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生物多樣性保護概述
福州位於福建省東部,處於中亞熱帶與南亞熱帶的過渡地帶,地理特征是依山面海,山海高差1.700米。內陸地形復雜,水系發達,海岸線曲折,灘塗廣闊,島嶼星羅棋布。復雜的自然地理和氣候環境造就了我市豐富的生物資源,構成了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福州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但由於棲息地環境的破壞和人為濫獵,福州許多野生動物物種處於瀕危狀態。我市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83種,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43種,省壹般保護300種,國家重點保護珍稀野生植物21種。
為了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我市在生態系統脆弱和涉及珍稀瀕危物種的地區建立了壹批自然保護區。“九五”期間,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各級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自然保護區覆蓋率逐年穩步提高。截至2000年底,已建成各類自然保護區和社區(不含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22個,面積693.07平方公裏,占我國國土面積的5.79%,是我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和保護的重點。
為了增加漁業資源,福州有五個海洋保護區。
據福建省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消息,福州將設立五個海洋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區,分別是:羅源灣及其附近海域(主要用於對蝦、水母等的放流增殖。);廉江以東的淺海增殖保護區(主要是魚蝦貝放流增殖區);閩江口海洋生物棲息地保護區(主要為貽貝增殖保護區和鰻灘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區);平潭東部放流增殖區(主要是魚類、貝類和藻類的增殖區);興化灣放流增殖區包括平潭南海島、高山灣和興化灣口海域(主要為貝類、魚類和對蝦苗種增殖區)。
摘自2004年2月2日《中國漁業報》。
福州市壽山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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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18.
發布日期:2000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2000年4月24日
到期日期-
各自類別的地方性法規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8)
《福州市壽山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4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翁福林市長
2000年4月24日
福州市壽山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壽山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境內從事壽山石資源開采、加工和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壽山石,是指儲存在我市壽山鄉、環溪鎮、日溪鄉地表或地下,可用作雕刻工藝品的葉蠟石。
第四條壽山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壽山石資源。
第五條壽山石礦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開采”的原則,實行保護性開采。禁止亂采濫挖和其他破壞性開采。
第六條晉安區人民政府及其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壽山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勘查壽山石資源,制定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對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
福州市和晉安區公安、工商、林業、環保等部門以及晉安區壽山鄉、環溪鎮、日溪鄉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做好壽山石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七條下列區域不得開采壽山石:
1,旅遊景點,森林密集區;
2、電力、電信線路等距離60米以內;
3、飲用水源、居民區等距離300米以內;
4.壽山石和天黃石自然保護區。
壽山村的“天荒壹溪”自然保護區,起於三棵老樹上遊,止於拱橋,沿溪兩邊各50米就是“天荒石”自然保護區,有四塊牌子。
第八條開采單位必須是國有礦山企業和鄉(鎮)以上集體礦山企業,嚴禁村辦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或個人開采壽山石。禁止擅自轉讓采礦權或者將采礦權轉包給個人開采。
第九條開采壽山石的單位申請《采礦許可證》,應向晉安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申請區域的地質勘探資料;
(六)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七)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開采條件的,由晉安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禁止無證開采壽山石。
第十條使用土地、林地、林木、水資源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壹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續登記;逾期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壽山石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的;
(二)在批準的礦區範圍內采礦;
(三)依法向晉安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安全生產;
(五)應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采用先進的采礦技術,實施規模化開采,采礦回收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使用爆破方法開采壽山石的單位,除取得合法采礦許可證外,還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批準使用爆破材料。公安部門不得批準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使用爆炸物品。
第十四條銷售壽山石原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發的壽山石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依法取得采礦權的單位開采的壽山石原礦,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的壽山石原礦,應當出售給取得壽山石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在政府設立的壽山石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嚴禁私下交易壽山石。
第十六條金安區政府應當組織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相關審批部門人員組成的聯合執法檢查組。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對壽山石開采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壽山石所在鄉(鎮)、村要積極配合執法,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晉安區人民政府、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亞行項目信息之壹:亞行將幫助中國福州減少水汙染,保護水資源。
2005年9月-13本文已被閱讀462次。
2005年8月1日,亞洲開發銀行批準了壹筆5580萬美元的貸款,幫助中國福建省省會福州市通過減少水汙染和保護水資源來改善城市環境。
該項目將通過建設和修復排水管網,維護地下溝渠系統和加強水資源管理,幫助福州改善654.38+85萬人的城市環境。特別是,該項目將擴大服務於福州東部的李陽排水管道系統,在福州南部的南臺島建設連續排水系統,並修復南臺島的13地下溝渠,以控制汙染和防止洪水。道達爾* * *,將修建264公裏的排水管道,修復現有排水管道35公裏。
同樣,該項目將通過支持整體水資源管理,改善地下溝渠和岷江的水質,以達到預定標準。“該項目將改善水質和環境條件,增加福州安全飲用水的來源,減少由水源引起的疾病,並直接改善福州的生活條件和公共衛生,”亞行主要項目經濟學家埃德加·a·庫阿(Edgar A. Kua)說。“此外,環境的改善將提高城市的舒適度,刺激經濟活動,並進壹步加強福州作為中國改善城市環境最積極的城市之壹的形象。”
福州是閩江三角洲主要的文化、商業和工業中心。閩江流經福州市中心,是飲用、灌溉和工業加工的水源。然而,快速的經濟增長和城市化導致了嚴重的汙染。由於大量處理後的廢水排放,城市溝渠和河流的水質嚴重惡化。大多數溝渠被有機物、氮和磷廢物汙染。
“廢水管理不足和水資源保護不力導致公共衛生惡化、城市生活環境不潔和飲用水汙染,所有這些都影響到社會和經濟發展。”誇先生補充道。
該項目將提前完成亞行貸款福州李陽汙水處理廠的壹期工程。該項目還包括機構建設和培訓,旨在加強福州市政府在廢水處理方面的管理能力,並促進私營機構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壹筆500,000美元的援助和壹筆貸款用於支持壹項示範行動,為南臺島的窮人推廣壹項清潔河流計劃。
亞行貸款將承擔項目總成本1855萬美元的30%。貸款來自亞行的常規資金來源,期限為25年,寬限期為5年。利率將根據亞行根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規定的條款確定。
中國工商銀行將為此項目融資2,765,438+0.90萬美元,福州市政府出資654.38+0.2565,438+0.00萬美元。
福州市政府是該項目的執行機構,項目將於2009年2月完成。
福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來源:作者:發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第壹條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稀少,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具有歷史紀念意義,有重要科研價值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和城市景觀中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福州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環保、林業、文物管理、旅遊、公安、城建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對保護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集為輔,並鼓勵單位和個人給予支持。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應當專項用於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樹齡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別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列為壹級;其余為二級。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和評估,並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加強管護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至少每半年檢查壹次古樹名木的生長和管理情況。
第九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保護規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做到樹木、生長環境和景觀同步保護。
第十壹條壹級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指定的專業隊伍管理。
兩株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壹)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庭院和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城市公共* * *地段的古樹名木,由當地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
(五)獨棟住宅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管理責任單位發生變化的,原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管護責任單位發現古樹名木受損、枯萎時,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予以處理;其保護範圍內的綠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對嚴重受損或瀕危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護計劃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圍攻古樹名木或者破壞古樹名木景觀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和汙染源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遷移。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緣五米以內的空間為古樹名木保護區。如果樹冠歪斜,應根據實際根系生長情況設置相應的保護範圍。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妨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壹)在保護範圍內架設架空線路、堆放物品、傾倒汙水和廢渣、排放廢氣、動用明火;
(二)在保護範圍內封土、封土、挖掘地面,損壞表土,改變地表高度;
(三)折樹枝、摘樹葉、剝樹皮、損傷枝葉、雕刻樹幹;
(四)借樹木、作業、繩索懸掛物品;
(5)種植與樹木纏繞的藤蔓植物;
(六)損壞古樹名木的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進行施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禁止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不能避免需要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同意移植(移植後能保持存活),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確需修剪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在十日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
古樹名木在正常生長過程中,為避免損壞,需要修剪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部門報告,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名著
經批準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期限實施,建設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管理費以及與移植、修剪有關的其他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罰款:
(壹)管護責任單位發生變化,原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樹木損壞或者枯死,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枯死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罰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樹名木原保護範圍內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並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妨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屬於二級古樹名木的,由市園林綠化部門處以五千至七千元罰款,壹級古樹名木處以八千至壹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規劃批準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審批單位應當負責賠償;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保護方案和期限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屬二級古樹名木的處以5萬至7萬元罰款,屬壹級古樹名木的處以8萬至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砍伐、毀壞或者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損壞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按其價值賠償損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並處等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因保護、修復措施不力,未按時檢查、指導,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古樹名木嚴重損壞或者死亡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除對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外,可以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