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反映專櫃賣金盾盾,河北雄縣李先生反映在當地某商場-周大生專櫃買了5個凈重***28.42g的“金盾盾”手串,反映專櫃賣金盾盾。
周大生回應專櫃銷售金盾盾1近日,有消費者反映河北雄縣周大生金店銷售未經授權的“金盾盾”周邊產品,引發關註。
2月22日,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壹名工作人員告訴該報,領導已經註意到了這壹情況。
當天,該報從周大生獲悉,在得知相關信息後,周大生追查了整個銷售網絡。
周大生櫃臺人員展示的“金碼頭”(立體)手鐲。
據周大生介紹,這次金盾盾是個別門店員工以周大生品牌的名義銷售非周大生品牌的產品,周大生品牌的產品都有統壹的編號和標簽以及相關證明,而店員私自銷售的產品沒有這些信息。
周大生表示,將嚴肅追究涉事門店的責任,同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當地相關管理平臺和機構,品牌也主動打擊假冒。
在周大生回應專櫃賣金盾盾2“冰盾盾”的大火後,壹家金店開始賣金盾盾?
65438+10月21日,河北雄縣李先生反映,其在當地某商場-周大生專櫃花15000余元購買了5個凈重***28.42g的“金盾盾”手鐲。他買的時候以為是冰墩周邊的,但是壹打聽才發現產品不是冬奧會授權的。
該報註意到,有幾個自稱是Tik Tok周大生商店的賬戶發布視頻,宣傳“金盾盾”金飾。
該報致電周大生珠寶客服熱線。壹位工作人員說,周大生的首飾種類很多,每個店的配貨都不壹樣。具體產品銷售以店內為準。“但目前我們還沒有接到任何銷售此類產品的通知。”
壹名律師告訴該報,如果周大生金店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制作自己的“冰盾盾”圖案並出售,將構成侵權。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周大生專櫃小姐展示的“金碼頭”手鐲。
顧客說他在店裏買的是“金盾盾”。周大生:他沒有通知銷售這種產品。
隨著北京冬奧會的舉辦,吉祥物“冰盾盾”引起廣泛關註,周邊地區供不應求。
河北雄縣的李先生稱,2月19日,他在當地商場的專櫃購買了“金盾盾”。
“當時,我正在商場購物。對了,我在周大生櫃臺問有沒有‘冰墩’,櫃員給我看了幾款。”李先生說,店員拿出壹個立體的“金墩墩”,另壹個是平面的“金墩墩”,是金色的“冰墩墩”形象,上面印著五環和北京冬奧會的標誌。
李先生說,他買了5個扁扁的“金碼頭”手鐲。他發來的“周大生珠寶店銷售單”顯示,商品名為“金盾盾”,重量* * *為28.42克,金價為每克445元,每克工費為15062元。
該報查詢了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和冬季殘奧會組委會的官方網站,發現周大生不在其特許經營企業和零售店之列。
“這種行為是在利用消費者對奧運會的熱情來牟利。李先生說當地的很多金店都在賣“金盾盾”,他的朋友也在網下購買了其他款式的“金盾盾”。他不要求賠償,但希望這種不正之風能被制止。
當天,本報致電周大生珠寶客服熱線。壹位工作人員說,周大生的首飾種類很多,每個店的配貨都不壹樣。具體產品銷售以店內為準。“但目前我還沒有接到任何銷售此類產品的通知。”
工作人員表示,周大生的產品會配有質量證明,通過相應的編號可以查到商品。
但李先生說,他買“金盾盾”手鐲時,店家只給了他壹張銷售單。
在短視頻平臺上,很多疑似周大生線下店鋪的賬號都在宣傳“金盾盾”。
人們懷疑許多周大生商店都在賣“金墩墩”。律師:侵權。
論文發現,周大生的淘寶店鋪上並沒有上架“金盾盾”,但在短視頻平臺Tik Tok上,全國各地很多被定位為周大生線下店鋪的賬號都貼出了“金盾盾”的推廣信息。其中,介紹為“河北雄縣周大生店”的Tik Tok賬號也發布了相關宣傳片,並表示,“‘冰敦敦’沒有,整個‘金敦敦’就是它。”
此前,壹家金店曾因銷售“金盾盾”被罰款。
李先生購買的“金盾盾”手鏈的外包裝。
據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2月15報道,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轄區商戶進行檢查時,發現某金店銷售的黃金制品模仿“冰盾盾”造型,該商戶因涉嫌侵權被立案偵查。
根據BOCOG發布的《BOCOG關於北京2022年冬季奧運會和冬季殘奧會吉祥物的公告》,北京2022年冬季奧運會和冬季殘奧會組委會(以下簡稱BOCOG)是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權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註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稱。其中提到,對於侵犯吉祥物知識產權和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行為,BOCOG將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2月21日,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對本報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構成侵權。
趙良善說,常見的侵犯“冰盾盾”形象的案件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自制“冰盾盾”出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店鋪招牌、商品包裝等上使用“冰盾盾”形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冰盾盾”形象制作成表情包進行傳播,侵犯了著作權中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他強調,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冰盾盾”形象僅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不構成侵權。
趙良善指出,如果周大生金店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自行制作“冰盾盾”圖案並出售,將構成侵權。同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並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周大生回應金盾盾3專櫃銷售據該報報道,河北雄縣李先生於6月65438+10月21日,在當地某商場-周大生專櫃花15000余元購買了5只凈重* * * 28.42克的“金盾盾盾”手鐲。經查詢發現,該產品並非冬奧會授權,周大生公司也不在奧組委特許經營企業和零售店之列。
企業搜索app顯示,周大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法定代表人為周,註冊資本654.38+0.96億元,於2065.438+07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2月22日,周大生宣布與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盾盾”的著作權人在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方面無任何合作,並嚴禁周大生門店及員工以任何方式銷售未經授權的“冰盾盾”IP及其周邊產品或任何假冒周大生品牌的產品。周大生還在聲明中表示,對銷售非“周大生”品牌產品的,將按照特許經營合同條款追究違約責任,性質嚴重者將受到嚴懲。對以周大生品牌名義銷售的“冰盾盾”IP及其周邊產品的任何侵權行為,將向管理平臺或工商機構進行核實舉報,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