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日期
2002-04-25
文 號
財教[200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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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為了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及時搶救和征集流散於國內外的珍貴文物,充實國家收藏,從2002年起設立“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經費”。為加強對該項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征集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集專項經費是為了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及時搶救社會流散的珍貴文物,充實國有博物館藏品,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經費。征集專項經費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同實施項目管理。
第三條 征集專項經費的使用,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針,堅持“專家論證、專款專用、力求實效”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用征集專項經費征集的珍貴文物屬國家所有,國家文物局可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保管和收藏,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度。
第五條 征集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範圍及支出內容
第六條 征集專項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 征集民間收藏的、境內外文物市場上出現的具有重大價值的、急需由國家收藏的珍貴文物;
(二) 追索流失到境外的珍貴文物;
(三) 有計劃地征集反映世界文明進程的代表性文物;
(四) 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認為必須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別重大價值的珍貴文物。
第七條 征集專項經費的支出內容如下:
(壹) 文物收購費,指支付文物成交價格的費用,包括對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的境外不知情文物持有人給予的合理補償費用;
(二) 交通運輸費,指收購或境外追索文物過程中發生的包裝、運輸費用;
(三) 保管費,指文物購買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倉儲、保管等費用;
(四) 保險費,指文物收購和運輸過程中支付的保險費用;
(五) 專家鑒定評估費,指征集重點珍貴文物過程中聘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和鑒定咨詢所需費用;
(六) 法律咨詢費,指在收購、追索文物過程中發生的法律咨詢費用;
(七) 訴訟費,指追索已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所發生的法院訴訟費用;
(八) 捐贈獎勵費,指為鼓勵民間和海外人士積極向國家捐贈文物,對捐贈者所給予的適當的獎勵費用;
(九) 其他費用,指在調查、鑒定、收購,追索文物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差旅等其他費用。
第三章 ?經費申請及使用管理
第八條 征集專項經費的申請和使用由國家文物局負責。
國家文物局須設立文物征集專家組,該專家組由國內各文物門類最權威並具有良好聲譽的鑒定評估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組成。
第九條 征集專項經費預算申請程序如下:
(壹) 國家文物局於每年6月底以前提出下壹年度擬征集文物目錄草案報財政部;
(二)
根據擬征集文物的類別,國家文物局分別組織有關專家(不含專家組成員)鑒定真偽、評估估價。壹個項目參加的專家不少於三人,每人分別出具“鑒定評估意見”;
(三) 將專家鑒定評估意見提交國家文物局文物征集專家組審議。專家組審議同意後,方能決定征集;
(四)
國家文物局根據專家鑒定評估意見和文物征集專家組審議意見,經審核後於每年八月底以前向財政部報送征集專項經費預算,後附《申報文本》(具體格式見附件);
(五) 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審核意見,結合財力情況,確定征集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條 征集專項經費預算下達後,國家文物局要嚴格按照申報的征集項目盡快組織文物征集。
第十壹條
如遇時間緊迫、珍貴文物有可能流失等特殊情況,國家文物局在征得財政部同意後,可以直接組織專家對擬征文物進行鑒定評估,由文物征集專家組做出審議意見,並報財政部對原申報項目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征集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財政部可以直接組織有關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征集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 ?征集管理
第十四條 征集國內拍賣市場出現的珍貴文物,國家文物局應根據有關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可以采用拍賣前的優先購買和拍賣後的優先購買兩種方式。
第壹種方式,參考專家評估價格和拍賣底價,在拍賣前與轉讓者達成協議,由國家優先購買。
第二種方式,拍賣前未與轉讓人進行協商或者經過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拍賣價格確定後,國家文物局可以宣布購買意圖,並在7日內做出優先購買決定。在此之前,被拍賣的文物不得交付受讓人。
第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應及時將征集的文物列入藏品總賬,編寫詳細檔案,同時存入文物數據庫管理系統。被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管征集的文物,不得損毀,不得將其出售、贈送和抵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及其有關專家、文物征集專家組成員和財政部有關人員,必須對擬征集的文物目錄及鑒定評估情況嚴格保密。違反規定,對征集專項經費造成損失並經查屬實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