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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政治、文化、社會發展情況都怎麽樣的?

政治制度  

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內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最高的政務官,是協助商王決策的“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的壹種尊貴職稱、並不常設。另外有:掌占蔔、祭祀、記載的史,掌占蔔的蔔、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嗇,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為商王禦車的服(又稱仆、禦),侍衛武官亞,衛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邊境的衛。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還有勞役租“助”,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收獲皆為統治者所得,其比例約占農人收獲的十分之壹。殷紂王加征賦稅,用以充實鹿臺和巨橋。

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權觀念籠罩下的政治思想,商代統治者「尚鬼」、「尊神」。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則,就是依據上帝鬼神的意誌治理國家。 經濟文化  商人從壹開始就是壹農業為主的民族,商湯曾派毫人幫助葛人種地。甲骨蔔辭中多次見到“其受年”(能獲得豐收嗎)的問語,反映商朝統治者對農業的重視。在畜牧業在商代出土的除了有六畜的遺骸外,還有象骨,說明當時北方還有訓象。並且掌握了豬的閹割技術,開始了人工養淡水魚。手工業全部由官府管理,分工細,規模巨,產量大,種類多,工藝水平高,尤以青銅器的鑄造技術發展到高峰。成為商代文明的象征。而且商朝人已經發明了原始的瓷器,潔白細膩的白陶頗具水平,造型逼真,刻工精細的玉石器表現了商代玉工的高超技藝。絲織物有平紋的紈,絞紗組織的紗羅,千紋縐紗的縠,已經掌握了提花技術。

商代農業和手工業的進步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牽著牛車和乘船從事長途販運的商賈。到商代後期,都邑裏出現了專門從事各種交易的商販,呂尚就曾在朝歌以宰牛為業,又曾在孟津賣飯。

自商代起,中國音樂進入了信史時代。民間的音樂和宮廷的音樂,都有長足的進步。由於農、牧、手工業的發展,青銅冶鑄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從而使樂器的制作水平飛躍,大量精美豪華的樂器出現了。樂舞是宮廷音樂的主要形式。可考證的有《桑林》、《大護》,相傳為商湯的樂舞,為大臣伊尹所作。從事音樂專業工作的,主要有“巫”、音樂奴隸和“瞽”三種人。有關商朝的民間音樂的材料很少,《周易·歸妹上六》和《易·屯六二》就是商代的民歌。

商代甲骨文兼有象形、會意、形聲、假借、指事等多種造字方法,已經是成熟的文字。在出土的甲骨蔔辭中,總***發現有四千六百七十二字,學者認識的已有壹千零七十二字。甲骨文因刻寫材料堅硬,故字體為方形。而同時的金文,因系鑄造,故字體為圓形。 科學發展  天文:商代日歷已經有大小月之分,規定三百六十六天為壹個周期,並用年終置閨來調整朔望月和回歸年的長度。商代甲骨文中有多次日食、月食和新星的記錄。

數學:商代甲骨文中有大至三萬的數字,明確的十進制,奇數、偶數和倍數的概念,有了初步的計算能力。

光學知識在很早就得到應用,商代出土的微凸面鏡,能在較小的鏡面上照出整個人面。 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商殷時期的每壹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壹個公社農民的剩余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壹體。由於公社所有制壹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余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有地”演變而來,“同養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民來集體耕種,“公田”上的收獲物就作為交給奴隸主貴族的壹種賦稅。這就是孟子所說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這種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畫地面為井字形,分為九區;八區分配於八家之民,稱曰“私田”;其中之壹區,八家合力耕作,謂之“公田”。所以,孟子說:“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國古代文獻中的“藉”字應作“耤”,後來誤作“籍”。“耤”即“借”字,“耤”(強迫)公社農民的力量來為自己耕種叫做“耤”,字從“耒”即表示其與農事有關。所以趙岐《孟子註》雲:“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謂也。”鄭玄註《禮記·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稅”時也說:“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其他重要法律制度  (壹)法制指導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壹步發展,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

因此,執行占蔔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權神授觀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壹“天”與“神”的名義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爾尚輔予壹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語。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義對夏進行討伐。

(二)法制概況;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從商”,這壹論斷從壹側面反映出商朝法制應該比較成熟了。

《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與夏朝壹樣,它也是後繼者為了紀念湯,而以湯來命名他們的法典。

除了《湯刑》外,還有《甘誓》 《盤庚》 《伊訓》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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