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授江南安慶府潛山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十次□□為敬抒管見等事案,奉
各憲憑牌準
禮部咨議制司,案呈禮科,抄出浙江學政錢□條,奉,各屬境內寺廟,所有壹切田地山場,無論有憑無憑,年遠年近,所有檀越概行革除,勒石寺門,永遠遵守昔語。查士民捐助,皆歸於寺內,本屬樂施,何得竟起檀越名色,侵年伯占,滋生事端。地方官如遇此等訟案,即應隨時斷結,以息紛爭。應如該學政所請,通行宜省,出示曉諭,將檀越壹概革除,不許借有私據爭奪諱告,其士民施舍之田,檀越修建之寺廟,但許僧道經管,亦不許擅自售賣。如有此案至官者,該地方官隨時酌辦,按例懲處。仍行勒石示禁可也,等因其題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咨確,行司檄府轉行到縣,奉此,當經查明各寺院現有田產頃畝丘塅,當差裏甲造冊,申送在案,合行勒石示禁。憑此布庵僧俗人等知悉。據冊造現存田種五鬥,載畝壹畝分計丘三十丘,在信裏三甲□戶當差,但許僧經管,不許擅自售,倘違犯不遵示禁,按例治罪,各宜憑遵,須至碑者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積善庵僧徹朗徒省慧徒孫道明立
①潛山佛教興衰歷史。
潛山佛教第壹次興起是東晉鹹和年間(326壹334年);第二次興起是唐大中元年(847年);第三次興起是蒙古入主中原建立元政權(1283年);第四次興起是康熙四年(1665年)。
潛山佛教遭劫第壹次是唐會昌滅佛(842壹845年);第二次宋鹹淳元年(1265年)劉源抗元期間;第三次是崇禎八年(1635年)張獻忠率農民起義軍進駐潛山期間;第四次是鹹豐年間(1854壹1860年)太平軍幾進幾出潛山境內。
據乾隆46年《潛山縣誌》載,除恢復明末被毀寺廟外,還增添了湧泉寺、寒山寺、金壁寺、柳林寺、雷音寺……
②《奉旨禁革檀越碑》7字解譯
奉旨:因明洪武朱元璋曾入沙門,明初起南直江南省(包括今江蘇、上海、安徽)範圍內,寺廟庵堂恢復興建頗多。且多由地方鄉紳牽頭並獻巨資,寺廟壹般都附加有田產,面積小或為僧人自己興種即半農半禪,面積大則放租後,周邊人興種。據史料知,寺廟所有田產享有特權,不交皇糧,免除所有賦稅。清朝康乾時期也壹直延用這壹政策。康熙四年經濟逐漸恢復,民間就大興土木工程,興建寺廟。因興建前後,寺廟或無主之時,周邊壹些較有勢力的人,侵占寺廟財產的糾紛事件頻繁發生,針對這壹特殊情況,浙江省學政錢某某報奏朝庭,乾隆接報準湊學政所有提議,並頒發特別聖旨。自此而後,凡地方僧侶舉報情況到縣,地方官員就按章辦事,堅決維護寺廟利益。這就是“奉旨”二字的出處。
禁革:發布禁止革除條款。
檀越:施主。
碑:立碑。
因碑文內容帶有普遍適用性質,其不同點是時間差異、地名和施主及田種面積、僧人名號不同。據《安慶佛教》《潛山佛教史話》載:安慶市境內以前曾發現過類似碑文。潛山市觀音寺不遠處有個天星庵,有壹殘碑,內容更短,殘缺字達幾十,時間是乾隆三十三年,比柳林寺碑鐫刻遲壹年。
現任住持釋昌根,俗家名吳根祥,排行老二,其胞兄釋惟興於2005年歸寂。兄弟二人世居柳林寺寺後。二百多年來,吳氏口授相傳,柳林寺門前壹河兩岸八擔田種歸屬本寺所有,清朝乾隆年間,本地某大姓有人逐年蠶食寺田,此事最終鬧到縣府,大老爺依規裁定為柳林寺田產,並立有碑文,以垂永遠。這些話與碑文完全吻合。
經查手頭史料,原潛山縣範圍內,無論某個朝代,不見“積善庵”記載字樣。
又據《潛山縣誌》載:柳林寺在縣北官莊之柳林河。居民捐建。桐城張相國英贈額雲:“白雲深靜”。張英(1638--1708年)1708年系康熙四十七年,贈額肯定是辭相回家期間所為,柳林寺處桐舒潛嶽(當年無嶽西縣)交界之地。也就是說康熙四十七年以前柳林寺已經創建並享譽周邊。
又載:柳林庵在縣北百二十裏柳林河前。前清時,施廷壁與倪,劉兩姓創建。
同壹地點同載柳林寺、柳林庵,其它史料又無反證“積善庵”系其它地方庵名,因此,理解為施延壁與當地倪姓劉姓創建有功,從而署名“積德行善之意”,在某個時期,周邊的僧俗壹直稱謂為“積善庵”並另有故事。
《奉旨禁革檀越碑》較為詳實地反映了,乾隆中期潛山縣範圍內,寺廟因田產與強勢群體之間發生糾紛這壹客觀現象。此碑不僅具有歷史文物價值,還同時填補了天星庵殘碑空缺內容。柳林寺禁碑同寺前乾隆三十五年的“百福爐”可視為柳林寺鎮寺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