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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新規則(雙打必讀)

壹、取消二次發球,雙方輪流發壹次球,不會重復;

二、比賽進行中,接發球站位不變;

三、發球方分數是雙數從右發球區先發球,單數從左發球區先發球。

四、發球得分,發球方換站位。

回答者:立早心臺 - 助理 三級 3-31 09:04

1995-1998

1. 球場

1.1 球場應是壹個長方形,如圖A(規則1.5除外);根據圖中所示尺寸,用寬40毫米的線畫出。

1.2 場地線的顏色最好是白色、黃色或其他容易辨別的顏色。

1.3.1 測試正常球速區域的4個40毫米x40毫米的標記(規則4.4),應畫在單打發球區邊線內沿,距端線530毫米和990毫米處(如圖B、C)。

1.3.2 這些標記的寬度均包括在所畫的尺寸內,即距端線外沿530毫米至570毫米和950毫米至990毫米。

1.4 所有場地線都是它所確定區域的組成部分。

1.5 如果面積不夠畫出雙打球場,可畫壹單打球場,如圖D;端線亦為後發球線,網柱或代表網柱的條狀物(規則2.2)應放置在邊線上。

2. 網柱

2.1 從球場地面起,網柱高1.55米。網柱必須穩固地同地面垂直,並使球網保持緊拉狀態,如規則3所述。網柱如圖A所示,應放置在雙打的邊線上。

2.2 如不能設置網柱,必須采用其他辦法標出邊線通過網下的位置。例如,使用細柱或40毫米寬的條狀物固定在邊線上,垂直向上到網頂繩索處。

2.3 在雙打球場上,不論進行的是雙打還是單打比賽,網柱或代表網柱的條狀物,均應置於雙打邊線上。

3. 球網

3.1 球網應是深色、優質的細繩織成。網孔方形,各邊長均在15-20毫米之間。

3.2 網上下寬760毫米。

3.3 網的頂端用75毫米的白布對折而成,用繩索或鋼絲從夾層穿過。白布邊的上沿必須緊貼繩索或鋼絲。

3.4 繩索或鋼絲須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能牢固地拉緊並與網柱頂部取平。

3.5 球場中央網高1.524米,雙打邊線處網高1.55米。

3.6 球網的兩端必須與網柱系緊,它們之間不應有空隙。

4. 羽毛球

羽毛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們混合制成。只要球的飛翔性能與用天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軟木球托制成的球的性能相似即可。

4.1 壹般式樣

4.1.1 羽毛球應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4.1.2 羽毛長64毫米至70毫米。但每壹個球的羽毛從托面到羽毛尖的長度應壹致。

4.1.3 羽毛頂端圍成圓形,直徑為58毫米至68毫米。

4.1.4 羽毛應用線或其他適宜材料紮牢。

4.1.5 球托直徑25毫米至28毫米,底部為圓形。

4.2 羽毛球重4.74克至5.50克。

4.3 非羽毛球制成的球

4.3.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狀或羽毛。

4.3.2 球托如規則4.1.5所述。

4.3.3 尺寸和重量同4.1.2、4.1.3和4.2;但由於合成材料與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異,可允許不超過10%的誤差。

4.4 球的檢驗

4.4.1 驗球時,站在端線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擊球,球的飛行方向須與邊線平行。

4.4.2 壹個具有正常速度的球,應落在離對方端線530-990毫米之間的區域內。

4.5 非標準球

只要球的壹般式樣、速度和飛翔性能不變,經有關國家組織批準,可以變通以上條款。

4.5.1 由於海拔或氣候等條件不宜使用標準球時。

4.5.2 如情況特殊,必須更改才有利於開展比賽時。

5. 球拍

5.1 壹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規則5.1.1至5.1.7所述,各部分的規格要求如圖E所示。

5.1.1 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頭、拍桿、連接喉組成整個框架。

5.1.2 拍柄是擊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 拍弦面是擊球者用於擊球的部分。

5.1.4 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範圍。

5.1.5 拍桿通過規則5.1.6所述的部件連接拍柄與拍頭。

5.1.6 連接喉(如果是這樣的結構)連接拍桿與拍頭。

5.1.7 拍頭、連接喉、拍桿和拍柄總稱拍框。

5.2 拍框總長度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

5.3.1 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串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變質的式樣應保持壹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5.3.2 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

5.3.3 不論拍弦用什麽方式拉緊,規定拍弦伸進連接喉的區域不超過35毫米,連同這個區域在內的整個拍弦面長不超過330毫米。

5.4.1 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尺寸和位置應合理。

5.4.2 不允許改變球拍的規定式樣。

最新羽毛球比賽規則

國際羽聯對21分制做了最後修訂,並宣布新規則將從200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介紹,新規則的最大變化是取消了發球得分制,另外規定每局獲勝分統壹定為21分。

具體規定如下:

1. 球場

1.1 球場應是壹個長方形,如圖A(規則1.5除外);根據圖中所示尺寸,用寬40毫米的線畫出。

1.2 場地線的顏色最好是白色、黃色或其他容易辨別的顏色。

1.3.1 測試正常球速區域的4個40毫米x40毫米的標記(規則4.4),應畫在單打發球區邊線內沿,距端線530毫米和990毫米處(如圖B、C)。

1.3.2 這些標記的寬度均包括在所畫的尺寸內,即距端線外沿530毫米至570毫米和950毫米至990毫米。

1.4 所有場地線都是它所確定區域的組成部分。

1.5 如果面積不夠畫出雙打球場,可畫壹單打球場,如圖D;端線亦為後發球線,網柱或代表網柱的條狀物(規則2.2)應放置在邊線上。

2. 網柱

2.1 從球場地面起,網柱高1.55米。網柱必須穩固地同地面垂直,並使球網保持緊拉狀態,如規則3所述。網柱如圖A所示,應放置在雙打的邊線上。

2.2 如不能設置網柱,必須采用其他辦法標出邊線通過網下的位置。例如,使用細柱或40毫米寬的條狀物固定在邊線上,垂直向上到網頂繩索處。

2.3 在雙打球場上,不論進行的是雙打還是單打比賽,網柱或代表網柱的條狀物,均應置於雙打邊線上。

3. 球網

3.1 球網應是深色、優質的細繩織成。網孔方形,各邊長均在15-20毫米之間。

3.2 網上下寬760毫米。

3.3 網的頂端用75毫米的白布對折而成,用繩索或鋼絲從夾層穿過。白布邊的上沿必須緊貼繩索或鋼絲。

3.4 繩索或鋼絲須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能牢固地拉緊並與網柱頂部取平。

3.5 球場中央網高1.524米,雙打邊線處網高1.55米。

3.6 球網的兩端必須與網柱系緊,它們之間不應有空隙。

4. 羽毛球

羽毛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們混合制成。只要球的飛翔性能與用天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軟木球托制成的球的性能相似即可。

4.1 壹般式樣

4.1.1 羽毛球應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4.1.2 羽毛長64毫米至70毫米。但每壹個球的羽毛從托面到羽毛尖的長度應壹致。

4.1.3 羽毛頂端圍成圓形,直徑為58毫米至68毫米。

4.1.4 羽毛應用線或其他適宜材料紮牢。

4.1.5 球托直徑25毫米至28毫米,底部為圓形。

4.2 羽毛球重4.74克至5.50克。

4.3 非羽毛球制成的球

4.3.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狀或羽毛。

4.3.2 球托如規則4.1.5所述。

4.3.3 尺寸和重量同4.1.2、4.1.3和4.2;但由於合成材料與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異,可允許不超過10%的誤差。

4.4 球的檢驗

4.4.1 驗球時,站在端線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擊球,球的飛行方向須與邊線平行。

4.4.2 壹個具有正常速度的球,應落在離對方端線530-990毫米之間的區域內。

4.5 非標準球

只要球的壹般式樣、速度和飛翔性能不變,經有關國家組織批準,可以變通以上條款。

4.5.1 由於海拔或氣候等條件不宜使用標準球時。

4.5.2 如情況特殊,必須更改才有利於開展比賽時。

5. 球拍

5.1 壹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規則5.1.1至5.1.7所述,各部分的規格要求如圖E所示。

5.1.1 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頭、拍桿、連接喉組成整個框架。

5.1.2 拍柄是擊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 拍弦面是擊球者用於擊球的部分。

5.1.4 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範圍。

5.1.5 拍桿通過規則5.1.6所述的部件連接拍柄與拍頭。

5.1.6 連接喉(如果是這樣的結構)連接拍桿與拍頭。

5.1.7 拍頭、連接喉、拍桿和拍柄總稱拍框。

5.2 拍框總長度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

5.3.1 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串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變質的式樣應保持壹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5.3.2 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

5.3.3 不論拍弦用什麽方式拉緊,規定拍弦伸進連接喉的區域不超過35毫米,連同這個區域在內的整個拍弦面長不超過330毫米。

5.4.1 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尺寸和位置應合理。

5.4.2 不允許改變球拍的規定式樣。

6單打

6.1、每場比賽采取三局兩勝制

6.2、率先得到21分的壹方贏得當局比賽;

6.3、如果雙方比分打成20比20,獲勝壹方需超過對手2分才算取勝;

6.4、如果雙方比分打成29比29,則率先得到第30分的壹方取勝;

6.5、首局獲勝壹方在接下來的壹局比賽中率先發球;

7雙打

7.1、每球得分21分制

舊規則:15分制(女單11分制),獲發球權者方可得分。

新規則:21分制,任何壹方只要將球打“死”在對方的有效位置,或者因為對方出現違例或失誤,均可得分。

解讀:取消有發球權的壹方方可得分的規則後,比賽速度加快了。

7.2、增加技術暫停

舊規則:球員在比賽中可向裁判提出暫停比賽,到場邊擦汗、喝水或綁鞋帶……

新規則:除非特殊情況(比如地板濕了,球打壞了),球員不可再提出中斷比賽的要求。但是,每局壹方以11分領先時,比賽進行1分鐘的技術暫停,讓比賽雙方進行擦汗、喝水……

解讀:以往,在壹場激烈的比賽中,擦汗、喝水、綁鞋帶或者換球等舉動往往被球員當成壹種戰術。現在,新規則騰出了技術暫停時間,球員除了把技術發揮好,其他“伎倆”都難以實現。

7.3、平分後的加分賽

舊規則:比賽雙方打成13平、14平,先獲13或14分的壹方,有權決定雙方加打5分或3分(女單出現9平或10平時,可分別要求加打3分或2分)。

新規則:每局雙方打到20平後,壹方領先2分即算該局獲勝;若雙方打成29平後,壹方領先1分,即算該局取勝。

解讀:這些細則的變化對比賽整體的沖擊不是太大。盡管規則要求在20平後,雙方須有2分的差距,但因為取消了發球權,因此不會造成比賽的拖沓。

7.4、取消第二發球

舊規則:雙打賽,壹方的壹名球員失去發球權後,本方的另壹名球員還有壹次發球權。

新規則:得分者方有發球權,如果本方得單數分,從左邊發球;得雙數分,從右邊發球。

解讀:推行每球得分制後,取消雙打第二發球權也是順理的。從此次比賽看,雙打運動員的配合因為賽制的改變面臨著配合戰術的改變。

7.5、取消後發球線

舊規則:雙打除了有前發球線,還有後發球線。

新規則:取消後發球線。

解讀:沒有後發球線後,發球方可以大膽地發後場球,這對接球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很多球員還很不適應,造成接球失誤。

7.6、發球員的順序與單打中的順序壹樣,即以分數的單數或雙數來決定 只有發球方在得分時才交換發球區。得分者方有發球權,如果本方得單數分,從左邊發球;得雙數分,從右邊發球。除此以外,運動員繼續站在上壹回合的各自發球區不變,以此保證發球員的交替。例子:

1。如果雙方在A/B壹對組合和C/D組合之間進行,A/B壹方選擇先發球。假如說A站在兩人的右手區域,那麽A先發球給對角線位置上的C(假設)。

2.如果A/B壹方得分,那麽A和B需要交換彼此的站位元區,還有由A來發球,將球發給D(A/B壹方得分C和D兩人不換位置)。

3。如果此時C/D壹方得分,那麽雙方四名隊員都不換位置,發球權交給C/D壹方,由剛才接發球的D來發球,D發球給對方剛才發球的選手A。

4。如果D發球後C/D壹方得分,那麽C和D交換位置繼續由D發球給B。

5.如果D發球後得分的是A/B壹方,那麽雙方隊員不用換位,發球權交給B。

羽毛球比賽規則

定義:

運動員:參加羽毛球比賽的人。

壹場比賽:雙方各壹名或兩名運動員是決定勝負的最基本的單位。

單打:雙方各壹名運動員進行的壹場比賽。

雙打:雙方各兩名運動員進行的壹場比賽。

發球方:有發球權的壹方。

接發球方:發球的對方。

1. 球場和球場的設備

1.1 球場應是壹個長方形。用寬40毫米的線畫出(圖壹)。

1.2 線的顏色最好是白色、黃色或其他容易辨別的顏色。

1.3 所有線都它所確定區域的組成部分。

1.4 從球場地面起,網柱高1.55米。當球網被拉緊時(如規則1.10所述),網柱應與地面保持垂直。

1.5 不論是單打還是雙打比賽,網柱都應放置在雙打邊線上(圖壹)。

1.6 球網應由深色、優質的細繩組成。網孔為方形,每邊長均在15~20毫米之間。

1.7 球網全長至少6.1米,上下寬760毫米。

1.8 球網的上沿應有75毫米寬的白布對折成夾層,用繩索或鋼絲從夾層穿過。夾層上沿必須緊貼繩索或鋼絲。

1.9 繩索或鋼絲應牢固的拉緊,並與網柱頂取平。

1.10 從球場地面起,球網中央頂部應高1.524米,雙打邊線處網高1.55米。

1.11 球網兩端與網柱之間不應有空隙。必要時,球網兩端應與網柱系緊。

2 羽毛球

2.1 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們混合制成。只要球的飛行性能與自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軟木球托制成的球性能相似即可。

2.2 球應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2.3 羽毛長62~70毫米,每壹個球的羽毛從球托面到羽毛尖的長度應壹致。

2.4 羽毛頂端成圓

2.5 形,直徑為58~68毫米。

2.6 羽毛應用線或其他適宜材料紮牢。

2.7 球托底部為圓球形,直徑為25~28毫米。

2.8 球重4.74~5.50克。

2.9 非羽毛制成的球:

2.9.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狀或如天然羽毛制成的球狀。

2.9.2 球托如2.6所述。

2.9.3 球的尺寸和重量應如規則2.3、2.4和2..7所述;但由於合成材料與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異,可允許不超過10%的誤差。

2.10 只要球的壹般式樣、速度和飛行性能不變,經有關組織批準,以下特殊情況可以不使用標準球。

2.9.1由於海拔或氣候等條件不宜使用標準球時;

2.9.2 只有更改才有利於開展比賽時。

3 球的檢驗

3.1 驗球時,在端線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擊球,球的飛行方向應與邊線平行。

3.2 符合標準速度的球,應落在離對方端線外沿530~990毫米之間的區域內(圖二、三)。

4 羽毛球拍

4.1 球拍的各部分規格要求如規則4.1.1~4.1.7所述,各部分名稱(如圖四)。

4.1.1 球拍由拍柄、拍弦面、拍頭、拍桿、連接喉構成。

4.1.2 拍柄是擊球者握住的部分。

4.1.3 拍弦面是擊球者用於擊球的部分。

4.1.4 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範圍。

4.1.5 拍桿通過規則4.1.6所述的部件連接拍柄與拍頭。

4.1.6 連接喉(如果是這樣的結構)連接拍桿與拍頭。

4.1.7 拍頭、連接喉、拍桿和拍柄總稱球拍框架。

4.2 球拍長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

4.3 拍弦面

4.3.1 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穿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編制的式樣應保持壹致,尤其是拍弦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4.3.2 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不論拍弦用什麽方式拉緊,規定拍弦進連接喉餓區域不超過35毫米,連同這個區域在內的整個拍弦面的長度不超過330毫米。

4.4 球拍

4.4.1 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其尺寸和位置應合理。

4.4.2 不允許改變球拍的規定樣式。

5 設備的批準

有關球拍、球、設備以及試制品能否用於比賽的問題,由國際羽聯裁定。這種裁定可由國際羽聯主動作出,或根據對其有切身利益的個人、團體(包括運動員、設備廠商、國家協會或其他成員組織)的請求而裁定。

6 擲挑邊器

6.1 比賽前,雙方應執行擲挑邊器。贏的壹方將在規則6.1.1或6.1.2中作出選擇。

6.1.1 先發球或先接發球;

6.1.2 壹個場區或另壹個場區。

6.2 輸方在余下的壹項中作出選擇。

7 記分方法

7.1 除非另有商定,壹場比賽應以三局兩勝定勝負。

7.2 除了規則7.4規定的情況之外,雙打和男子單打先得15分的壹方勝壹局。

7.3 除了規定7.4規定的情況之外,女子單打先得11分的壹方勝壹局。

7.4 如果比分為14平(女子單打比分為10平),先得14分(女子單打先得10)的壹方,可選擇7.4.1或7.4.2的規定:

7.4.1 不加分,即比賽至15分(女子單打11分)。

7.4.2 加分比賽至17分(女子單打13分)。

7.5 壹局的勝方,在下壹局首先發球。

7.6只有發球方才能得分。

8 交換場區

8.1 以下情況運動員應交換場區:

8.1.1 第壹局結束;

8.1.2 第三局開始前;

8.1.3 在第三局或只進行壹局的比賽中,領先的壹方得分為:

——11分為壹局的6分,或

——15分為壹局的8分。

8.2 如果運動員未按規則8.1的規定交換場區,壹經發現即在死球時交換,已得比分有效。

9 發球

9.1 合法發球:

9.1.1 壹旦發球員和接發球員都站好各自的位置,任何壹方都不允許延誤發球。

9.1.2 發球員和接發球員應站在斜對角的發球區內,腳不觸及發球區和接發球區的界線。

9.1.3 從發球開始(規則9.4所述),直到球發出(規則9.6所述)之前,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兩腳必須都有壹部分與球場接觸,不得移動。

9.1.4 發球員的球拍應首先擊中球托。

9.1.5 在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瞬間,整個球應低於發球員的腰部。

9.1.6 在擊球瞬間,發球員的拍桿應指向下方,使整個拍頭明顯低於發球員的整個握拍手(圖五)。

9.1.7 發球開始(規則9.4所述)後,發球員必須連續向前揮拍,直至將球發出。

9.1.8 發出的球,應向上飛行過網,如果未被攔截,球應落在規定的接發球區內(即落在線上或界內)。

9.2 根據規則9.1.1~9.1.8的規定,如果發球不合法,應判“違例”(規則13所是述)。

9.3 發球員發球時未能擊中球,應判“違例”。

9.4 壹旦雙方運動員站好位置,發球員揮拍時,發球員的球拍頭第壹次向前揮動即為發球開始。

9.5 發球員應在接發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如果接發球員已試圖接發球則應被認為已做好準備。

9.6 發球開始後(規則9.4所述),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或者未能擊中球均為發球結束。

9.7 雙打比賽,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同伴戰位均不限,但不得阻擋對方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視線。

10 單打

10.1 發球區和接發球區:

10.1.1 發球員的分數為0或雙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右區發球或接發球。

10.1.2 發球員的分數為單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0.2 發球員和接發球員應交替對擊直至“違例”或“死球”。

10.3 得分和發球

10.3.1 接發球員違例或因球觸及接發球員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員就得1分。隨後,發球員再從另壹發球區發球。

10.3.2 發球員違例或因球觸及發球員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員就失去該次發球權,雙方均不得分。隨後接發球員成為發球員。

11 雙打

11.1 壹局比賽開始和每次獲得發球權得壹方,都應從右發球區發球。

11.2 只有接發球員才能接發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觸及,則為“違例”,發球方得1分。

11.3 擊球次序和位置。

11.3.1 發球被回擊後,由發球方的任何壹人擊球,然後由接發球方的任何壹人擊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1.3.2 發球被回擊以後,運動員可以在球網的各自壹方任何位置擊球。

11.4 得分和發球

11.4.1 接發球方違例或因球觸及接發球方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方得1分,原發球員繼續發球。

11.4.2 發球方違例或因球觸及發球方場區的地面而成死球,原發球員失去該次發球權,雙方不得分。

11.5 發球區和接發球區

11.5.1 每局開始首先發球得運動員,在該局本方得分為0或雙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1.5.2 每局開始首先接發球得運動員,在該局本方得分為0或雙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接發球或發球;得分為單數時,則應在左發球區接發球或發球。

11.5.3 他們的同伴發球或接發球時的站位,與上述兩條相反。

11.6 發球都應從左右兩個發球區交替發出(規則12和14規定的情況除外)

11.7 自壹局開始,發球權是從首先發球員到首先接發球員,然後是該接發球員的同伴,接著是對方應站在右發球區的運動員(規則11.5的規定),之後是他的同伴,如此傳遞。

11.8 運動員發球順序和接發球順序不得錯誤。壹名運動員在同壹局比賽中不得連續兩次接發球(規則12和14規定得情況除外)。

11.9 壹局勝方的任壹運動員可在下壹局先發球,負方得任壹運動員可以先接發球。

12 發球區錯誤

12.1 以下情況為發球區錯誤:

12.1.1 發球順序錯誤;

12.1.2 在錯誤的發球區發球;

12.1.3 在錯誤的發球區準備接發球,且球已發出。

12.2 如果發球區錯誤,在壹次發球擊出前未被發現,則錯誤不予糾正。

12.3 如果發球區錯誤在下壹次發球出前發現:

12.3.1 雙方都有錯誤,應“重發球”;

12.3.2 錯誤壹方贏了這壹回合,應“重發球”;

12.3.3 錯誤壹方輸了這壹個回合,則錯誤不予糾正。

12.4 如果因發球區錯誤而“重發球”則該回合無效,糾正錯誤重發球。

12.5 如果發球區錯誤未被糾正,比賽繼續進行,並且不改變運動員的新發球區和新發球順序。

13 違例

以下情況均屬違例:

13.1 發球不合法(如規則9.1、9.3或11.2所規定的情況)。

13.2 比賽時:

13.2.1 球落在球場界線外,即不落在界線上或界內;

13.2.2 球從網孔或網下穿過;

13.2.3 球不過網;

13.2.4 球觸及天花板或四周墻壁;

13.2.5 球觸及運動員的身體或衣服;

13.2.6 球觸及球場外其他物體或人。

(關於比賽球館的建築物結構問題,必要時地方羽毛球組織可以制定羽毛球觸及建築物的臨時規定,但有關組織有否決權)。

13.3 比賽時,球拍與球的最初接觸點不在擊球者網的者壹邊(擊球者在擊中球後,球拍可以隨過網)。

13.4 比賽進行中:

13.4.1 運動員的球拍、身體或衣服觸及球網或球網的支撐物;

13.4.2 運動員的球拍或身體從網上侵入對方場區(規則13.3規定的情況除外);

13.4.3 運動員的球拍或身體從網下侵入對方場區導致妨礙對方或分散對方註意力;

13.4.4 妨礙對方,即阻擋對方緊靠球網的合法擊球。

13.5 比賽時,運動員故意分散對方註意力的任何舉動,如喊叫、故作姿態等。

13.6 比賽時:

13.6.1 擊球時,球停滯在球拍上,緊接著被拖帶拋出;

13.6.2 同壹運動員兩次揮拍或連續兩次擊中球;

13.6.3 同方兩名運動員連續擊中球;

13.6.4 球觸及運動員球拍後繼續向其後場飛行。

13.7 運動員嚴重違犯或壹再違犯規則16的規定。

13.8 發球時,球掛在網上,停在網頂或過網後個掛在網上。

14 重發球

14.1 由裁判員或運動員(沒有裁判員時)宣報“重發球”,用於中斷比賽。

14.2 遇不能預見或意外的情況,應重發球。

14.3 除發球外,球過網後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應重發球。

14.4 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違例,應重發球。

14.5 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準備好時發球,應重發球。

14.6 比賽進行中,球托和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離,應重發球。

14.7 司線員未看清,裁判員也不能作出裁決時,應重發球。

14.8 規則12.3規定的發球區錯誤應重發球。

14.9 “重發球”時,最後壹次發球無效,原發球員重新發球(規則12的規定除外)。

15 死球

下列情況為死球:

15.1 球撞網並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

15.2 球撞網或網柱後開始向擊球者網的這壹方地面落下;

15.3 球觸及地面;

15.4 宣報了“違例”或“重發球”。

16 比賽連續性、行為不端及處罰

16.1 比賽從第壹次發球起至比賽結束應是連續的(規則16.2和16.3允許的情況除外)。

16.2 下列比賽中,每場比賽的第壹局與第二局之間允許不超過90秒的間歇,第二局與第三局允許有不超過5分鐘的間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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