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的規定: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和示威罪(第297條)。
壹、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還違反了國家關於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點火武器,最常見的是槍支和子彈。不僅包括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和機槍彈藥,還包括民用槍支彈藥,如射擊運動用槍、步槍、散彈槍、獵豬用火藥槍、麻醉動物用註射槍、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壹般很難成為本罪的對象。所謂管制刀具,是指根據1983年公安部頒布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匕首、三角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刃刀、三角尖刀。所謂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和破壞性,能在瞬間造成壹定範圍內人員傷亡和破壞的物品,如雷管、氯化汞、雷銀、炸藥、導火索等火工品,各種自制爆炸裝置、軍用炸彈、手榴彈、地雷等。
(B)客觀因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只有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候,才必須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界定為本罪。根據我國憲法第35條,中國人民和公民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為了保護這些權利,與此同時,我國政府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謂集會,是指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願望的活動;武威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以表示對* * * *的同意的活動;所謂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支持、聲援的活動。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攜帶武器和管制刀具、爆炸物,才能使其社會危害性更加明顯。所謂攜帶,主要包括:隨身攜帶,藏在其他東西裏或者拿在手裏。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只要有上述“攜帶”行為之壹,尚未造成後果的,就構成本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其他罪處罰。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法律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持有武器的人違法,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也構成本罪。但是,在集會、遊行、示威中,為了維持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除外。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集會、遊行、示威是表達意願的群眾性活動,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舉行。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破壞力極強,壹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因此,《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違反法律禁止的行為,無論動機是什麽,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二,識別
在適用本罪時,要註意本罪與持有槍支、彈藥罪的區分。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持有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素並不完全相同。本罪是指在集會、遊行、示威中佩帶、攜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藏毒包括藏在隱蔽的地方,戴在身上。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不應上交的,就以持有槍支、彈藥論處。
3.主要元素不壹樣。本罪的主體不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還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持有槍支、彈藥罪的主體不包括依法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人。
第三,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