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攝影愛好者協會
第 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日報社自願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核準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北京攝影愛好者協會在中國***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遵循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全市攝影愛好者,為發展和繁榮北京的攝影藝術創作, 為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 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壹) 團結廣大攝影愛好者積極圍繞北京市的改革開放、各項中心工作和風光名勝、風土民俗進行攝影藝術創作;
(二) 組織全市性的攝影比賽和攝影展覽;
(三) 開辦影友之家(佳能園地),舉辦攝影講座,普及攝影知識,為攝影愛好者攝影實踐創造條件,進行技術交流,培養攝影人 才;
(四) 組織離退休老幹部開展攝影活動,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五) 促進北京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特別是各友好城市及港澳臺地區的攝影交流,讓世界了解北京;
(六) 為市委、市政府服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 向理事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交六幅作品,經2名個人會員或壹個團體會員(基層影協亦可)推薦;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所屬秘書處辦理會員入會手續,下發會員證;
(四) 會員申請報批時間為:自秘書處接到申請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回復手續;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 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 十壹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內不繳納 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 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本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及監事會成員;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壹)解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需由2/3以 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 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 二十壹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現任政府機關領導幹部兼任。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 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 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 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團體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 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 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員會費標準:個人會員每人每年50元; 團體會員每人每年25元。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 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 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壹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 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 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 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壹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