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和統計表明,槍支會對犯罪現場本已緊張的局勢扇風點火,並造成更暴力或者致命的後果。公***政策的態度壹般集中在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幹預的解決方法。這包括購槍時的幹預,以作為防止青少年與那些有案底的人購槍的政策。如限制或監管誰有權攜帶暗藏的武器的公***政策,可讓槍支被攜帶至犯罪現場更為艱難。而許多政策亦可透過對那些在案子裏用槍的人士從重量刑,或者要求槍支必須具備壹定安全功能來從用槍層面對槍支加以限制。
支持槍支管制的人士常常引用涉及槍支的兇殺案,比起其他案子相對較多,作為支持更嚴格槍支管制法的原因。槍支法在美國是壹項重大辯論的議題,由於槍支也廣泛使用於種種娛樂,以及人身保護。擁槍權鼓吹者援引槍支可用來自我保護並制止暴力犯罪做為更多的槍支可以減少犯罪的原因。擁槍權鼓吹者亦表示,罪犯是最不可能遵守槍支法的壹群人,故限制守法人士取得槍支將使其更易遭武裝罪犯的宰割。
犯罪學家菲利普·庫克主張,公***政策的目標是將槍支遠離暴力沖突。他建議的解決辦法是限制高風險族群取得槍支的管道,以及加大面對暴力場合時取得槍支的困難度。庫克建議采取種種措施,如對購槍者的背景調查、禁止小型、易於隱蔽的手槍、對非法攜槍的加強查緝、以及對那些使用槍支的已定罪罪犯強制從重量刑。
槍支取得
美國的政策目標是保衛合法用戶擁有大部分類型槍支的權利,同時限制高風險族群取得槍支。在美國禁止銷售手槍給年齡低於21歲以下的人士,長槍則年齡不得低於18歲。對銷售槍支給外國人也有種種限
制。就槍支取得種類而言,在美國參與犯罪的十大類槍支顯示出罪犯偏好使用手槍更甚於長槍的明確趨勢。根據煙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簡稱ATF)於1993年前的報告,使用於犯罪的槍支前十名包括史密斯威森.38與.357左輪;雷文武器的.25口徑手槍、戴維斯P-380 .38口徑手槍、魯格.22口徑手槍、洛辛(Lorcin)L-380 .38口徑手槍、以及史密斯-威森半自動手槍;莫斯伯格和雷明頓12口徑霰彈槍;和Tec DC-9半自動沖鋒槍。壹項於1985年前對1800位在押重罪受刑人的研究顯示,罪犯偏好使用左輪手槍和其他非半自動槍支更甚於那些純半自動槍支。在匹茲堡,罪犯們改變其口味從他種類型槍支到使用手槍是在1990年代早期,剛好適逢可卡因的降臨,以及青少年暴力幫派的興起。1998年至2000年間在加利福尼亞州銷售槍支的背景調查,結果壹開始就被拒絕者占1%。最常被拒絕的槍支類型就包括短統中口徑半自動手槍。
在管訓中心接受管訓的青少年 (例如,年齡在16、17、或者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各地法律判定不同而不同)中,86%在某些時候手頭會擁有壹支槍,同時66%在滿14歲之前取得其第壹只槍。對少年犯來說擁有許多槍支也是壹種趨勢,其中65%擁有三只以上。少年犯最常透過家人、朋友、毒販、和街坊門路取得槍支。都市內窮人區青少年援引“自衛以免除敵人攻擊”以做為其攜槍的首要原因。在紐約州羅徹斯特,有22%的年輕男性曾攜帶非法槍支,雖然大多數持續的時間很短。在青少年族群裏,合法擁槍與非法攜槍之間的重疊區間很小。
槍支市場
針對槍支市場供應方的政策是根據有限片面的研究,盡管這是現行研究中的壹個活躍的領域。造成這結果的其中壹項重要的因素是,在美國只有60-70%的槍支銷售交易是透過聯邦政府授權槍支經銷商,而剩下的則在所謂的“次級市場”達成。大多數青少年與重刑犯皆於“次級市場”達成交易,在這裏二手槍支被轉移給無牌照的個人。從“次級市場”取得槍支壹般較不方便,而且這種管道有壹定風險如該二手槍支可能先前牽涉到某宗兇殺案。在槍支展覽會上銷售槍支讓無照的個人得以合法的購槍以作為私人收藏品,這讓某些人認為這是現行法律裏的壹個漏洞。時至1998年,在美國24州州法允許無照的私人賣家在槍支展覽會或其他私人地點出售其私人擁有的槍支。透過壹客壹月壹支手槍的手段,以對市場進行監管從而大手筆限制手槍交易數量的法案,顯示其透過對“次級市場”的斷貨來迫使非法槍支交易減少成效卓著。對槍支及彈藥的購買科以重稅是另壹種政府用來影響主流槍支交易市場的利器。
在全新或二手槍支的主流市場,聯邦政府授權經銷商主要受美國煙酒槍支爆炸物管理局(ATF)所監管。槍支制造商對其新火器皆須刻上序列碼。序列碼讓ATF得以追溯作案槍支到其最後壹手聯邦武器執照(FFL,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 其中分成制造、銷售、進出口等)登記在案的所有權轉移交易,盡管
這並無法查到涉及私人的首次槍支交易。壹份由ATF在1999年公布的報告發現,在1996及1997年間,聯邦授權的經銷商***占所有槍支銷售數量的0.4%,其中壹半是使用在犯罪用途上。這有時是透過“代購”進行。限制了壹個月內可購買的槍支數量州法,如在弗吉尼亞州與加利福尼亞州州法,可能助長了這類的“代購”行為。據估計,每年約有500000把槍遭竊,這使得槍支落入法律上禁止的用戶手中。ATF下負責擴大由執法部門收回槍支追查的青少年犯罪槍支封鎖倡議實體(Youth Crime Gun Interdiction Initiative,簡稱YCGII)發現在1998年,所有收回的作案槍支中只有18%回到原本槍主手中。在刑事調查途中由警察收回的槍支往往已經被合法零售商店賣給了合法買主,然後經過僅僅幾個月到幾年時間內就被轉移到犯罪用途上,這使得這些槍支相對於壹般流通的槍支更為執法部門所常見。聯邦法
第壹個與槍支有關的聯邦立法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該案於1791年批準。在後來的143年歲月裏,這是唯壹的與槍支有關的聯邦法。後來的聯邦槍支法是1934年的國家槍支法。該法的設立規範了槍支的銷
售、對銷售如何科稅、以及對某些類型的槍支 — 如機槍— 要求註冊備案。在羅伯特·F·肯尼迪和馬丁·路德·金遭暗殺之後,1968年槍支管制法施行。該法規範了槍支交易,限制了以郵購銷售,並僅允許掛牌槍支經銷商出貨。該法案還禁止重罪犯人、以及那些受到起訴、逃犯、非法移民、吸毒者、自軍隊不光榮除役的個人、以及那些精神病患者擁有槍支。該法亦打壓周六晚間特價品和其他類型槍支的進口,並限制自動武器與半自動武器的轉換包銷售。
擁槍者保護法案,亦稱為麥克魯-沃爾克馬法案,於1986年通過。它對1968年法案裏的限制做了些改動;它允許聯邦執照槍經銷商以及個別無牌私人賣家在槍支展覽上銷售,同時繼續要求持牌槍支經銷商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1986年法案還限制了煙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進行反復盤查、減少了槍支商所需保留的交易紀錄數量、減少了起訴違反槍支法罪犯所需的繁多證據、並對已定罪重罪犯擁槍限制進行修正。
在1968年槍支管制法通過之後的幾年中,人們買槍必須表明身份,並簽署壹份聲明確認他們不在法律明令禁止持槍幾大類裏。許多州頒布超過聯邦要求的背景檢查法。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布雷迪手槍暴力防治法要求在購買手槍之前強制實行等待期,以進行背景調查。布雷迪法案還要求建立壹座全國性系統以提供即時犯罪背景調查,並該調查得由槍支經銷商完成。布雷迪法只適用於從持照掛牌經銷商購買槍支,然而大多數罪犯的槍支皆自黑市購入。這種種諸如等待期間的限制,受到許多人士的反對。他們爭辯說,這法令把開銷及麻煩強加給如獵人這種合法槍支的購買者。
於1994年頒行的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其中包括聯邦攻擊武器禁令,是為引起大眾關註大規模槍擊事件的回應。本禁令規定,禁止壹些可裝配仿軍用規格
附屬品如折疊槍托、槍柄、與閃光抑制器、以及可裝備超過10發子彈以上彈匣半自動武器的制造與進口。附帶的祖父條款對在1994年以前制造的槍支網開壹面。壹項由賓夕法尼亞大學犯罪學家克裏斯托弗·S·科佩爾(Christopher S. Koper)與傑弗瑞·A·羅斯(Jeffrey A. Roth)所作的短期評估發現,該立法對槍支暴力並沒有任何明顯的影響。然而,科佩爾和羅斯指出,祖父條款和對這些1994年以前制造的槍支在犯罪上使用應該視為限制禁令成效的因素,這使得效果不顯著。由於短期評估所給的研究時間相當短,美國國家科學院亦建議審慎作結。2004年9月,攻擊武器禁令隨著其日落條款而到期失效。美國家庭暴力罪犯槍支禁令(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 Gun Ban),亦稱“拉丁堡修正案”(Lautenberg Amendment),禁止任何曾被判犯有家暴輕罪的人擁有槍支。該禁令亦禁止被裁定犯家庭暴力輕罪或重罪的個人出貨、運輸、擁有、以及使用槍支彈藥。該法亦視該類人士出售或贈送槍支或彈藥為違法。家暴罪犯槍支禁令於1996年通過,並在1997年生效。某些反對者認為,該法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所保障的公民持槍配槍權相沖突,而且該法已將修正案第二條公民最基本的保護修改成可廢止的權利。這即是反對該法人士往往嘲諷該法為“拉丁堡修正案” — 類比於“美國憲法修正案” — 的原因。該法適用於每個人,包括警察和軍人。而且,若這兩種職業人士在先前若犯的民事輕罪成立,該法禁止其攜帶槍支會造成其履行職責上的困難。
在颶風卡特裏娜剛結束後,在新奧爾良,警察與國民警衛隊沒收了來自私人的槍支以企圖阻止暴力行為。作為回應,美國國會以2007年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修正案形式,通過了2006年災難復原人身保護法。該法第706節禁止聯邦及那些接受聯邦經費的機構雇員在災難中沒收合法擁有的槍支。
持有權法
槍支持有權法於1990年代隨美國槍支暴力兇殺案發生率增加而擴充,主要為的是響應事件如1991年在德州的露比餐廳槍擊案(Luby's massacre)。該案直接導致1995年在德州攜帶隱蔽武器(carrying concealed weapon,或簡稱CCW)法案的通過。國家法律雜誌記者羅瑞·謝爾曼(Rorie Sherman)在1994年4月18日發表的文章裏寫道:“這是大眾對犯罪行為感到空前絕望的時刻。不過他們的心境無疑是‘我將保護我自己’和‘別讓犯罪進入我的生活’。”
其結果就是在1998年在22州州法規定準許個人公開攜帶槍支(即美國人稱的公開攜槍)往往不需任何許可證。州法允許個人攜帶暗藏著的手槍,有時被稱為隱蔽手槍許可證(concealed handgun license,簡稱CHL;或者concealed pistol license,簡稱CPL),而至2004年為止,在美國34州槍支管理辦法以CPL取代CCW。自那時以來,帶有CCW州法的州數量便增加了;截至2006年底,48個州至少有某種形式的CCW登記在案。
經濟學家約翰·洛特認為,持有權法創造出壹種認知,即更多潛在犯罪受害人可能攜槍,從而起到對犯罪形成壹種威懾。洛特的研究被評為沒有得到充分檢驗其他因素,這包括其他州州法亦頒行要求對手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並設定等待時間(如佛羅裏達州州法)。當洛特的數據被其他研究人員重新分析後,這些攜帶隱蔽性武器數據統計學上顯著結果僅發現這州法會增加暴行的發生率,另壹由金斯·路德維格(Jens Ludwig)所做的研究有類似的結果。由於攜帶隱敝性武器僅授與給成年人,故菲利普·庫克建議分析重點應落在成人槍支事件發生率上,而不該針對未成年人。他找到了攜帶隱敝武器法的壹個針對成人兇殺案發生率小而正面的影響,但他亦提到其效果並不存在顯著性差異。美國國家科學院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持槍權法,不管是好是壞,對暴力犯罪發生率有何影響。他們建議,郡或者地方級別的新分析方法和數據對持槍權法的影響需要充分評估。
兒童取得預防法
目前在許多州皆頒行兒童取得預防法(Child Access Prevention,簡稱 CAP),要求家長安全地儲存槍支,以讓兒童接觸槍支的可能性盡量減到最低,亦同時無損成年人取槍的方便性。CAP法力主槍支主應對兒童取得其未適當收藏的槍支負起責任。 在美國大部分的州,違反CAP法將被視為輕罪。 於1989年頒行的佛羅裏達州CAP法,允許將違法者以重罪起訴。 研究表示,CAP法與非意圖性槍支致死率23%減少有關,且與介於14至17歲用槍自殺案件的11%減少有關。洛特的研究沒有檢測出介於1979年到1996年間,CAP法跟那些與槍支相關、低於19歲意外死亡或者自殺案有何關聯。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亦發現,CAP相關法對小孩與大人兩者非致命槍傷發生率的30-40%減少有關。 該研究亦表明,CAP法在那些違反者判重罪的州非致命槍傷案件減少有著最高度的關聯性,相形之下那些判輕罪的州CAP法所帶來的沖擊在統計上不是那麽明顯。所有的這些研究皆具相關性,其他潛在的促成因子皆不計入。根據來自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從2000年到2005年直至可得出資料的最後壹年計算,平均每天約有3個小孩死於槍支意外。
地方禁令
在美國某些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州法比起聯邦法來更為嚴格,如1975年華盛頓特區槍支管制條例。該法禁止居民擁有手槍,並要求有許可證的槍支得拆解並以扳機鎖上鎖。2007年3月9日,美國巡回上訴法院裁定該華盛頓特區手槍禁令違憲。(欲了解該案更多資訊,請見:帕克訴哥倫比亞特區)
紐約市亦以其嚴格的槍支管理法聞名。盡管在當地法律嚴打下,槍支仍舊時常從美國其他地區絡繹不絕地運到該市,特別是來自南部各州。由ATF青少年犯罪槍支封鎖倡議實體的調查結果顯示,進口槍支涉及的犯罪百分比與當地嚴格的槍支管制法收效百分比打平。