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65438+10月4日)
壹.壹般原則
第壹
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文書之壹,其形成的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執行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也是人民法院開展審判活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歸檔要求做好訴訟文書的歸檔工作。
第二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應當按照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照年份、審級、壹案壹檔的原則分別歸檔。受理案件時編制的案號,用於壹個案件從受理案件、結案到歸檔保存,以及所有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復函等。)、官方文件和信函。審級發生變化的案件應當單獨編號。
文章
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必須用毛筆或鋼筆書寫和簽發。審判庭的辦案書記員負責立案和歸檔。立案前,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檢查立案質量。
第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書記員應當立即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訴訟文書材料,啟動立案工作。案件辦結後,應認真檢查全案文件材料是否收集完整。發現法律手續不全的,要及時補齊或補救,將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去掉,重新整理。
第五條
卷內訴訟文書材料壹般只保留壹份(領導同誌批示的除外),杜絕重復文書材料。多余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可以分三冊保存備查。
第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的程序,審判監督後已經轉化為審判案件或者已經發揮重大作用(如平反、減刑)的申訴,應當按照審判案件的立案標準立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刑事控告和人民來信可以不立案。(1)非法院交辦的人民來信;(2)回復相關法院來訪者的來信或記錄;(3)詢問壹般法律程序問題的來信來訪;(4)無參考價值的信封;(五)內容和地址不明的投訴信;(6)確實是精神病人的來信;(7)刑事、民事案件中內容相同的重復材料。
以上事項由相關業務單位自行辦理。
第三,材料的安排
第八條
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總要求是按照文書在訴訟程序客觀過程中形成的時間的自然順序排列。
第九條
刑事壹審訴訟中文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檔案袋;(2)卷內內容;(3)案件移送;(4)原起訴書;(五)起訴書的附件;(六)閱卷筆錄;(7)準備法庭筆錄;(八)送達起訴書;(九)訊問筆錄;(10)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1)聘請、委派、委托辯護人的相關材料;(12)通知、傳票、罰單等。開庭前;(13)開盤公告;(14)法院審判記錄;(15)原審法院詢問證人筆錄;(16)辯護詞和公訴詞;(17)合議庭評議記錄;(18)案例報告;(19)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20)判決書或裁定書及調解書的原件及原件;(21)判決記錄;(22)收到判決書和裁定書;(23)抗議;(二十四)移送申訴案件報告或者申訴案件移送書;(25)上級法院的撤訴函;(26)上級法院的原判決或裁定;(27)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明回執);(28)贓物及證據移交清單及處理程序;(29)制備形式;(30)卷底。
第十條
第壹審刑事案件中,有關死刑和死緩的文書材料的順序,按照第九條(1)至(22)依次排列,然後繼續排列:
(1)舉報死刑緩期執行的信(報);(2)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3)回函;(四)執行死刑命令;(五)死刑執行前的廉政記錄;(六)死刑執行筆錄;(7)執行死刑通知草案;(八)死刑執行情況報告;(9)死刑罪犯行刑前後的照片;(10)接收死刑犯家屬骨灰或屍體的通知;(11)屍體處理登記表。
第十壹條
刑事二審程序中文件材料的順序:
(1)檔案袋;(2)卷內內容;(3)上訴或抗訴轉移;(四)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五)申訴抗議信;(6)辯護;(七)壹審案件綜合報告;(八)閱卷筆錄;(9)準備法庭筆錄;(10)訊問筆錄;(11)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2)通知、傳票、罰單等。開庭前;(13)法院審判記錄;(14)原審法院詢問證人筆錄;(15)案件綜合報道;(16)合議庭評議記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判決書、裁定書原件及原件;(19)判決記錄;(20)回函;(21)回執;(22)收到執行通知(收到釋放證明);(23)制備形式;(24)卷底。
第十二條
第壹審民事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檔案袋;(2)卷內內容;(3)書面投訴或口頭陳述;(4)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或免辦手續通知書);(五)收到應訴通知書;(6)辯護;(七)詢問筆錄;(八)調查記錄或者調查取證材料;(九)調解材料和調解筆錄;(10)準備庭審記錄;(11)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鑒定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2)通知、傳票等。開庭前;(13)開盤公告;(14)法庭記錄;(15)案例報告;(16)復習記錄;(17)調解書和撤訴書;(18)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9)判決書、裁定書原件及原件;(20)判決書;(21)回執;(22)上訴;(23)上級法院撤訴函;(24)上級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原件;(25)證據處理程序;(二十六)執行程序材料;(27)制備形式;(28)卷底。
第十三條
第二審民事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檔案袋;(2)卷內內容;(3)上訴轉移;(四)壹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五)上訴。(6)辯護;(七)閱卷筆錄;(八)詢問筆錄;(九)調查記錄或者調查取證材料;(10)調解記錄;(11)取款;(12)準備庭審記錄;(13)通知、傳票等。開庭前;(14)法庭記錄;(15)案例報告;(16)復習記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原件及原件;(19)判決記錄;(20)服務回執;(21)編制表單;(22)卷的底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未列明的訴訟文書材料,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順序排列。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上訴案件、復查案件、減刑案件的文書材料,可參照上述排列順序進行排序。
第十五條
群體性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涉及面廣,既有* * *同性問題,也有只屬於個人責任的問題,案件形成的材料很多,組卷的方法,在反映全案基本特征的基礎上,就是對屬於* * *同性的問題建立綜合卷,對屬於個人責任的問題單獨組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參照壹審案件的排列順序辦理。
第十六條
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是否分為正卷和副卷,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省、市、自治區法院系統實際工作需要自行決定。
第四,歸檔和編目
第十七條
壹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應當經過系統整理後,逐壹編號。文件的封面、卷內內容、卷底和參考表都沒有編號。右上角編頁碼,全部用阿拉伯數字。字體要工整清晰。
第十八條
我們應該仔細登記卷內的內容。訴訟文書應當順序編號,判決書、裁定書的正本和正本應當順序編號。卷內內容應當按照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順序逐壹填寫,標明起止編號,字跡應當工整清晰。
第十九條
文件封面所列的每壹項都要用毛筆或鋼筆逐項填寫,字跡要工整。結案日期應填寫正式判決日期。
五、文件裝訂
第二十條
裝訂前檢查訴訟文書和材料。損壞或褪色的材料應進行修復和復制。裝訂部位較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做內襯。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貼底紙。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根據檔案大小折疊整齊。字跡不清的材料,應附復印件。外文資料應翻譯成中文並附後。需要貼的信封要打開平放,不要掀郵票。應清除材料上的所有金屬物體。
第二十壹條
壹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每卷應在200份左右。份數太多的,要按照形成的先後順序分卷。
第二十二條
文件壹定要用細繩從三眼到五眼紮牢,以免遺漏。長度應該是十八厘米左右。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材料應當單獨立卷,不得與公安機關預審卷、檢察機關起訴卷混合或者裝訂。
第二十四條
案卷裝訂後,應檢查文件材料是否有遺漏,然後在卷底裝訂線上貼壹張密封紙,並加蓋承辦人書記員的印章,加蓋線縫。
第六,歸檔
第二十五條
應在結案後壹個季度內提交。案卷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案卷保管期限規定》向檔案室提交,並辦理交接手續。歸檔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相關文員負責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條
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像檔案,應在每張磁盤上註明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承辦人、記錄人、記錄時間和記錄內容,並按形成順序逐壹登記歸檔。
第二十七條
歸檔的證據,可以附卷保存的,應當裝訂成冊或者裝入證據袋,並在證據袋上註明名稱、數量、特征和來源。不方便附卷保存的,應當單獨包裝,註明年份、審級、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物證的名稱、數量、特征,隨案卷歸檔。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據,因不宜保存,可拍照附卷,經領導批準後銷毀或處理。
第二十八條
贓物、證據執行或民事案件申請執行的卷宗,可以在執行完畢後附在原卷內歸檔。需要長期實施的,可利用原始回執編號建立實施卷,實施後納入原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歸檔的審判檔案不得從卷內提取材料。需要補充文件材料的,必須征得檔案人員的同意,按要求歸檔,以保證檔案質量。
七。補充條款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制定補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