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標法是否僅約束依法必招項目?
在單位做選購的朋友通常會認為選購是單位自身的行為,怎麽采,和誰采都是自己公司的事情,就算選擇招標方式進行選購,也可以自己制定規則。但是!這種想法是錯的。對於單位自身而言,選購確實是自主行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求來進行供應商尋源,並選擇選購方式。但是如果使用招標的方式來選擇供應商,就需要遵循《招投標法》。
《招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在我國境內選擇招標方式開展選購活動,就會受到《招投標法》的約束,對於其中的壹些規定也必須遵守。同樣,其開展的招標活動也需要依法接受監督。
為什麽是“壹些”呢?因為《招投標法》中,對不同性質的招標活動,其約束的強制力是不同的,這就涉及到自願招標項目和強制招標項目的區分(又稱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二、哪些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那麽,哪些項目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呢?單位選購中也會涉及到此類項目嗎?
根據《招投標法》和《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判斷壹個項目是否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通常從項目類型、項目性質和項目規模來判定,有如下步驟:
1.該項目是否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選購。
《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選購,必須進行招標。
如果該項目是工程建設項目,那麽就進入下壹個問題。如果不是,則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2.該項目的資金來源或項目性質是否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壹: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具體是指:
使用預算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單位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具體是指: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如果該項目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壹,那麽繼續進入下壹個問題。如果不是,則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3.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規模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建築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選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選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壹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選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如果該項目的規模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之壹,就必須進行招標。否則就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此外,國務院辦公廳近期發布《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在試點地區,對於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壹些房屋建築工程屬於大型基礎設施等,只要其資金來源是社會投資,那麽也不必采用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
因此,項目是否屬於依法必須招標,主要取決於項目的資金來源,而不是招標人的類型。所以,單位招標中也有可能存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許多央企、國企因審計或內部管理需要,也會有很多自願招標的項目。
三、自願招標的項目需要跳過哪些“坑”?
在《招投標法》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程序上更加註重信息的公開性、競爭的充分性等,因此有更加嚴格的規定。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而自願招標的項目則沒有強制性規定。
那麽,自願招標的項目需要特別註意哪些規定,既能滿足選購的合法合規性,又能減少因復雜程序產生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以實現單位選購追求利潤的本質呢?捷報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常見問題與解答:
1.招標人和投標人必須是法人嗎?
根據《招投標法》,招標人應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可以個人參加投標。
2.招標有相應的時間限制嗎?最短必須滿足多少天?
根據《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自願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同時,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有可能影響投標人編制文件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發出,不足則應順延開標時間。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因此,從理論上來說,自願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截止時間最短可以為5日。
3.投標保證金最高能收多少?必須從基本賬戶轉出嗎?
根據《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需從基本賬戶轉出。因此,自願招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金額應在2%以下,但無須要求投標人從其基本戶轉出。
4.招標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標人報價必須不低於某限度嗎?
根據《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項目不可以設置最低投標限價。但是,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低於成本的報價。如果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5.投標人的報價開標時必須公布嗎?
根據《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開標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工作人員應當拆封並宣讀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且經確認密封完好的所有投標文件,宣讀內容包含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6.開標後可以和投標人進行談判嗎?
根據《招投標法》,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招標人僅能在確定中標人後,與中標人進行談判。
7.招標結果需要對外公布嗎?
根據《招投標法》,自願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結果直接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無須進行公示和公告。
8.招標人對投標人還有哪些需要履行的義務?
根據《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此外,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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