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唐代開始用皮袋、濺筒滅火。《通典》載:“敵若縱火焚樓堞,以粗竹長壹丈,鎪去節,以生薄皮合縫為袋,貯水三四石,將筒置於袋內,急縛如濺筒”,“令壯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隨著時代的變遷,滅火器具不斷創新。
有道是:建業千日功,火燒當日窮。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壹種不受時空限制、頻繁發生、破壞性巨大的災害,其令人恐懼的陰影始終伴隨著人類,因此,我國歷朝歷代均十分重視火政。
周火政官與舉火禮《甲骨文合集》刊載的第583版、第584版兩條塗朱的甲骨蔔辭,記錄了商代武丁時期,奴隸夜間放火焚燒奴隸主的三座糧倉。這是有文字以來最早的火災記錄。
據《周禮》記載,周朝設有管理火政的官員:司@、司、宮正。司@的職責是:“仲春以木鐸修火禁於國中”。“仲春”即春季第二個月,火星出現,司@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鈴,以提醒人們註意防火。這便是更夫喊火燭的由來,猶如今日農村傳達通知時敲銅鑼壹般。
司負責對在國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災者追究其責任並給予處罰。在古代,人們多采用禁火吃冷食的辦法來消防。每年到幹燥的仲春,司敲打木鐸傳達命令,禁止生火。可這時正是春耕開始的時候,老百姓必須吃飯,因而在禁火期開始之前就得準備好幹糧。
宮正為宮中諸官之長,古人以火燭照明,容易失火,尤其是春秋兩季,風大物燥,用火稍有不慎,極易引起火災。宮正的職責之壹,便是監督宮中嚴守火禁,提醒防火。
據《左傳》記載,春秋戰國時期,宋國人樂喜擔任司城,他“知將有火災,素戒備火之政”。他主張:在火災蔓延之前,要拆掉壹些小屋,以切斷火路;要貯備壹定的滅火用水和砂土,等等。
據《禮記》記載,春秋時期,夜晚以火把照明,舉火者須“不讓、不辭、不歌”(不準與別人打招呼,不準講話,不準唱歌),必須做到專心職守、心無旁騖,用左手舉火把,右手抱著未點燃的火把,因為火把容易燒完,必須備有隨時續火的火把,還要準備壹個大碗,隨時接灰燼,以防殘火亂濺。舉火者必須坐屋角,因為屋角非活動中心。
古代消防器材
漢執金吾與都亭在古代,水火盜賊不分家,消防未獨立分離出來並設置專門的機構,消防治理與社會治安的各項工作統壹由武官――“執金吾”負責,執金吾是朝廷負責防禦和處理盜竊和水火等非常事件的官員,“金吾”是兩端鎏金的銅棒,此官執之以示權威和處理非常事件的權力。
在古代,人口密集的城市均設有治安消防機構,相當於現在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漢代火政官有:別火、夜士。別火官主要負責宮廷內治火、改火;夜士是漢代掌管皇宮外夜事的差使。主要負責巡夜、管控燈火等事宜,禁止百姓夜間隨便在街市動火。
據《漢書》記載,西漢長安“每街壹亭”,設有16個街亭;東漢洛陽城內二十四街,***有24個街亭。這又稱都亭,相當於現在的警察局,內設有建鼓,為“召集號令”之所,又有亭舍,其建築比較牢固,有很多房間和大廣場,可以駐紮軍警,大的可以駐紮幾千人。都亭壹般是城市內的交通樞紐,由城內出發,或由外到達城內,都是以都亭為起點或終點。
唐長安的武候鋪唐代京師長安,沒有亭,卻建有治安消防組織“武候鋪”,分布在各個城市和坊裏。這種“武候鋪”,大城門100人,大坊30人;小城門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屬的左右翊府領導。在全城形成壹個治安消防網絡系統。
唐代開始用皮袋、濺筒滅火。《通典》載:“敵若縱火焚樓堞,以粗竹長壹丈,鎪去節,以生薄皮合縫為袋,貯水三四石,將筒置於袋內,急縛如濺筒”,“令壯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隨著時代的變遷,滅火器具不斷創新。
宋城市消防隊宋代火政官有:廂使、防隅官。廂使是宋代開封等地負責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員。當時,開封壹帶火禁甚嚴,官府規定“將夜分必滅燭”,即到了半夜就要滅掉壹切燭火,防止因人們熟睡而發生火災。如有人家要在後半夜燒化紙錢。必須事先告知當地廂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據《東京夢華錄》記載,北宋開封“每坊三百步有軍巡鋪壹所,鋪兵五人”。宋代的鋪兵也叫防隅軍、潛火軍,他們都經過嚴格訓練,責任心強,其主要任務是夜間巡邏,敦促居民按時熄滅油燈蠟燭等,消除火災隱患。為了及時發現火警,官府還在地勢高處建築了望火樓,樓上晝夜有人t望,樓下有防隅官屋數間,屯駐防隅軍百余人,專門負責救火。
壹旦發生火災,防隅軍們便立即攜帶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點撲救;同時派騎兵迅速報告府尹及負責京城警衛的馬步軍殿前三衙,“各領軍級撲滅”。在撲救中,各支部隊密切配合,有的警戒彈壓,維持秩序;有的救護,安置受傷居民;有的搶救財產;有的運水滅火,井井有條,紋絲不亂。因此,“每遇火發撲救,須臾便滅”,“不勞百姓”。
為激勵防隅軍在滅火中奮力向前,將損失控制到最小限度,宋朝還制定了嚴格的獎懲制度。對那些聽從號令,“並力撲滅者”,“支給犒賞”;對那些在滅火中受傷者,“差醫診治”,給假療養;對個別“不竭力,諸如玩忽職守,不聽命令,貪生怕死者,定依軍法治罪”。
水鋪、水社和冷鋪是宋代的民間救火組織。據《八閩通誌》記載,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福建延平府“民多樓居,虛憑高甍,瓦連棟接,民或不戒於火,撲滅良艱”。根據這種情況,郡守胡舜舉創立了水鋪,並配備了各種滅火器具,專門負責撲救火災。在當時缺少專門救火隊伍的情況下,水鋪壹類民間救火組織的出現對撲滅火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北宋仁宗時,便有了水袋、水囊、唧筒、麻搭。據《武經總要前集》載:“水袋,以馬、牛雜畜皮渾脫為袋,貯水三四石,以大竹壹丈,去(節)縛於袋口。若火焚樓棚,則以壯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註之”,水囊“如囊,以豬牛胞盛水”,“唧筒,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唧水”,“麻搭,以八尺桿系散麻二斤,醮泥漿皆以蹙火”。蘇東坡先後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時,建立了官方消防隊(潛火軍),配置棚索、斧、鋸、火籠、火背心等消防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