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但不可以提供高檔酒水!
四川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對口接待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第五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第七條 建立公務外出審批制度。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嚴格控制人員數量和經費預算。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人員和需協助安排的食宿標準。
第八條 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接待單位對能夠合並的公務接待要統籌安排,按照“先審批、後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據派出單位公函擬定接待方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審批。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壹律不予接待和報銷相關經費。
第九條 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經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審簽後,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壹並接受審計。接待清單應當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明細。
第十條 建立公務對口接待制度。壹般情況,接待對象的對口部門為接待單位。接待各類檢查組、督查組等聯合工作組,以牽頭單位為接待單位。
市(州)及省直部門承擔涉及省部級幹部來川公務活動,應當及時將信息報送省委省政府接待辦。
第十壹條 建立公務接待信息公開制度。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開支、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十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並支付費用。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壹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壹。
工作餐遵循節儉原則,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四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執行協議價格。接待單位不得超接待對象的住宿費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務接待中的出差人員,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交納住宿費,憑票據回本單位報銷。
出席會議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有關規定,在會議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國內公務活動中,確因工作需要為接待對象安排車輛的,應當做到輕車簡從,合理使用車型,集中統壹乘車,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數。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第四章 經費控制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財政部門核定接待經費,嚴格預算執行,實行總額控制。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接待費用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不具備條件確需以現金方式支付的,應當由經辦人書面說明原因,並經相關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公務接待實行壹事壹結制度。每批次公務接待活動結束後,應當按規定及時結算。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原始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以下簡稱“三單”)。“三單”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壹致的,財務部門不得報銷。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簡化公務接待形式。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二十條公務接待中嚴禁下列行為:(壹)沒有實質內容的壹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活動;(二)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公款旅遊;(三)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四)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活動;(五)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六)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
(七)以舉辦會議、培訓等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八)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九)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十)以任何名義贈送或者接受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十壹)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借接待等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
(十二)其他與《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相違背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標準執行、經費管理使用、信息公開、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等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內部審計制度,對“三單”是否齊備及接待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嚴肅處理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等問題。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審計監督,將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內部接待場所建設等情況納入審計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全省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註重實際效果,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