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強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充電樁、換電站等設施,推廣新能源汽車,激發新消費需求、助力產業升級。
伴隨我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隨之回暖。中汽協數據顯示1至5月累計銷量29.5萬輛,同比下降39.7%,仍未能擺脫負增長態勢。對此,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地方政府都相繼出臺了拉動新能源汽車成長的利好政策。
EV視界對今年第二季度中央及地方發布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重要政策法規進行總結回顧,下半年新能源車市是否會出現反轉值得關註。
六月份重要政策
壹、?工信部修改“雙積分政策”:明確未來三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
經過兩年磨合,去年啟動兩次公開意見征集的新版“雙積分”政策終於6月15日落地,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積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
2、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對生產/供應低油耗車型的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給予核算優惠,考慮到隨著油耗達標要求逐年加嚴,符合低油耗標準的車型技術難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實際情況,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3、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4、車型涵蓋範圍更加全面。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5、單獨提出低油耗汽車油耗核算,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6、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1)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壹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2)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壹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另行公布。
7、繼續完善積分結轉。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並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1)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壹年;
(2)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壹次,結轉比例為50%;
(3)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壹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4)工信部可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8、考核方式靈活調整。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工信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EV視界簡評:
受疫情和補貼退坡影響,新能源汽車市場持續低迷,新修改的“雙積分”政策再次明確了新能源汽車是我國汽車產業的重要發展方向。
隨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強制考核納入、油耗要求進壹步加嚴,車企將受到鼓勵生產更多的新能源車型賺取更多積分,而在積分交易和轉結方面也被賦予壹定空間,減輕了壓力,刺激車市增量發展。積分市場供大於求情況也將顯著改善,交易價格將充分體現市場價值,激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活力,促進產業發展的市場化調節作用也將顯著增強。
二、工信部要求企業排查新能源汽車和電池安全隱患
6月8日,工信部裝備中心發布《關於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供應商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於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1、對於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行駛10萬公裏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於5%,行駛10-20萬公裏的排查比例不低於10%,行駛20萬公裏以上的不低於20%。
2、對於私家車,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裏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等。
3、對於監測平臺出現3級報警故障、動力電池故障較多、6個月及以上未行駛或收到風險提示的車輛應進行100%排查。
4、企業應對各地區售後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專用維修設備工具配備及絕緣防護、技術人員維修及防護能力等進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應積極整改。
5、車輛生產企業應聯合動力電池供應商***同開展動力電池的檢查,包括動力電池的常規性檢查和延伸性檢查。其中,外觀檢查和軟件診斷為常規性檢查,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及更換零件為延伸性檢查。
6、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落實7×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設置故障處理聯系人。對出現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及時通知用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將處理結果在1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對1日內連續出現多次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安排開展安全檢查,並將處理結果於5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
7、企業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壹責任,應建立並長期保持由研發、生產、售後、質量、監測等部門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調查小組,由企業主管新能源和產品安全的領導擔任調查小組負責人。
EV視界簡評:
5月份,新能源汽車起火事故頻發,引發了社會輿論和消費者對新能源汽車安全問題的關註。
安全是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命門,生產企業作為安全第壹責任人,必須高度重視、常抓不懈,切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發生。
五月份重要政策
壹、電動汽車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出臺
5月12日,由工信部組織制定的GB18384-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30381-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和GB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將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在優化電池單體、模組安全要求的同時,重點強化了電池系統熱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試驗項目涵蓋系統熱擴散、外部火燒、機械沖擊、模擬碰撞、濕熱循環、振動泡水、外部短路、過溫過充等。其中,需要特別指出的,該項標準增加了電池系統熱擴散試驗,要求電池單體發生熱失控後,電池系統在5分鐘內不起火不爆炸,為乘員預留安全逃生時間。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主要是針對電動汽車的電氣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在此前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電池系統熱事件報警信號要求,能夠第壹時間給駕乘人員安全提醒;強化了整車防水、絕緣電阻及監控要求,以降低車輛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況下的安全風險;優化了絕緣電阻、電容耦合等試驗方法,以提高試驗檢測精度,保障整車高壓電安全。
《電動客車安全要求》主要針對電動客車載客人數多、電池容量大、驅動功率高等特點,在標準基礎上,對電動客車電池倉部位碰撞、充電系統、整車防水試驗條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為嚴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壓部件阻燃要求和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熱失控考核要求,進壹步提升電動客車火災事故風險防範能力。
EV視界簡評:
國家高度重視電動汽車的安全問題,這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是中國電動汽車領域首批強制性國家標準,分別從整車、電池、客車三個面提出技術準入門檻,對於提升、保障電動汽車安全將發揮重要作用。三項標準與我國牽頭制定的聯合國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UNGTR20)全面接軌。
二、?電動汽車無線充電首批國標出爐
5月7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告發布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4項國家標準,分別是:GB/T?38775.1《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38775.2《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第2部分:車載充電機與充電設備之間的通信協議》、GB/T?38775.3《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第3部分:特殊要求》、GB/T?38775.4《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第4部分:電磁環境限值與測試方法》。
本次發布的車載充電機與充電設備之間的通信協議及特殊要求等3項國家標準是電動汽車無線充電標準體系中重要的基礎通用標準。該標準體系規劃標準18?項,規範了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在公***以及私人應用領域的技術要求、性能要求、功能要求、安全要求、通信協議、測試要求及試驗方法、互操作性要求及測試方法、施工驗收、運行維護等。除本次發布4項國家標準外,還有4項國標正在編制過程中。
特殊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產品設計以及產品測試時需要遵循的功率傳輸、系統功能相關的要求,給出了明確的性能指標、安全指標、功能指標的基線化要求,明確了相關要求的測試方法,形成了對產品設計和測試的指導性和規範性動作。
通信協議規範了無線充電的具體流程、參數和數據定義等,給出了系統功率傳輸部分的最小通信協議架構;電磁環境限值和測試方法給出了電磁環境曝露限值。
EV視界簡評:
目前國內從事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的企業主要有華為、中興新能源、中惠創智等科技公司和科研院校。上汽、比亞迪、北汽等車企也進行了相關研發測試。《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系列國標填補了中國在電動汽車無線充電技術領域國家標準規範空白,可支撐私人應用領域的無線充電系統產品開發、測試和應用,對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的量產有較大推動作用。
三、四部門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
5月14日,生態環境部等四部門發布《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簽註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陜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註冊登記。
四、工信部:有序放開新能源汽車代工生產
5月25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結束後的“部長通道”活動中,工信部部長苗圩通過網絡視頻方式接受采訪表示,針對新能源汽車發展,下壹步將繼續從供給側、需求側、使用側三方面發力,為新能源車創造更好的使用環境。
供給側:將進壹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序放開新能源汽車代工生產。對有檢測能力的企業實行自檢自證,減少重復檢測。對於研發創新型新能源汽車企業,實行品牌授權試點。
需求側:除落實好財稅支持政策外,還將鼓勵換電模式的發展,鼓勵地方在執法車、物流車、環衛車、公交車、出租車等公***服務領域更多采用新能源汽車,以擴大新能源汽車的需求。
使用側:將繼續加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各類充換電設施實現互聯互通。鼓勵地方政府針對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出臺停車、通行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總而言之,我們會高度關註新能源汽車發展,使其有壹個更好的使用環境,讓更多的消費者願意選擇新能源汽車。”?
四月份重要政策
壹、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通知》
4月23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
1、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
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壹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加快公***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壹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2、適當優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做優做強。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裏程門檻。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壹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3、完善資金清算制度,提高補貼精度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後,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
4、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開展示範,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範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布)。爭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5、強化資金監管,對監管不嚴、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按規定嚴肅處理。
6、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根據資源優勢、產業基礎等條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確保規劃落實。
7、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
8、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優勢。
EV視界簡評:
國家對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決心和支持沒有絲毫改變。今年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內容,新的突破,通過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的調整和優化,將更加有利於向市場化的發展平穩過渡,同時有助於拉動汽車消費。堅持扶優扶強政策導向,還將促進新能源汽車技術明顯進步,引導企業練好內功。?
二、三部委:明後兩年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購置稅?
4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信部聯合發布《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稱,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三、工信部進壹步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門檻
4月7日,工信部組織發布了《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1、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
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更大發展空間,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壹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2、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壹致。
3、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
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4、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發改委已於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需遵守該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
EV視界簡評:
工信部最早於2017年發布實施《準入規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力自此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工信部進行與時俱進調整,進壹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將給企業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吸引投資關註,拉動整個產業鏈發展。?
四、三部門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
4月24日,工信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三部門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提出,到2022年底,完成基礎性技術研究,制修訂智能網聯汽車登記管理、身份認證與安全等領域重點標準20項以上,為開展車聯網環境下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車聯網城市級驗證示範等工作提供支撐;到2025年,系統形成能夠支撐車聯網環境下車輛智能管理的標準體系,制修訂道路交通運行管理、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等業務領域重點標準60項以上。
《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系列文件包括總體要求、智能網聯汽車、信息通信、電子產品和服務、智能交通、車輛智能管理等部分。其中,總體要求、智能網聯汽車、信息通信、電子產品和服務等4個部分已分別於2017年12月、2018年6月發布。 《車輛智能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在《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總體要求)》提出的總體框架下,以推動車聯網技術在公安交通管理領域應用、保障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為核心,提出了構建包括智能網聯汽車登記管理、身份認證與安全、道路運行管理、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等方面標準在內的標準體系,列出了標準明細***66項,並將根據發展需求,不定期進行更新完善。1、基礎類標準為其它各部分標準的制修訂提供支撐,主要包括術語和定義、分類和編碼、符號等方面標準。?
2、智能網聯汽車登記管理類標準支撐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登記、在用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等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運行安全要求、運行安全測試要求等方面標準。開展登記管理是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和上道路行駛的基本前提。
3、身份認證與安全類標準主要支撐智能網聯汽車和道路交通管理系統、設施之間身份互認,主要包括智能網聯汽車身份與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身份與安全、身份認證平臺及電子證件等方面標準。在車聯網環境中,車輛及其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具有數字身份並對其進行驗證是確保信息交互及安全的關鍵環節。
4、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管理類標準主要支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上道路行駛智能網聯汽車進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和實時運行管理等方面標準。針對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通行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道路運行管理工作是車輛智能管理的核心所在。
5、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類標準主要支撐車聯網環境下道路交通管理設施信息交互及基於道路交通管理相關信息系統提供信息服務。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工作是支撐車聯網技術在道路交通管理領域應用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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