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國非營利組織應遵循的會計準則
美國將醫院、高等院校、福利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區分成政府舉辦(或公立)和民間舉辦(或私立)兩大類。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於政府會計體系,其會計準則由GASB負責制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於企業會計體系,其會計準則由FASB負責制訂。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除非有特定的聲明或明確豁免會計研究公報(APB)、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APB Opinions)、財務會計準則公告(FAS)和解釋中的有關生效條款對其不適用,否則,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遵循上述條款的規定。FASB明確指出了不適用於非營利組織的15項準則,但也專門為除為成員謀取直接經濟利益的組織外的壹切民間非營利組織制訂了會計準則,如FASB第116號公告《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簡稱FASB116)、第117號公告《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第124號《非營利組織持有的特定投資的會計處理》和第136號《轉讓資產給非營利組織或為他人募集或持有捐贈物的公益信托》。以FASB第117號公告為標誌,美國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得到了統壹。
二、捐贈的特征及辨別
捐贈是指壹個主體將現金或其他資產無條件地轉移給另壹主體,或是在壹項非互惠的自願轉移中清償和免除另壹主體的債務,而該主體不作為對方的所有者(FASB116)。捐贈同交換、代理等其他交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無條件的,不存在需要在未來返還資產或重新承擔債務的不確定事項;
(2)非互惠的,取得捐贈不需要支付對價;
(3)自願的;
(4)非所有權投資(即捐贈方不作為所有者。
同時,還應註意以下兩點:(1)非營利組織應區分捐贈和交換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資源不屬於捐贈。非營利組織應仔細對交易的特征進行評估,辨別資產的獲得是否也放棄了壹項相同價值的資產或發生了壹項相同價值的負債,從而確定是否為捐贈。對於某些準互惠性交易,非營利組織則只能把其公允價值扣除付出代價的公允價值的凈余額確認為捐贈收入。(2)非營利組織還應區分捐贈與代收代付業務,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到的資源不能確認捐贈收入。捐贈方以向非營利組織或公益信托(受贈方)轉讓資產的形式進行捐贈活動,受贈方從捐贈方手中接受資產,並同意代表另壹實體(受益人,由捐贈方指定)使用這些資產,或者將資產、資產投資收益轉交給受益人,則受贈人不能確認捐贈收入。
三、限制、條件和合格性要求
捐贈等非交換性交易中,資源提供者為確保接受者遵守其提出的有關要求,經常使用約束協議這壹有效措施。約束協議包括:用途限制、時間限制(即時間要求)和條件三種。用途限制是限定或明確轉交資產的具體用途,但沒有明確接受者如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時,必須將資產返還給提供者的約束協議。時間限制是要求轉交資產只能在某壹時期內使用或在某壹具體日期(或某壹特定事項發生)之後才能使用的約束協議。條件是指如果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某壹將來特定不確定事項的發生給予資源提供者收回轉交資產的權力或者能把資源提供者(捐贈人)從轉交資產的義務中解脫出來的約束協議。對於接受捐贈的非營利組織來說,用途限制和時間限制成為受托責任的基礎。
合格性要求是授權法規或者資源提供者建立的、要求在非交換性交易成立前必須符合的條件。也就是說,在符合那些要求之前,資源提供方不存在應付賬款,接受方不存在應收賬款。CASB第33號公告《非交換性交易的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簡稱GASB33)認為合格性要求壹般包括:(1)接受者的基本特征;(2)時間限制;(3)補償,接受者必須按提供者要求或法律規定的用途使用,並發生了相應的允許成本,即支出驅動型補助;(4)或有事項,即是否提供資源取決某壹特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FASB116認為捐贈的用途限制和時間限制都不影響收入的確認,但GASB33認為用途限制不影響收入的確認,而時間限制可能會影響收入的確認。筆者下文則按FASB116的規定為主線展開討論。
四、捐贈收入與捐贈支出的確認與計量
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或收到的捐贈可能有多種形式,包括:現金捐贈、資產捐贈、捐贈、捐贈勞務、債務豁免和承擔債務等。
(壹)捐贈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1、收藏品的捐贈
對於收到的收藏品捐贈,非營利組織可以(但不是必須)將它們以公允價值確認為資產和收入。FASB116鼓勵非營利組織按照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對收藏品進行壹貫地處理。若對收藏品不進行確認及資本化,則應在業務活動表報告其購買成本及出售收入,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收藏品項目,包括其重要性、會計政策和保護政策。
2、除收藏品外的資產捐贈
對於不滿足收藏品標準的其他物品,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土地、房屋、設施使用、材料和物品、無形資產等,FA5B116要求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時,不管資源的使用是否受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必須按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將其確認為資產和收入。對於“條件”捐贈,非營利組織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即履行了“條件”約束協議的義務後,才能確認捐贈收入。
GASB33認為,對於提前收到的受時間限制的留本捐贈、定期捐贈、藝術品捐贈和提供類似於資本化收款的資產等捐贈,若受贈方在這期間能從捐贈資產中持續(而非偶然)受益,則收到捐贈資產時就應確認收入,否則就應先確認為負債(可返還預收款),等合格性要求滿足後,再確認捐贈收入。PSC的觀點與GASB差不多,它要求受贈方根據約束協議的性質和面臨的環境來判斷是否對流入的資源擁有控制權(使用資源或從資源受益),以此來決定是否確認捐贈收入。例如,對於現金捐贈,在收到現金或現金存入受贈人的控制賬戶時,就可認為受贈方已對其有控制權,應確認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