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肖像權的
法律條文: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0條規定中以看出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要件(必要條件)包括兩點 1、未經本人同意;2、以營利為目的。(個人解釋:構成侵害被拍攝者肖像權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點必要條件,欠缺其中壹點,便不可認定侵害被拍攝者的肖像權!)
(需註意即使作品沒侵害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但仍有可能侵害了被拍攝者的隱私權,請看下面隱私權篇。)
合理使用肖像權的行為
屬於合理使用肖像權的行為:(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民法》壹書)
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眾、讀者了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權(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聞報道的內容失實或者不當,有可能構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也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如報道某明星壹夜情的)!
2、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為記載或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因為公民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著在壹定程度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對其肖像在此活動中加以使用,不構成侵權!
4、基於科研和教育目的在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為醫學試驗、法醫學教學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醫鑒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為肖像權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為肖像權人具備某種特殊技能所做的廣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尋人啟事中使用失蹤人的肖像等!
涉及隱私權的
法律條文: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我國有關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予確認,司法實踐中通常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處理!現今我國仍未有界定是否侵害隱私權的具體標準,但凡只要是未經公開的,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披露的信息都屬於隱私權的內容!
(個人解釋: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要件包括 1、未經權利人許可;2、有具體的公開、披露權利人的隱私的事實存在。通俗點講就是偷拍暫不構成違法,但未經同意公布照片給第三人、哪怕只有壹人知道便是違法!大家平時還是管好自己的鏡頭,收收癮,在街頭拍拍就算了,別把鏡頭對著泳池、浴室等地方,畢竟這個還是比較難界定的,壹旦鬧到庭審,法官還是要照顧受害人地!)
這裏特別說壹點,法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設有限制。所謂公眾人物,指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和各行業的知名人士。對於知名人士隱私權的限制理由在於新聞價值和公眾的合理興趣,(如對蓋茨在其微軟總部壹天的出入進行暴光不侵害其隱私權)但對於公眾人物擁有的與其所代表的行業無關的行為的隱私,仍受到法律保護!
涉及著作權的
著作權:創作者完成所創作作品的同時,便擁有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其行使著作權的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值得壹提的是著作權法的第17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個人認為此條適用於影樓人像攝影,影樓為受托人,受托創作作品,未事先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著作權應歸影樓所有!但有壹點,審講求證據,妳把底片都給了別人,何來證據表明該作品是妳創作的?!)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
7、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8、未經著作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著作權與肖像權的交疊
著作權歸拍攝者所有,但肖像權歸被拍攝者所有!二權相比較,優先保護肖像權!(如妳發行了自己的個人畫冊,使用了妳拍的模特的圖片,而妳未征得她的同意,恭喜妳,妳侵權了!哪怕妳擁有此作品的著作權!)
關於著作權的轉讓
(關於著作權的轉讓,作品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歸作者所有,不為任何形式為轉移!)該論斷可參考以下兩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聲明:本內容僅供廣大攝影愛好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