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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國土局內部結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16。

(1)辦公室

協助領導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工作;承辦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和全面業務工作。

㈡人事科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含同級非領導幹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

(3)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承擔本局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組織行政聽證。

㈣監管和監測科

開展全市土地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土地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和相關改革的研究;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重大研究,承擔機關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承擔相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相關綜合研究工作。

(5)土地規劃組

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和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查縣(區)級以下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市政府的審批和市政府、省政府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批;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計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研究制定國土資源區域和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劃;組織制定和管理全市國土資源技術標準、法規和規範;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組織和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擬定全市國土資源對外合作的規劃、計劃和政策;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6)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收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國家、省、市撥付的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和資金、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的管理工作;承擔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的核定、使用和退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

(7)耕地保護科

貫徹國家對耕地的特殊保護和鼓勵開發的政策;制定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承擔全市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和動態平衡項目的立項、驗收和審批;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綜合整治。

(8)土地使用審批科

承擔全市土地使用審批工作;承擔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組織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統壹征收征用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承擔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查臨時使用國有或集體土地的審批管理;負責制定和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參與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涉及建設用地事項的協調、服務和指導;負責建立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賬;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參保人員,並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社保基金收款憑證辦理建設用地相關手續;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工作。

(9)地籍管理科

擬訂全市土地權屬確認、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權屬管理辦法和地籍管理技術要求;負責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登記統計;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工作;承辦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權屬確定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解跨縣(區)及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㈩土地使用管理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流轉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有償使用、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體系,實施土地市場動態監測;承辦提交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組織、協調、審批和出讓計劃的實施;承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定價、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工作;組織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的管理和審批工作;指導全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工作;承擔土地使用性質、用途、容積率等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批;承擔劃撥土地使用權入市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有形土地市場建設。

(11)地質礦產部

貫徹國家和省礦業開發管理政策,按照規定權限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工作;擬定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置方案;組織審查勘探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監督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調解重大礦業權權屬爭議;負責礦產資源開采的準入管理。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和評價;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財政撥款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地質勘查標準、法規和規範;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和信息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措施、標準、法規和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估、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指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檢測;承擔礦產儲量和上覆礦床管理,承擔礦業權評估備案和地質資料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參與礦山安全生產;制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參與編制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重要保護區和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山遺跡等保護區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對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沈降和地下水汙染引起的地質環境破壞進行監測和監督;指導全市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制度;監督礦山企業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治理項目的評審和驗收。

(12)執法監督科

組織監督檢查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制定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負責全市土地規劃和計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礦產登記、礦業權出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全市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執法;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執法專項行動。

(十三)測繪管理處(濮陽市測繪管理處)

承擔全市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承擔全市測繪基準的管理;編制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測量標誌和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其他測繪項目和重大測繪科技項目,審查測繪項目立項和技術設計;承擔本市測繪單位的資質認證和申報以及測繪任務登記;承擔全市測繪行業的技術培訓、質量管理和科技開發;監督管理測繪質量,確認測繪成果;承擔全市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管理地圖的編制。

(14)信訪辦公室

受理、交辦和轉辦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監督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

(15)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編制和實施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國土資源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鄉鎮國土資源規劃。組織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實施耕地保護。開展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辦理轄區內土地征用或征收的前期工作和後期實施;監督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實施,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動態檢查和違法案件的查處。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解轄區內個人與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參與編制轄區內的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和組織本轄區內的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點工程測繪,負責本轄區內測繪項目的管理。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和高新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6)工業園區分公司

編制和實施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鄉級國土資源規劃。組織開展園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保護園區基本農田,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實施耕地保護。開展園區土地礦產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轄區內土地調查、土地確權、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等基礎工作。辦理園區土地征用或征收的前期準備和後期實施;監督園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實施,負責園區內集體土地和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動態檢查和違法案件的查處。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解園區內個人與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參與編制園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和組織園區內的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點工程測繪,負責園區內測繪項目的管理。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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