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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結構基礎教學:地下室與基礎設計中的問題

1.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與地質報告矛盾。

2.根據《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地面的混凝土墊層不應小於C15。

厚度不應小於100 mm,在軟土中不應小於150mm。防水混凝土結構的厚度不應小於250 mm

3.根據《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1)的要求,地下工程臨水面防水混凝土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50mm。

並計算裂縫寬度,裂縫寬度不得大於0.2mm,且不得穿透。很多設計師在設計中會計算地下室防水結構構件的彎距調幅,

有的下端鉸接,有的不考慮偏載系數,還有很多樓層不按多跨連續計算,不計算裂縫,導致強筋違規。

4.地下室外墻與樓板的連接結構不合理;外墻鋼筋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02)。

根據縱向受力鋼筋搭接接頭的面積百分率,對搭接長度的要求進行了修正。

5.地下室外墻設計要考慮樓梯間、車道等不同支撐條件的外墻的計算和設計,不能和壹般外墻壹樣。

當屋面不在同壹標高時,應註意外墻上部支撐水平力的傳遞。

6.地下水位較高時,應特別註意僅地下室部分和地面少數樓層的抗浮計算,采用樁基礎時應計算樁的抗拔承載力。

7.高層地下室采用獨立柱基礎或條形基礎加防水底板時,應在防水底板下設置褥墊層,以保證實際受力與設計計算模型相同。

8.地基設計為甲、乙類的建築物,應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02)第3.0.2條進行地基變形設計。將結構工程師站點添加到您的收藏夾中!

9.檢查下列建築物樁基的沈降:(強鋼筋)

1)建築樁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

2)形狀復雜、荷載不均勻或樁端以下有軟弱土層、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築物樁基..

3)摩擦樁基。

樁基礎的沈降不應超過建築物沈降的允許值,並應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02)表5.3.4的規定。

10.設計人員普遍對建築物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變形觀測要求重視不夠。

變形觀測工作的範圍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02)第10.2.9條(鋼筋)的規定。

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應觀察下列建築物的變形。

1)地基基礎設計甲級的建築;

2)復合地基或軟基上的乙級設計建築物;

3)加層擴建建築;

4)受相鄰深基坑開挖或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築物;

5)需要積累架構經驗或者進行設計反分析的項目。

觀測方法和要求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T 8-97)。

11.沈降縫基礎和偏心基礎:

砌體結構沈降縫基礎的形式如下:根據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礎都有零壓力區,設計的基礎不能提供設計所需的地基承載力。

很多柱邊與基礎對齊的偏心柱基礎也有問題。零應力區不能滿足《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01)第4.2.4條的要求。

12.防潮層以下的墻體采用水泥砂漿時,應註意檢查其強度。(因為水泥砂漿的強度降低)。

13.個別項目的柱基礎高度不符合柱縱筋錨固長度的要求。柱基礎抗沖切承載力不夠。

14.墻下條形基礎的交點不應重復計入基礎面積。

15.砌體結構的地下室問題。(240)

16.地基承載力應為特征值。

基礎設計時,荷載效應的最不利組合和相應的抗力限值如下:(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第3.0.4條)

1)根據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和埋深或根據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

傳遞到基礎或承臺底部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為其相應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

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

2)計算基礎變形時,傳遞到基礎底部的荷載效應應以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為基礎,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

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的允許值。

3)計算擋土墻土壓力、地基或邊坡穩定性、滑坡推力時,荷載效應應以承載力極限狀態下的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為基礎,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

4)在確定基礎或樁臺高度、圍護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圍護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

來自上部結構的荷載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應以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為基礎,並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

17.地下室的墻是否可以作為筏子的支撐。這個問題在磚混和混凝土結構中都存在。

18.地下室墻門(窗)洞應按基礎梁計算設置。

19.基礎零應力區面積問題:對於高寬比大於4的高層建築,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部不應出現拉應力;

對於其他建築物,基礎底面與地基土之間的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設計輕型鋼結構時應特別註意。

20.當地下室頂板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上部的預埋件時,不能采用平底板的結構形式。

21.位於地下室的框架支撐層是否包含在本規範的框架支撐層數中;

如果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預埋件,則位於地下室的框架支撐層內,不計入規範允許的框架支撐層數。

22.在確定建築物的抗震等級時,如果不把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建築物的埋設點,如何確定建築物的高度?是從室外地面還是從地基?

確定建築物的抗震等級時,建築物的高度從室外地面算起。

23.場地中樁基(包括攪拌樁)的使用不能改變場地的類別。

24.地下室底板鋼筋與基礎梁鋼筋的搭接問題。

25.計算地下室外墻的彎矩和剪力時,土壓力引起的效應應為永久荷載效應。當考慮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時,

土壓力荷載分項系數為1.2;當考慮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時,分項荷載系數為1.35。地下室外墻的土壓力應為靜土壓力。

對於地面上的活荷載,還應乘以側壓力系數。很多設計在設計中沒有計算正確。

26.計算地下室底板強度時(水位高時,豎向總荷載向上)(樁基不同時),板和覆蓋土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為1.2,這是錯誤的。

根據《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01)第3.2.5條,分項荷載系數應為1.0。

計算抗浮時,板和覆土自重的分項荷載系數應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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