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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銀行在境外辦理個人外匯賬單支付有時間限制嗎?

有時限的,要求當天完成,最遲不能超過兩個工作日。

第壹,匯款的對象、條件和種類

(壹)國內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均可向當地已開辦外匯業務的工商銀行申請辦理外匯匯出。

(二)外國機關、團體、企業、個人和華僑向境內匯款,可以委托當地開辦外匯業務的工商銀行辦理。

(三)匯款人在辦理匯款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向銀行提供相關批準和證明文件。

匯款有三種方式:電匯、信匯和匯票。

(五)按標準收取的費用。

二。匯款

(1)匯款申請書。

1.匯款人委托我行辦理匯款時,必須填寫匯款申請書,這是銀行辦理匯款的基本依據,也是匯款人與銀行之間的責任合同。

2.匯款人應寫清楚匯款申請書(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區可使用中文),註明匯款方式、匯款金額(包括外幣符號)、匯款人姓名和地址、收款人姓名和地址(包括國名、城市名等)。),如使用收入賬戶,應註明開戶行全稱、地址、賬號、戶名。如果有附言,也必須填寫。此外,還應註明國外相關費用由誰承擔。

3.外商投資企業將存款人的款項匯出境外時,可直接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進口發票、提單或其他單據。預付貨款的,不能提供上述單證的,應事先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進口後再辦理進口核銷手續。如匯款超出正常業務範圍(如利潤匯出、資金劃轉、境外機構所需資金、企業清算後外國投資者出資份額等。),應該報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後再向銀行申請。

(2)匯款前,銀行要仔細審核。

1.匯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相關批準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2.使用外匯額度進行匯款時,除持有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額度分配表》外,還應自備等值人民幣。《匯款申請書》、《外匯額度轉賬表》與等值人民幣必須壹致、完整,不得有錯漏。

3.使用我行現金存款匯款時,應出示匯款人填寫的取款憑條和匯款申請書,並由我行核對印鑒和余額。

4.經辦行收到境外人員註明用匯的外匯申報單時,應暫存在“暫付款”科目。境外人員到達時,經辦人員應檢查其證件(護照、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等。)並符合要求後再辦理匯款手續。

5.國外代理行委托我行辦理匯款時,會檢查委托函電暗碼是否壹致,頭寸落實後,會扣除匯款手續費,並劃轉余額。

(3)匯出匯款的處理

銀行應根據匯款人的要求,通過電報或郵件通知其代理行(匯款行)匯出匯款。銀行及其代理人對不屬於他們的過失,如郵政延誤、丟失、電報傳輸錯誤等,不承擔責任。

1.電匯

(1)準備電匯憑證和電匯匯票壹式三份(壹份送郵局,壹份留計算,壹份存檔或附傳票)。電報必須擱置,經審查後才能發出。

(2)電報內容要點

文字要簡潔、清晰、完整。選擇代理行要合適。頭寸支付應及時。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發電日期。

②匯款號碼。

(3)電傳號碼(掛號電報)、銀行名稱和收款行(付款行)地址。

(四)收款人的名稱、地址或者賬號,開戶行的名稱、地址。

⑤匯款人姓名、地址或賬號。

⑥匯款的幣種和金額。

⑦頭寸償還條款。

⑧匯款附言。

⑨匯款銀行電傳號碼(電報掛號)。

(3)如委托與我行無賬戶關系的代理行匯出匯款頭寸,與我行有賬戶關系的第三方銀行也應另發電報給開戶行指示調撥頭寸,並準備代發電報確認匯款的貸記通知,留存壹份作為傳票。

通過清算中心進行的匯款,按照外匯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2.信匯

(1)匯款委托書寫作要點。

①匯款號碼和匯款日期。

②付款銀行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③匯款幣種和金額。

(四)收款人的名稱、地址或者賬號,開戶行的名稱、地址。

⑤匯款人姓名、地址或賬號。

6匯款附言。

⑦頭寸償還條款。

(2)信函轉讓委托書的目的

(1)委托與我行有賬戶關系的銀行匯款的,第壹聯由授權簽字人簽字後送至匯款行付款。

(2)委托與我行無賬戶關系的銀行匯出匯款時,需通過與我行有賬戶關系的第三方銀行進行匯款頭寸調撥。除了填寫匯款委托書,還需要準備壹套授信通知書,由授權簽字人簽字後發送給開戶行,開戶行據此分配頭寸。

通過清算中心進行的匯款,按照外匯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3.機票匯款

(1)每張券有五種換票形式,其中第壹聯為正券,由銀行授權簽字人簽字,交購買人支取;第二聯為票據匯款通知單(或票根),由銀行簽章後送付款行;第三種是記賬用的票據轉賬貸方傳票;第四聯為記賬用票據轉賬借方憑證;第五聯是用於核銷的票據匯款卡賬戶。

(2)草案的要點

開具的匯票應整潔,不允許塗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①開證行名稱和授權簽字人簽名。

②付款行名稱。

③發行日期。

④幣種和金額,用文字和數字表示。

⑤收款人名稱。

6.有效期(有效期六個月)。

⑦頭寸償還條款。

付款銀行應該是我們的開戶銀行。

4.電匯和信匯的匯款退款。

退匯的發生來自兩個方面。壹是收款人拒絕匯款,提出拒絕意見,匯款銀行退回原款。此時匯款人會從銀行退回匯款回單,並出具證明取回匯款;第二,匯款人改變計劃,主動提出退款。匯款行可以根據匯款人的要求,向付款行發函(電)聯系匯款退款。如果付款行沒有付款,可能會被要求退回匯款。如果付款行已支付匯款,則只有在付款行征得收款人同意並完成退款手續將匯款退回匯款行後,匯款行才能通知匯款人收取匯款。

5.匯票的退匯和掛失。

匯票的退票,需要將匯票正本(第壹聯)退回托收行,以便辦理退票手續。

匯票掛失是指匯票在郵寄過程中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丟失。匯款人應向銀行發函要求掛失止付。匯款行將函告(電)付款行說明掛失情況,並要求掛失止付。經匯款行同意後,由匯款人所在單位出具保函,保證原票據被善意持票人撤回的,由原票據承擔經濟責任,經匯款行同意後,原票據方可退回或開出新票據。

三。匯入匯款

(壹)匯款原則。

壹般情況下,匯入匯款采取先收後付的原則,即按下國外賬戶貸記通知書(或匯款銀行賬戶立即借記通知書)後才能完成付款手續。

1.收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可直接劃入外匯存款賬戶,其余單位應結匯。如果您想轉讓外匯存款賬戶,您需要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然後才能辦理。

2.收款人為個人的,可按當日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按規定發給匯款憑證;需要押金的話會辦理,壹定時間後可以付外幣。

(2)匯出匯款要求:

1.需要檢查收款人是否有足夠的證件證明其身份。核對無誤後,請收款人在匯票正本和背面收據上簽名或蓋章,在匯票背面背書,並在收據或匯票背面詳細註明憑證號,單位憑證可作為傳票附件留存備查。

2.收款人不能親自來銀行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但收款人除了有收款人的證明和蓋章外,還應出示本人的證明,收款人應在收據或匯票上簽字蓋章,收據上還應註明收款人的身份證號。

3.匯款支付,嚴格把握和落實“誰付費”的原則。匯出匯款時,認真核對單據,按章辦事,防止冒名頂替和出錯,安全準確,註意保密。

(三)匯入匯款的處理

收到國外匯款,壹定要做到:隨時隨做,隨解;特別是電匯要求當天完成,最遲不超過兩個工作日。國外的函電查詢,要盡快答復,不能積壓。特別緊急的電報應立即回復。

1.電匯

經辦行收到匯款行的電傳和電報後,應先在匯入登記簿上登記號碼,然後進壹步核對以下內容:

(1)檢查匯款行名稱、所在地、發電日期、收款人、幣種名稱、金額是否清晰,密碼是否壹致。匯款頭寸分配方法應該是我行可以接受的。

(2)檢查匯入匯款登記簿是否未收到處理,防止重復處理。

(3)經審核後,詢價部分和持倉部分分開壹起辦理,並填寫“匯款通知書”。職位分配後立即通知受款人。

(4)收款人在異地的,可以委托國外代理行或其他銀行匯款。

2.信匯

信匯可以按照電匯的程序辦理。

3.機票匯款

(1)收款人憑我行簽發的匯票提款時,應在核對出票行印鑒、出票日期及有效期、付款金額、收款人、背書等內容後付款(如有票根,應與票根核對)。

(2)國外代理行委托我行匯出匯款,其頭寸償還方式為以我行為受益人使用匯票。我們可以從國外籌集資金。收到頭寸後,或銀行在我行有賬戶,且我行被授權立即借記其賬戶,我行應立即通知收款人取款。

(3)開證行將匯票直接發送給我行,由我行轉發給收款人的匯票。在收到這張匯票後,我們的銀行應該把它送給收款人,請他在結算之前背書。

(4)外國代理行發送以外國銀行為付款人,收款人為在華外國人的匯票。我們可以根據匯票上註明的代理行的票面字母或收款人的賬號,找出收款人的地址,發函通知匯票上註明的收款人,請其來銀行領取匯票,當場表明身份,辦理收款手續,並將匯票轉交他人辦理。

(4)外匯退款的處理

1.如果收款人要求退匯或因收款人已回國而需要退匯,我行必須將匯款委托書退還給匯款行(如果是電匯,以收費電報通知匯款行)。

2.匯款行要求退匯的,應先核對退匯通知的印鑒或密碼,了解匯款是否已支付,未支付的,予以撤銷;如已提取匯款頭寸,應撤回匯款銀行,並發送票根或匯款委托書。

3.如果匯款已經支付,在匯款被退還之前,應征求收款人的同意。提取外匯時,已結匯的,應按原結匯日牌價轉回已付匯的人民幣,收取手續費1‰,由匯出行承擔。

4.匯款退款的原則:

(1)境內外匯行接受匯款人請求,要求退匯的信函、電話或通知,應及時辦理退匯手續。

(2)收款人離開;或者姓名地址不詳,多次調查仍無法支付;或者收款人已經死亡,沒有法定繼承人收款的,經查詢聯系,匯款銀行可以通知匯款銀行退錢。

(3)收款人拒絕接受匯款並要求退款的,應向當事人宣傳匯款政策,禮貌勸其停止匯款。如果通過思想工作解決不了問題,就要咨詢匯款銀行,匯款銀行要征求匯款人的意見,匯款人也同意退匯,才能退匯。

(四)匯款不屬於上述三種情況的,匯款銀行不得主動退還。

(五)匯票掛失止付措施。

1.收到托收行的匯款通知後,托收行應立即查明匯票是否已付。尚未支付的,登記匯款銀行止付,同時通知匯款銀行未支付,匯款頭寸由匯款銀行處理。如已支付,應立即回復匯款銀行“票款已支付”。

2.對於已經登記止付的匯款,如果有人提示付款,未經匯款行同意,不會支付匯款。

第四,其他

(1)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改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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