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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畫進口需要申請審批嗎?

文化部和海關總署已經明確規定油畫進口是否需要審批。

文化部、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藝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石聞發[2009]21號)的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建設兵團文化局,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和《藝術品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9號)的有關規定,文化部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海關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為切實貫徹上述規定,加強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和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管理,促進中外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文化部和海關總署制定了《藝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海關總署

2009年6月17日

美術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和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管理,促進中外文化交流,豐富人民文化生活,現就藝術品進出口管理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本規定所稱藝術品,是指藝術創作者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創作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裝置等作品,以及藝術創作者許可並簽名的數量在200件以下的復制品。本規定所稱藝術品不包括工業批量生產的工藝美術產品,也不包括文物。

二、本規定所稱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是指從境外進口或出口藝術品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涉外商業美術展覽活動,是指以銷售和商業宣傳為目的,由境外美術創作者或境外美術作品參與,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的各類展覽活動。

已批準進出口的同批藝術品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口的,進口單位可憑原批準文件在原進出口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復審批。上述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藝術品與原批準文件不壹致的,進出口單位應當到文化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本規定所稱藝術品進出口單位是指在商業部門註冊並取得進出口資格的企業。

4.國家鼓勵有利於傳播世界優秀文化藝術和提高人民思想道德文化欣賞水平的藝術作品的進出口。

藝術品進出口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藝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進出口的藝術品有合法來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商業形式銷售、展覽、展示或者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五、禁止含有下列內容的藝術品進出境:

(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傳或者散布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或者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故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6.文化部委托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藝術品進出口審批工作。文化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並依法承擔審批的法律責任。

美術進出口口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每季度報送文化部審核備案壹次。

七、藝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藝術品進出口前,向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藝術品進出口單位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

(二)進出口藝術品的來源、去向和用途;

(三)藝術創作者名單、藝術目錄及簡介;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經批準的,應當出具批準文件,並在批準文件中附藝術品明細表。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手續。不予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在中國舉辦涉外商業美術展覽,舉辦涉外商業美術展覽的單位應當在展覽日期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展品超過120件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2)展覽活動計劃;

(三)主辦單位與其他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四)預算和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引進境外藝術創作者或參展者來華;

(七)境外藝術品在中國展出的清單、圖片及介紹;

(八)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舉辦展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9.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在藝術品進出口和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示活動審批過程中,對申報藝術品內容有疑問的,可以提交文化部進行審核,文化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查時間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時限。

十、用於研究、教學參考、收藏、公開展覽等非經營性目的的藝術品進出境,應當委托藝術品進出口單位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辦理進出口手續。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藝術品進出境,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個人攜帶、郵寄藝術品進出境,出入境海關認為內容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要求攜帶者、接受者將藝術品相關材料送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文化行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海關根據審核意見決定是否放行貨物。

十壹、藝術品進出口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增減經批準進出口的藝術品數量、作品名稱等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經審批部門批準確認後方可進行變更。文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十二、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含有國家禁止的藝術品,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展覽、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物品,或者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13.擅自變更、增減批準進出口的藝術品數量、作品名稱及其他資料,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輕重撤銷原批準文件,並處2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十四、違反本規定,構成走私、違反海關法規或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文化海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對文化海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十六、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進口藝術品或向上述地區出口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七、有關藝術品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由文化部負責解釋,海關業務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十八、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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