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壟斷錢幣鑄造權後,要對錢幣的鑄造質量進行管理。漢武帝為了保證五銖錢的質量,於元鼎四年(前113)禁止郡國鑄錢,集中由上林三官(辨銅、鐘官、技巧三機構)鑄造。三官錢質量穩定,有效地抑制了盜鑄。這種錢被後世看作鑄錢不惜銅愛(省)工的典範。以後歷代也鑄造過許多質量較好的錢,但不壹定采取集中鑄造的辦法,因為這樣會增加運輸費用。清代除戶部設寶泉局、工部設寶源局鑄錢外,還在各省設局鑄錢。錢幣的重量、成色和式樣由朝廷統壹規定,也能對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 中國古代錢幣貶值屢有發生,大多是出於國家的財政需要。秦始皇統壹幣制,以銅錢為下幣,名為“半兩”,重如其文。而秦至漢武帝初年,半兩錢經多次減重,其實際重量與名義重量嚴重背離。漢武帝改鑄五銖錢後,以後七百年間成為主要錢幣。有些五銖錢也進行了減重。唐以後錢幣不再以重為名稱,減重也不再表現為實際重量和幣面文字的不符,而減重的實質則沒有變化。除錢幣減重外,中國古代還鑄造不足值大錢或用鐵、鉛等低值幣材鑄錢。不足值大錢壹般在當十以內,但也有高至當五十、當百、當千、當萬的,這種形式比單純的錢幣減重其貶值率高出很多倍。王莽在居攝二年(公元7)鑄造的錯刀,在銅質錢幣上錯上黃金的“壹刀”二字,每枚當五千錢,兩枚就可收兌民間黃金壹斤(約223克)。貶值越嚴重,物價上漲程度和民間的盜鑄現象也越嚴重,故都難以長久維持。
為保證錢幣質量,歷代政府都以禁止盜鑄和惡錢流通為錢幣質量管理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封建社會中,盜鑄和惡錢流通很難徹底禁絕,在吏治敗壞或社會不穩定時期更難奏效。在進行錢幣質量管理的同時,還要進行錢幣的數量管理。壹般地說在錢幣正常流通的歷史時期,政府都盡量多鑄錢以滿足流通的需要。但另壹方面也受財政狀況的制約,在鑄錢有利可圖時鑄錢的積極性較高,在鑄錢無利或虧損時則往往減鑄或停鑄。加上古代信用制度不發達,錢幣數量不能完全按市場需要隨時變動。
北宋時期自1023年產生了紙幣,先為交子,後改為錢引,主要流通於四川。此外還有短期發行的紙幣小鈔。南宋的紙幣有會子及多種地方性的紙幣。金、元、明各代也發行紙幣。從宋至明,中國的紙幣流通已有 500余年的歷史(不包括明後期大明寶鈔在極狹小範圍內的流通)。這些紙幣除初期的民間交子、會子外,都由國家發行,屬國家紙幣性質。宋、金、元代紙幣都有幣值比較穩定的時期,明代的大明寶鈔則壹開始就貶值。歷代紙幣貶值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財政性的發行。無論紙幣流通的成功或失敗,都豐富了中國古代紙幣管理的經驗,這種經驗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中是中國所特有的。
維持紙幣幣值最可靠的辦法是兌現。官交子在流通初期是可以兌現的。當時規定交子分界發行,每界的最高發行額為1256340貫,備本錢36萬緡供兌現用。按此規定,交子的準備率是28%強。表明中國早在11世紀就已懂得兌現紙幣不需要十足準備。宋徽宗大觀年間(1107~1110)周行已指出,發行交子“常以二分之實,可分三分之用”(《浮沚集》卷壹《上皇帝書》),即發行交子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準備金,這壹比例比實際執行的要高得多,已經是留有余地的說法。
南宋發行會子,宋孝宗也曾用兌現的辦法使貶值的會子幣值回升。在他的認真管理下,淳熙二年(1175)出現了“商旅往來,貿易競用會子”的情況,還出現了“楮幣重於黃金”的說法(《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五四)。雖然紙幣不可能真的重於黃金,但也反映了管理會子的成功。
元初的紙幣中統元寶交鈔是可以兌金銀的。政府在各路設立平準行用庫,貯備金銀,供兌現之用。當時的執政者“講究扶持, 日夜戰競(兢), 如捧破釜,唯恐失隊(墜)”,所以“行之十七八年,鈔法無少低昂”(《吳文正公集》卷四三,《劉忠憲公行狀》)。也就是說,從中統元年(1260)算起,中統鈔維持了十七八年的幣值穩定,主要辦法是可以兌換金銀。後來準備金移作他用,發行又無限制,中統鈔就貶值了。
除兌現外,則要限制紙幣的發行數量。兌現本身就是減少紙幣數量的壹種辦法。如果不能兌現,則控制紙幣發行數量也能保證紙幣的正常流通。宋孝宗曾提出“大凡行用會子,少則重,多則輕”(《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六○)這壹控制紙幣流通數量的意義。
南宋稱提高紙幣幣值的政策為“稱提”或“稱提之策”。稱提壹詞北宋即有使用,並不專指紙幣,但南宋多數是指紙幣。南宋的稱提之策本來是指紙幣貶值後所采取的補救措施,清初黃宗羲則將它作為成功的紙幣管理經驗來總結。他說:“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壹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而又佐之以鹽酒等項。蓋民間欲得鈔,則以錢入庫;欲得錢,則以鈔入庫;欲得鹽酒,則以鈔入諸務;故鈔之在手,與見錢無異。其必限之以界者,壹則官之本錢,當使與所造之鈔相準,非界則增造無藝;壹則每界造鈔若幹,下界收鈔若幹,詐偽易辨,非界則收造無數。宋之稱提鈔法如此”(《明夷待訪錄·財計二》)。這是黃宗羲心目中紙幣管理的理想模式。
中國古代回籠紙幣的辦法,除兌現外,計有以下幾種:①出售商品。南宋政府曾用茶、鹽、香、礬、酒、絹等商品回籠紙幣。金朝曾於章宗承安三年(1198)設立回易務,許民間用銀、鈔購買綿、絹等物。金、明還用鹽收鈔。明永樂二年(1404)實行戶口食鹽法,按人頭配鹽收鈔,成人每月配鹽壹斤,納鈔壹貫;未成年人減半。②出售官告、度牒等有價證券。如南宋寧宗嘉定二年(1209)用金、度牒、官告、乳香等回籠紙幣,其中度牒七千道,每道價壹千貫。③增稅。可用紙幣向政府納稅,是紙幣得以流通的必要條件。如南宋曾規定貨幣賦稅以錢幣、紙幣各半繳納,即所謂“錢會中半”。增稅收紙幣則完全是為了回籠紙幣。明朝主要采取這壹辦法,稅項名目繁多。④用紙幣贖罪和退贓。如明宣德三年(1428)規定:用銀交易的,買賣雙方都要罰鈔,每銀壹錢罰鈔壹千貫;官吏貪贓,受貨物的按物價的十倍罰鈔,受銀的每兩罰鈔壹萬貫。
此外,為了減少紙幣流通量,宋、金、元歷代都實行過以壹新紙幣折若幹舊紙幣的辦法縮小票面價值。更嚴重的則是宣布舊紙幣作廢,宋、金都曾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