不相同:“下列物品系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其中包括:“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通知》同時規定,1911年至1949年間的上述物品“經批準後可以在舊貨市場銷售,但必須施行文物監管”,即所謂“文物監管品”。但這壹時期的物品中,“具有壹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仍屬於文物。
兩者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明顯的不同之處:新文物法甚至在老文物法的規定中,對文物的界定均是以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為衡量標準,而《通知》則不論價值高低,完全以時間劃定文物。
這幾位天津的收藏者指出,值得壹提的是,《通知》是根據老文物法制定的,也就是說,《通知》對文物的界定與老文物法就完全不同!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幾位收藏者認為:《通知》制定的背景是因為當時社會上的舊貨市場出現不少“非法的文物交易”,而要想制止這些交易,面臨壹個十分棘手的問題——依照文物法界定文物需要相當高的專業素養,也就是需要大量高水平的專業人才。我國的舊貨市場遍布城鄉各地,舊貨市場上也並非每天出現文物,因而不可能在每個舊貨市場配備這種高水平的專業人才。為了便於操作,就出現了這種以時間劃線的文物界定方法。雖然在判定物品的產生時間上也需要壹定的專業知識,但總比判斷物品的文物價值要簡單得多。
幾位收藏者對記者表示,這種界定文物的方法只能用於舊貨市場的管理,絕對不會用在博物館藏品的鑒定上或者涉及犯罪的文物司法鑒定上。他們認為:“兩種劃分文物與非文物標準的方法的出現,正反映出法規制定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可以肯定的是,這種易於操作方法的施行,本質上就是對文物界定的擴大化,這種擴大化的結果就是以此判定‘從事非法交易’的大量案件及涉案人員。”天津這幾位收藏者壹再要求記者轉達他們的這壹問題——既然《通知》與新文物法相比,僅此壹點就有如此之大的反差,那麽對文物的非法交易到底該如何理解呢?
“非法交易”今非昔比
黑龍江收藏協會會員劉先生給編輯部發來電子郵件,他認為,對民間收藏而言,新老文物法最大的差別之壹就是對所謂文物的“非法交易”在法規上的不同。也就是說,《通知》對文物“非法交易”的規定與新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有相當大程度的相違。劉先生是這樣分析的:
《通知》規定,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單位在準許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所謂“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單位”,其實就是指國有文物商店。也就是說,除了國有文物商店以外,無論文物的來源是否合法,任何人不得經營,否則就是“非法交易”。老文物法同樣是這樣規定的:“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壹句話,公民不可以隨便買賣文物,合法擁有的也不行,不管是設店擺攤還是張三李四之間的壹次性有償轉讓,統統禁止。要賣,只能賣給文物商店,要買,同樣只有文物商店。公民之間所有的文物買賣行為,都是“非法交易”。
劉先生反復強調,新文物法徹底取消了“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這壹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明確規定公民收藏文物的5種合法渠道,其中“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就是其中之壹。劉先生認為,什麽叫做“依法轉讓”?就是在不違背《民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之間有償轉讓。從禁止倒賣牟利到允許依法轉讓,“非法交易”的概念在立法上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據北京壹位藏品市場管理者反映,事實上,在新文物法頒布之前,這種民間文物的私相交易就是存在的,名義上非法,但壹來法不責眾,二來很難掌握具體情況。同時,合法擁有的文物畢竟是公民私有財產的壹部分,相互之間的轉讓壹般也不會導致文物的損毀,因此執法部門對這種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聽之任之。“但是,這次沒抓到不等於下次抓不到,今天不管妳不等於永遠不管妳,非法畢竟是非法。”廣東收藏者吳先生和黑龍江劉先生的觀點非常相似,他在電話中提到,非法交易包括很多內容,比如交易品是盜竊物、出土文物等,無論新舊文物法,這些都是理所當然的非法交易。但就合法所有的文物私相交易這壹點而言,新文物法對其給予了充分的肯定,隨著民間收藏熱潮洶湧,這壹解禁的意義會愈發顯得非同小可。可以認為,因為這壹突破,“非法交易”概念已經有了極大的不同,已是今非昔比。
《通知》與新法依然並行實施
四川讀者楊女士同樣仔細研讀了《通知》,她指出,《通知》***有7項具體內容,其中第壹二項按照產生時間界定文物、文物監管品,第六項要求各地國有文物商店改善經營,第七項規定生效時間,其余三項都是規定文物、工商、公安如何加強舊貨市場管理、取締非法交易的。顯然,它對文物的界定並不符合其本質特征,非法交易的概念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她詢問本報編輯部:“《通知》是否已經自動廢止了呢?”
本報記者也專門就此咨詢了權威部門,答復是“這個《通知》仍然有效”。在記者采訪過程中,文物、工商等權威部門不少人認為,新文物法是對整個國家文物保護制度的規範,《通知》的有效範圍僅限於舊貨市場、文物監管品市場。舊貨市場歷來藏汙納垢,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需要嚴管。而且,公民之間的私相交易和舊貨市場的經營是兩個概念,肯定了私相交易並不意味著舊貨市場、文物監管品市場交易文物的合法性。
廣東的吳先生在當地就聽到過這種解釋,他十分不解:“這就意味著,假設妳合法擁有壹把清末的老椅子,也許珍貴,也許普通,也許完整,也許殘破,妳可以把它賣給鄰居,也可以賣給收藏者,妳可以在家裏賣,也可以在舊貨市場的墻外賣,但妳不準搬著這把椅子進入舊貨市場。這符合常理嗎?”湖北壹個收藏組織的秘書長林先生說,舊貨市場、文物監管品市場禁止了合法的私相交易,同時就能禁止真正的非法交易嗎?那些文物盜竊者、盜墓賊、出土文物的非法占有者難道只有舊貨市場壹種渠道可以交易?在現實的舊貨市場、文物監管品市場的所有交易當中,這些交易占多大比例?在全國每年發生的文物盜竊、盜墓、出土文物交易中,又有多少交易是在舊貨市場中實現的?就現在的客觀現實來看,文物犯罪手法更加隱蔽,銷贓方式五花八門,這個十多年前的《通知》能夠有效防止文物犯罪嗎?同時,民間收藏如火如荼,藏品市場需求大增,姑且不考慮《通知》的規定是否能與新文物法相銜接,照其執行,恐怕在不能有效防止文物犯罪的同時,倒使合法的民間收藏大軍失去了壹個便捷有效的轉讓、交易渠道。
北京壹位舊貨市場的管理人員對記者說:“我們主要管的是銷贓和出土文物的交易,市場上的確有人經營壹些清代的老瓷器、舊金屬器,只要沒有根據涉及銷贓,又不像出土文物,就不會幹涉。”據記者在全國多家舊貨市場、文物監管品市場的觀察,這種管理方式也確實是比較普遍的。據介紹,就在去年開展的全國文物市場大檢查中,有些地方試圖按照《通知》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執行,將市場上1911年以前的物品壹律查抄,不料遭遇強烈反彈,最終不了了之。
上海壹家收藏俱樂部的幾位成員在致本報編輯部的壹封電子郵件中,充滿感情地表示:“對於我們這樣壹個飛速發展的社會,10年的變化有如天壤之別。10年前,出臺壹個‘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走壹個’的部門規章也許是出於無奈。今天,社會環境變了,規章的法律依據變了,我們還要繼續按照這個規章執行下去嗎?”(集體采寫徐艦執筆王偉江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